周蓬安:我為網購模擬槍被判無期的少年鳴冤

我為網購模擬槍被判無期的少年鳴冤

8月14日,新京報一篇題為《少年網購模擬槍判無期引爭議法院:已從輕處罰》的文章報道,18歲四川小伙劉大蔚因網購了24支模擬槍,被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書中稱,經鑒定,送檢的24支「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一些網友很自然地將該案與河南大學生「掏鳥窩」被判處十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的那個案例進行橫向比較,因為這兩個案例具有高度的相同之處。同時也會與受賄超千萬僅判10來年、受賄「過億」也僅判無期的腐敗案進行縱向比較,得出的結論似乎是法律對貪官更寬容,對平民百姓更嚴厲。

一方面,中國刑法在不同罪名的量刑方面確實存在著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的問題。如挪用公款罪,有超過幾個億不還的,最多只能判無期;而絕大多數因為「拒不交代」才會構成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僅為10年。與之對應的,則是河南大學生「掏鳥窩」,被判犯有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最終被判處十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很明顯,法律「寬」的都是針對公職人員利用公權力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更大,而法律「嚴」的則是針對帶有大眾化的甚至「稀里糊塗」犯罪。

另一方面,在罪名認定及量刑方面,很多案例也都體現出「官輕民重」這種不正常的司法現象。比如刑法規定犯有刑訊逼供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可一手製造「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的破案「女神探」聶海芬卻至今毫髮未損;製造「呼格案」的馮志明被起訴時,卻獨缺刑訊逼供罪。我不知道在刑訊逼供案頻出的中國,刑訊逼供罪這個罪名究竟使用過幾回?

而近期武漢女子撕斷掛在自家屋裡的一張由原副省長書寫的條幅,竟被刑事拘留54天,而連雲港男子砍死一條咬傷其女友,且本該由警方「視為野犬」予以捕殺的無證德國牧羊犬,卻招來刑事拘留,還面臨批捕。

兩相比較,涉及公職人員的「該罰不罰」與涉及普通百姓的「不該罰也罰」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司法公信力因此遭到質疑,這正是中國老百姓法律意識提高的具體表現。

就劉大蔚因網購24支模擬槍被判無期徒刑一案而言,同樣存在「不該罰也罰」或「該輕罰卻重罰」的問題。因此,筆者將借用文中提供的幾點理由來為這名少年喊聲冤:

一是這筆模擬槍交易並未成交。按照劉大蔚父親所說,兒子付款後沒幾天,對方就通知說「交易取消了」,錢也一分不少地退回來了。「他甚至連這批『槍』的樣子都沒看到,怎麼就被定性為『走私武器』了呢?」

而一些法律專家也認為,從刑法理論上講,認定「法定犯」必須要求行為人是主觀故意的。換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製造的物品是槍支,才構成犯罪。本案中,行為人並沒有認知到自己購買的物品是槍支,那麼他缺乏一個走私槍支的犯罪故意。

二是此前判例值得借鑒。近日,據媒體報道,通過網路購買氣槍1支、子彈964發的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模擬槍被指控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的玩具小販王國其,也終於得到了無罪認定。今年8月,還獲得國家賠償43萬元。

三是槍支標準認定過於扯淡。《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當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這個標準的制定依據是,1.8j/cm2的動能是對裸露人眼造成傷害的最低值。可以想像,風沙其實也會對裸露人眼造成傷害,可想這個標準實在是過低了。而類似的槍支鑒定標準,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灣則是20焦耳/平方厘米。如果不是有「菜刀實名制」這樣的奇葩傳說,我是無論如何也理解不了這個絕定一個大活人是否犯罪的標準。而因為這樣的標準過於荒唐,法院判決時理應綜合考慮,而不是呆板地「依法審判」。

筆者以為,《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因為認定槍支的標準過低,是導致劉大蔚獲刑的根本原因。而這個不近情理的低標準,也將令警方疲於奔命。13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從即日起,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網路販槍犯罪專案行動,以堅決遏制當前網路販槍犯罪發展蔓延勢頭,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治安隱患。」我在心痛公安機關花費大量精力查處這類對社會並不會造成危害的所謂「販槍犯罪」時,更加擔心那些年輕的模擬槍愛好者,就這樣迷迷糊糊地成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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