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無證經營餐飲食品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探討
無證經營餐飲食品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探討
自貢市富順縣局 劉鋼 (2012年7月)
◆簡要案情
2012年夏季,某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中,監管執法人員發現城區某街道的一家夜市餐飲服務店負責人賈某在未申請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下,無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近一年時間,其間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發出過責令立即停止無證經營活動的通知書,但是店負責人賈某置若罔聞,依舊非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經初步查證,賈某違法經營餐飲食品金額達10萬元,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時,依法查封其用於非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工具、設施設備、食品原材料以及近一年來的經營資金往來賬目等,並依法立案調查處理,但在對此案進行查處時,監管執法辦案人員中卻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觀點。
◆觀點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夜市餐飲服務店負責人賈某的行為由於其非法經營的金額超過了5萬元,並經監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後仍然無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嚴重擾亂了餐飲服務市場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應該依法移交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查處。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夜市餐飲服務店負責人賈某的行為沒有構成犯罪,其非法經營的餐飲食品不是我國《刑法》上所規定的專營或限制經營的物品,因此只是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由該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處理。
◆理由依據
第一種觀點的理由是根據我國《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按照本條款的規定,該夜市餐飲服務店負責人賈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必須要經過許可才能從事的餐飲服務活動,其違法經營餐飲食品的金額達到了10萬元,由於賈某所經營的餐飲食品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經相關部門許可才合法,餐飲食品應該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因此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應該由公安機關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立案查處,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此案作依法移交處理。
對此,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有關立法和司法解釋可以支撐此種意見觀點。
一是根據
二是根據
三是根據
四是根據
五是根據
六是根據
七是根據
八是根據
綜上所述,不管從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範以及司法解釋等規定可以看出,無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非法提供餐飲服務食品的行為,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只要在主體、客體、主觀和客觀方面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達到了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是可以按照「非法經營罪」來定性的,因此該夜市餐飲服務店負責人賈某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依法應該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非法向公眾提供餐飲食品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其主要理由有:
一是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經營的餐飲食品,不是屬於我國刑法條文中「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範圍,大街市上向公眾提供「餐飲食品」與我國刑法意義上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行為人無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非法經營餐飲食品達到了5萬元以上的金額,也不能夠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現行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只涵蓋有9種可能因情節嚴重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行為:(1)非法出版行為;(2)非法買賣外匯行為;(3)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4)非法經營食鹽行為;(5)非法經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行為;(6)非法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互聯網上網服務行為;(7)非法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8)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9)非法經營彩票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並未明確規定包括有非法經營餐飲食品按照非法經營罪來查處的情形,因此,該案只有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賈某作出行政處罰。
◆觀點綜合
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該夜市餐飲服務店負責人賈某的行為從非法經營金額和非法經營行為以及違法情節等,雖然從表面上來看比較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特徵,但是從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來分析,其行為就不能夠依法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有關非法提供事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餐飲食品的嚴重違法行為,是否列入我國《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的範圍還有待於立法機關作進一步的規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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