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約定了分家協議書需要公證嗎?怎樣才有法律效應?

相信我們很多人都知道分家是什麼意思,分家在國內是常見的,現在很多家裡都不只有有一個兒女,子女到了一定的年齡,父母就會把自己的財產分家給子女,讓他們自己出去生活的,有的兄弟會對分手的內容覺得不公平,父母就會要求重新分割的,那麼,分家協議是否需要公證的了才不會隨意再去修改的?怎麼樣書寫才具有法律效應的?

一、分家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在現實生活中,兒女成家後,為了避免家庭矛盾,父母會跟兒女「分家」。分家便需要簽訂分家協議書。協議書歸根到底是一種民事合同,不需要公證,公證只是能加強其法律效力。

二、公證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在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會更強的。

②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對於雙方的約束力也會比較強,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這樣也更能保障的借出去的款不會打水漂的。

③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證明才可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效。

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分家協議可公證也可不公證的;只是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採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父母也不可對協議隨意更改的。

三、怎麼樣書寫才具有法律效應的?

農村分家協議一般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自治,各方達成一致一般有效,但也要看具體情況,有效需要內容不違法,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才有法律效力。

協議也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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