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廢了「三大酷刑」(組圖)
車裂,就是把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分別向不同的方向拉,這樣把人的身體硬撕裂為五塊,所以名為車裂。有時,執行這種刑罰時不用車,而直接用五條牛或馬來拉,所以車裂俗稱五牛分屍或五馬分屍。(下圖:殘無人道的「車裂」)
梟首,就十分常見了。梟是一種動物,傳說長的和貓頭鷹極為相似。梟的幼雛出生之後,會把父母吃掉,只剩下一個頭顱。所以梟首這種酷刑,即是把人頭砍下掛在城門上示眾。(下圖:清朝的「梟首」照片)
除以上三種酷刑被明令禁止外,還做出了其它規定:一概不用「滅族刑」,並減去了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徒、杖等罪上千餘條,只保留了律令500條。這在封建時代,已經算刑法較輕了。刑罰分為死、流、徒、杖、笞五種,基本上完成了自漢文帝刑制改革以來的刑罰制度改革,這就是封建「五刑制」。《讀通鑒論》這樣贊評道:「古肉刑之不復用,漢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至於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絞、斬、梟、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於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另外,「死刑復奏制度」也是從開皇十五年制定的。隋文帝規定,凡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經過「三奏」才能處決死刑。由皇帝直接插手,最後裁定,這就慎重多了。《隋書·刑法志》明確記載:「(開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決。」隋文帝還下詔:「天下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治。」 很顯然,中央政權對刑法的控制,進一步加強了。《開皇律》對後世影響深遠,唐朝法律基本上承襲了楊堅修訂的大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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