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償命」如何成為民意堅守的信條
7月下旬,記者在報道了李昌奎案諸多內幕之後,陸續接到幾位讀者的電話。他們反映,自己的親人被殺,當地高院卻判處兇手死緩。堅定要求「殺人償命」的家屬無法接受兇手幾乎免死的判罰,在聽到雲南省高院再審李昌奎案的消息後,紛紛向媒體求助,要求翻案再審。 媒體指稱的「翻案風」的案例,一是雲南男子賽銳27刀砍死女友,二是廣西人梁勇殺妻並碎屍。這兩起惡性案件與李昌奎案走了相同的判決程序,都是一審被當地中院判死刑,二審卻被省高院改判死緩。現在,迫於民意壓力,李昌奎案幾經反覆後得以啟動再審。這一結果,讓賽案、梁案中被害人的家屬看到希望,要求翻案,自在情理之中。 我們無意評判几案判決的是非對錯,只是民意堅定的執著令人深思。「殺人償命」!這巨大的民憤,不但在葯家鑫案中壯觀噴涌,並事實上極大地左右了案件的走向,在接下來的上述幾起殺人案中,也都讓人感受到了它無處不在的力量。當這種情緒瀰漫開來互相感染,「其罪當死」的民意審判,便獲得了更為廣泛的認同,最終演變成公平正義的代言。人們無從冷靜,甚至沒有耐心,去探討案情以及判案所依據的法理得失。 比如業已審結執行的葯家鑫案。葯案的審判,讓「激情殺人」這一原本生僻的法學術語,迅即成為公眾耳熟能詳的流行辭彙。葯的辯護律師提出的這一意見,被一審法官否決,理由是,葯家鑫殺人並不是因「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所以不屬於「激情殺人」。事實固然如此,但「激情殺人」犯罪構成的要件是什麼,又是否必須含有此條?本來,這一西方犯罪學中的舶來概念,在我國刑法中並無相類表述,其中存在著學理上的爭議,有著廣闊的討論空間。也因此,沒有定論就應用於司法實踐,判決便難免不妥當地指摘。 但民意對此卻並不理會,只是一味深奉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信條。這樣的「不理性」,雖與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有關,但僅此似乎並不足以說明在葯家鑫案及上述几案中,法律與民意的鴻溝為何如此難以填平。它其實有著更為不堪的現實背景。 我們知道,在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下,法院的人財物權是有賴於地方政府的,這造成了審判工作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來自行政權力的襲擾,同時,也使得法院不可能成為全部由精通司法技藝的專業人士組成的機構,唯有法律理性來為社會定紛止爭。再加上,法院系統內部日趨嚴重的行政化,也使法官的專業水準難以完全施展,反而是行政干預甚至外行領導內行,令獨立審判權難以公正公平地行使。這種體制機制上的扭曲,是司法裁判難以被民眾廣泛信任的制度原因。如此,一旦出現民眾認為該殺而並未被殺的情形,即便是公正的判決,亦同樣會招致大面積的質疑,以為其中有不可告人的交易。 另一方面,從現實的量刑情況看,死緩作為一項獨具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似已於事實上淪為貪官豪貴們的免死牌,其暗藏的「操作」空間——死緩到無期到有期甚至到保外就醫等,使其在民眾心中的威懾力早已大打折扣。好在,今年初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對死緩減刑做出了「限制減刑」的相關規定。這對挽救民眾對法律的信仰當有所助益。 由是觀察,民意信奉「殺人償命」的信條並非不可理喻,也非一句「暴民」就可以解釋。當務之急,應是在完善司法體制,重建司法公信上有所作為,以期重拾公眾對司法這道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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