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法律篇》(第4卷)導讀與摘要
柏拉圖《法律篇》(第4卷)導讀與摘要
----讀柏拉圖著作札記(五)
張念瑜
《法律篇》第四卷主要內容是討論為什麼要立法,怎樣才能善立良法之類的問題。
一、描繪未來的國家
一、
4.1 建立城邦或國家的前提條件(704a-705b)。
柏拉圖認為,真正的城邦既不是叫做「城市」的地方,也不是人的彙集。柏拉圖認為,建立國家或城邦的前提條件包括:
?其公民接受政體之傳統;
? 它有一位神聖的管理者,在靠海的地方建城邦,「擁有良好的港口,缺乏好多種穀物而不是自己出產每樣東西,那麼這個國家就需要有一個偉大的救世主和具有神的素質的立法者。」(柏拉圖,2016.p.109);
? 這些公民表現出值得稱許和得讚美的道德習性與風俗;
?其領土的自然條件適合進口公民所需的物資,以及他們不可或缺的一切東西。
柏拉圖在討論新國家的設計時,特彆強調國家的地理位置問題。對話中的三人分別是雅典人(簡稱:客)、克里特人(簡稱:克)和斯巴達人(簡稱:梅)。由下圖可知,克里特是一個海島,雅典和斯巴達都靠近海。雅典離海只有9-10英里,「崎嶇之地多於平坦之地」,並不適合農業生產。
4.2 制定法律的目的(705d-707a)。
柏拉圖認為,立法不是為美德的一部分而是全部。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得到同意和遵守,而是為產生值得讚美的道德習性和令人愜意的風俗之目的。「只有當法律像一個弓箭手那樣始終瞄準唯一的目標的時候,這項法律才能制定得好。」(柏拉圖,2016.p.110)
4.3 沒有人能立法(709b-e)。
我個人認為,這裡講的「law」有法則的意義。柏拉圖認為,人類的事情幾乎都受偶然性的支配,沒有人能立法,全面控制人類事情的只有神。柏拉圖說:「人類根本不曾立法,事變與災難所發生的方式千變萬化,它們才真正是通行於這個世界的立法者。」 (柏拉圖,2016.p.114)因而,人類要根據戰爭、貧困、瘟疫、自然災害等因素,對政治制度和法制要有創新。
4.4 尋找一個懂得處理事情的正確方法的立法者(709e)。
柏拉圖認為,對人類事情的控制方面,人類只是處於輔助神的配角。另外,有「技能」的人才是十分重要的。
4.4 獨裁統治(709e-711d)。
柏拉圖認為,當公民們不是那種具有良好自然傾向的好人時,這時需要獨裁統治(The dictator);當統治者有著獨裁的自然傾向,並且用獨裁來滿足他慾望時,即不是為公民的利益而實施獨裁,獨裁統治應該受到譴責。如果出於實際需要,統治者不得不採取高壓手段時,統治者採取獨裁統治,並為城邦建立了神聖的傳統,那麼,獨裁就是非常值得讚美和令人滿意的(709e-712b)。「如果一個國家要儘快並有效地建立起能過最幸福生活的政治制度,這就是我們的獨裁者除其他品質外必須具有的與生俱來的品質。」(柏拉圖,2016.p.116)
柏拉圖認為,建立傳統的統治者,通過對公民實施獨裁,就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把他們變得正直起來。相比較而言,那種不實施獨裁,而搞一些與自由方式相一致的統治者,離開了溫和的統治就別無他法,而懷柔需要很長的時間(710e-711d)。同時,柏拉圖也認為,對那些自由和高尚的人來說,獨裁和高壓極為糟糕。相反,獨裁和高壓對奴隸和壞人卻極為合適。
4.5 僭主制(710e-711d)。
僭(jiàn)主(Tyrant)是指軍事領導人、貴族或任何得到機會的人通過非法手段(政變、內戰等)奪取政權,所建立的軍事獨裁政體[1]。柏拉圖認為:「從理想的出發點是僭主制,第二等好的是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是某種民主制。寡頭政制輪到第四,因為它有著人數眾多的有權勢的人,以致它難於形成一種新秩序。」 (柏拉圖,2016.p.117)因而,「當一個僭主想要改變一個國家的道德,他不必花費十分大的勁,花大量的時間。他只要第一個踏上他希望要公民去走的路----不管是去做善事或幹壞事----並通過樹立他自己個人的榜樣給他們一幅完整的道德藍圖。他必須讚揚和推薦某些行為路線並指責別的行為路線。在每個行為領域裡,他必須把任何不服從的人當作是可恥的。」(柏拉圖,2016.pp.117-118)。
4.6 國家體現著階級的意志(713a-714a)。
柏拉圖認為:「我們剛才所說的政治體制根本不是真正的政治體制:它們僅僅是在獨裁者統治下管理一個國家,其中一部分人奴役另一部分人,在任何一種形式下,國家的名稱都是由統治階級來起的。」(柏拉圖,2016.p.120)。這個說法是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的。古雅典領土約2550 平方公里,人口最多時約20—30 萬(薩拜因,2008.p.31)。公元前500年左右,古雅典大約有人口20萬人,其中奴隸約佔總人口的1/3,公元前430年,公民約4.2萬人(芬納。2010.p.205),約佔21%。其餘是外邦人和公民妻子、女兒和未成年男性。顯然,作為統治階級的公民是少數。馬克思、恩格斯的國家學說繼承了這些觀點。恩格斯指出:「國家是文明社會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時期毫無例外地都是統治階級的國家,並且在一切場合在本質上都是鎮壓被壓迫被剝削階級的機器。」(馬克思,恩格斯,1995d.p.176)。
4.7 偽法律(714c-716b)。
柏拉圖認為:「政府機關里勾心鬥角。勝利者完全接管了國家事務。他們壓根兒否定失敗者繼承人可以分享權力。」(柏拉圖,2016.p.123)。因而,雙方都在相互注視著,互相提防著。因而,柏拉圖說:「我們認為,不是為了整個國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偽法律(The inferiors of law)。當法律僅僅有利於共同體的特殊部分時,它們的制定者就不是公民,而是黨派分子。那些說這些法律應該得到遵守的人是在信口雌黃。」 (柏拉圖,2016.p.123)。由此,柏拉圖指出:「在法律服從某種其他權威,而他自己一無所有的地方,我看,這個國家的崩潰已為時不遠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並且政府是他的奴僕,那麼形勢就充滿了希望,人們能夠享受眾神賜給城市的一切好處。這就是我的看法。」(柏拉圖,2016.pp.123-124)
4.8 法律是由強權者所制定的(714d-e)。
柏拉圖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由國家中強權者(Powerful person)制定法律法規。」(柏拉圖,2016.p.122)這個判斷是符合歷史事實的。無論是斯巴達還雅典,法律都是由執政官或僭主、獨裁者所制定的。中國古代也是如此。如周武王、周公旦建議完善的封建政治體制,秦始秦、劉邦建立以郡縣製為基礎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等等。
二、立法要借鑒醫生看病的方法
將法律灌輸到人們心裡要像醫生一樣(719e-720e)。柏拉圖根據當時的情況,將病人分為奴隸和自由民兩類。奴隸生病了一般由奴隸醫生診治。奴隸醫生像僭主一樣,只是根據自己的經驗直接給病開具他認為最好的藥方;自由民醫生處病則相反,他通常通過詢問後確診,並徵得病人同意才開具藥方,並給病人必要的指導。這重的方法和單一的方法都可用於立法。
三、法律中雙重處罰和單一處罰問題
柏拉圖討論到,城邦只有在與婚姻和生殖相關的法律的後果中,才能開始繁榮。因此,那種法律必須極其精練和嚴謹。他提到了某些事情,諸如那個時代眾所周知的傳統所包含的罰款和懲罰720e-722c)。
按照雅典法律規定,一個男子年齡在30和35歲之間必須結婚,如果不結婚,他被處以罰金和不名譽罪。「通常法律或者把說服和威脅加起來至少跑"雙程』,或者只用威脅一法而只能跑"單程』。」(柏拉圖,2016.p.131),這與上述醫生看病是一樣的,自由民醫生用的是「雙重」方法,奴隸醫生用的是單一方法。
柏拉圖認為,立法者在立法時可以採用強制和說服兩種方法。但事實上,他們從不把強制混合在說服力中(柏拉圖,2016.p.132)
四、法律的序言問題
柏拉圖解釋,若要讓傳統紮根於公民的心裡,必須在建立傳統以前,先制定「序曲」(722c-723b)。就這些序曲而言,有的是偶得的,取決於好運道;有的是強加的,還有的是天然的。偶得的序曲好比一場降臨於公民身上的災難,會破壞他們之間的關係,結果他們被迫接受一種傳統,這種傳統會把他們團結起來,並統一他們的興趣和觀點。天然的序曲好比是一種出於漫長而遙遙無期時間流逝所產生的衰敗,也出於人們天然傾向於這種序曲而對之產生的厭倦。強加的序曲就好比是在爭論中通過討論和澄清而形成的公告。這樣一來,如果這三種序曲都發生了,那麼人們遵循傳統的願望就會是出於真心的,他們也會被迫趨向於那種傳統,結果當他們認識到那種傳統時,也就會欣然接受之。
附註:
[1] Tyrant在中譯文獻中通常譯「僭主」。「僭」的本義是「假」(《說文?人部》),也指超越身分,冒用在上者的職權、名義行事。《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諸侯僭於天子」;《漢書?五行志》:「庶位逾節茲謂僭。」牛津英語詞典提供了另外的定義:統治者;非法統治者(篡奪者);一個絕對的統治者(專制)或一個壓迫的、不公正的或殘酷的統治者。在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筆下,在許多情況下,Tyrant並無貶義。僭主政治最初出現在商業比較發達的城邦,如哥林斯、阿爾戈斯、麥加拉、雅典等。就目前所知,古希臘的第一位僭主是阿爾戈斯的斐冬。僭主大多是貴族,在人民的幫助之下,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取得執政權,可以世襲,但不稱王(巴西琉斯),他們往往謙稱為「終身執政官」、「全權將軍」等。亞里士德認為:「僭主政體為王制的變態,…,以一人為治,凡所設施也以他個人為依歸。」(亞里士多德,2012.p.137)僭主獨立於貴族和平民兩大階級之外,壓制貴族的利益,給平民施以一定的好處,從而縮小兩大階級之間的貧富差距和其他利益上的差距。僭主執政後,按照法律辦事,不搞特權(亞里士多,2011.p.36)。這種政體在中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像商湯、周武王、劉邦、朱元章等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而是在人民的幫助下,通過暴力取得政權。他們奪取政權之後立即稱王,並以他們為首形成了一個新的貴族階層與人民利益相對立。
參考文獻:
馬克思,恩格斯,1995d.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
柏拉圖,2016.法律篇[M].張智仁,何勤華,譯.商務印書館。
(古阿拉伯)阿爾法拉比,2010.柏拉圖的哲學[M]. 程志敏,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英)芬納,2010. 統治史:卷一[M]. 王震,馬百亮,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美)喬治?薩拜因,2008.政治學說史[M].世紀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亞里士多德,2012.政治學[M].商務印書館。
亞里士多,2011.雅典政制[M].上海出版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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