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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吹斷樹木 砸死人誰擔責 張延波 張平德

【案情】

2014年7月18日7時許,李某未帶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行至某鄉一路口,被大風吹斷的楊樹樹枝砸傷頭部致死。經法院查明,事發路段樹木系道路養護樹木,原為某村民委員會所有,被告交通路政管理所負有管理職責。2005年3月11日,該村將該段樹木所有權轉移給徐某,2012年12月5日,徐某將該段樹木所有權轉移給被告趙某。訴訟中,死者親屬自願放棄對某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訴訟中,被告趙某辯稱,其已盡到了養護責任。李某的死亡系不可抗力。被告交通路政管理所辯稱,李某的死亡系不可抗力,該所並不是樹木的管理者,僅對樹木的採伐有許可權。

【解析】

對於李某因被大風吹斷的樹木砸傷致死的損失,被告趙某及路政管理所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林木折斷損害糾紛系過錯推定責任,本案被告不能出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故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首先,林木折斷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承擔適用民法中的侵權責任的一般理論。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法律之所以規定由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為責任主體,主要是基於控制理論,即樹木的管理者與所有者最有能力控制風險的發生,維護潛在的受害人利益。

其次,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除非其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其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之所以將其規定為過錯推定原則,一方面是由於侵權的責任人與致害因素相分離,使得過錯難以認定,責任人很容易以不存在過錯為由推脫自己的責任,另一方面也由於責任人負有監管職責,只有適用過錯推定歸責方式才是公平合理的。本案中,被告趙某及交通路政管理所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管理保護職責,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對造成李某的死亡,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對造成李某的死亡應當承擔責任。

再次,本案不屬於因不可抗力的抗辯免責事由。本案中,趙某及路政管理所均辯稱損害屬於不可抗力,自己應不予承擔責任,法院之所以不應支持該抗辯理由,是因為在實踐中林木折斷若是因為自然災害,如強烈地震或者颶風導致的,此種情況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責,但因為風級大一些的大風則不能免責。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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