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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該有溫度(論法)

一 然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18日 19 版)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規則、條例,雖然法律有時顯得不近人情,但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行

  

  春節剛過,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宣布對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銷售假藥的陸勇不起訴。這個消息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

  從去年7月,陸勇因為幫助國內患者代購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抗癌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半年後,檢察機關又宣布對其不起訴,這起不起眼的案件引發公眾討論,話題囊括醫保政策、藥品審批、執法尺度、代購監管等眾多重大問題。

  縱觀陸勇案的整個過程,每一個回合、每一個環節都是對案件事實的進一步認定,都是對法律適用的進一步規範。無論是最開始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訴,還是後來的取保候審、決定不起訴,檢察機關所作的每一個決定都於法有據,經得起考驗。這也是社會公眾、新聞媒體之所以為檢察機關點贊的重要原因。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政法機關最高的價值追求,同時也是最難實現的現實目標。打官司,總有勝訴方和敗訴方,誰都不希望自己敗訴,尤其是在辦案過程不透明、說法釋理不到位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有時候法律與人情存在差別,感情上說得通的未必在法律上行得通。就像陸勇案,雖然為病友代購的行為頗能體現助人為樂的品德,但在法律上,將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藥品引入國內,就是涉嫌違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然而,法律畢竟不能囊括全部社會生活,對所有的社會現象都予以明確規範。在執法辦案的過程中,除了堅持法律的正確統一適用,還必須考慮執法辦案的社會效果。如何把握執法尺度,考驗著執法司法人員的智慧和能力。在陸勇案里,批准逮捕、提起公訴是出於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視,撤銷起訴則是出於對案件定性的嚴謹,兩者並不矛盾,不能說撤銷起訴就證明前面批准逮捕就是錯誤的。事實上,如果陸勇從境外購進藥品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牟利,那麼他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規則、條例,雖然法律有時顯得不近人情,但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行。那些認為法律就是單純懲罰「犯規者」的論調,只會曲解立法者的原意,破壞法律的整體實施效果。「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樣的精神值得所有執法司法人員細細揣摩、深刻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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