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不予保護 !法官為你細說五大民間借貸「陷阱」

民間借貸糾紛可以規避嗎?市民在參與民間借貸過程中需注意些什麼?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搜集了部分近些年的典型案例,讓法官們來說說。

1涉嫌非法債務,及時報案才是正道

案例再現:

被告王某於2007年3月向原告李某借款1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因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討無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歸還借款1萬元。被告王某則認為該借款是因六合彩輸錢而產生,屬非法債務,自己不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被告王某主張該借條是由六合彩形成,但由於其在出具借條前後,並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因此法院對王某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判決由被告王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

法官提醒: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有一部分借貸案件的被告往往以借款實際系賭博等非法債務形成進行抗辯,但又沒有證據證明,甚至從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於此類案件,被告只要沒有充分的證據推翻借條的證明力,法院一般基於證據規則的規定,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因此,如果借貸可能涉及非法債務,當事人不要輕易出具借條;如因此發生糾紛或人身受到脅迫,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採用錄音等方式,以保全相關證據。

2出借高利貸,依法無保護,可能血本無歸

案例再現:

2012年,張某通過他人介紹將30萬元借給葉某,葉某定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後張某向葉某催討借款30萬元,葉某認為借款系高利貸,且已歸還部分借款,認為所欠款項僅為6萬元。

針對此案所產生的糾紛,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葉某支付款項在時間和金額上有一定的規律性特點,認為葉某支付的款項實為支付借款的利息,且支付的利息為高利,故判決在正常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計算的基礎上,將高利部分抵扣本金後,由被告葉某對剩餘借款本金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基準利率四倍以上的,屬於高利貸,依法不予保護。借款人不要為了一時的資金需求而向他人借高利貸,事實表明,許多企業就是因借高利貸,導致債務如雪球般越滾越大,最後導致巨額債務無法清償。出借人出借高利貸同樣也存在風險,一旦借款人因高利貸債台高築,出借人可能血本無歸。如果法院查明出借人收取了高利貸,高出正常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部分的高利,同樣要被抵扣本金。

3借條不規範,容易起糾紛

案例再現:

被告葉某因銀行還貸需要,通過被告張某聯繫,於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謝某借款6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利率為2%,未約定還款期限,由被告張某簽字擔保。因該款未還,故雙方訴至法院。被告葉某認為其與原告謝某不認識,其是向王某借款。借條是格式合同,當時未填寫出借人名字,因此,出借人應當認定為王某。

本案的糾紛點在於借款手續不規範導致的出借人不明。被告葉某主張出借人是王某,但謝某作為借條的持有者,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予以否認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謝某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至於謝某與王某之間的關係不影響本案對出借人的認定,遂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葉某歸還原告謝某借款60萬元。

法官提醒:

在民間借貸中,由於借貸雙方的文化程度、表達能力、熟人關係等因素,往往出具的借條不規範,因此極容易引起糾紛。比如未註明出借人可能引起以下風險,即借款人實際已歸還部分借款,但借條可能由他人持有並起訴至法院,這種情況下,借款人往往無證據證明本案借款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歸還。因此,出具借條一定要規範。借條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出借人名字、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有無約定利息及利息支付時間,借款人名字及借條出具時間。

4還款不規範,容易被訛上

案例再現:

2011年7月,方某向嚴某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款後,方某一直未歸還借款,嚴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方某歸還借款。方某認為,其已向李某歸還10萬元,系歸還本案借款,但嚴某予以否認。

在本案審理中,法院首先認定了方某與嚴某之間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且嚴某已向方某提供了借款。案件中,方某主張支付給李某的10萬元是歸還本案借款,但由於出借人嚴某予以否認,因此,該事實無法得到確認,最終法院判決方某歸還嚴某借款30萬元。

法官提醒:

目前的民間借貸有許多亂象,有些「有心」的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還款時,往往指定借款人向第三方還款,但又不出具收條和書面指示。因此,當發生糾紛時,對於借款人支付給第三方的款項是否是歸還出借人的借款,往往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法院也因借款人證據不足,而無法予以支持。在此特別提醒借貸雙方,對於還款方式一定要有書面約定,如果無書面約定,每次向第三人支付款項,都應由出借人出具收條或書面指款,否則因還款手續不規範而引發的風險,只能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5訂立保證合同要看仔細,省得將來說不清

案例再現:

2010年5月,原告李某將20萬元出借給林某,由林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利息,並由被告蔣某在擔保人一欄中籤上蔣岳某。後因林某無法歸還借款,原告李某遂將被告林某、蔣某一併起訴至法院,請求林某歸還借款,蔣某承擔擔保責任。蔣某認為保證人不是自己,而是蔣岳某。

本案無證據證明當時蔣某同意由其為本案借款提供保證。蔣某認為徵得蔣岳某同意為借款提供保證,故代為簽名;而原告李某認為當時是由蔣某為借款提供保證,雙方意思表示錯誤,保證合同未成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蔣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的雙方都負有審查和注意義務。對於民間借貸,各方一定要對對方的身份、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要明白向誰借款,向誰還款,由誰擔保,否則,極易引發糾紛。比如,借貸雙方或保證人之間並不十分熟悉的情況下,身份審查是必要的合同訂立步驟。各方在借條上的簽字也要規範,最好能夠簽名加捺指印,以防日後發生爭執。

(來源:台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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