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金縣殯葬改革政策解讀
一、黨和國家推動殯葬改革情況
1956年4月27日,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聯合簽名倡導火葬,61年前的簽名活動是倡導遺體由土葬向火葬轉變的一次偉大革命,是黨員幹部尤其是重要領導幹部引領推動習俗改革的集中體現,拉開了我國殯葬改革的帷幕,對殯葬工作和移風易俗產生了深遠影響。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以身作則,踐行火葬諾言。如偉大的周恩來總理,不僅沒有為自己家中的先人修陵建墓,還用各種方法把紹興、淮安和重慶這3處的先祖及父親的墳地就地平掉,並交給當地農民耕種和使用,首開中華民族殯葬改革的先河。對於這件事,周恩來說「人死了,不做事了,還要佔一塊地盤,這是私有觀念的表現。」不僅如此,周恩來還在生前留下囑咐:死後火化,不保留骨灰,把他的骨灰撒向祖國的山山水水。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無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軍事家、外交家、中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總設計師鄧小平,1997年2月19日逝世後囑託,捐獻角膜,解剖遺體供醫學研究,遺體火化後骨灰撒入大海。
為推進殯葬改革工作,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殯葬管理條例》並於1997年7月21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2002年1月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並於同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2日,縣政府印發了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織金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同時印發《織金縣殯葬管理實施細則(施行)》。
2013年7月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以《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將織金縣行政轄區劃入火化區範圍的批複》(黔府函〔2013〕157號)將我縣行政轄區劃定為實施火葬的區域,並要求嚴格執行有關殯葬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2013年12月,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要求黨員和幹部帶頭推進殯葬改革。省、市相繼出台《貴州省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畢節市國家工作人員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工作的暫行規定》。
2016年初,國家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9部門於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推行節地生態安葬,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鼓勵和引導人們採用樹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佔或少佔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遺體,使安葬活動更好地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二、黨的十九大精神對殯葬改革的指引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人類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人類只有遵循自然規律才能有效防止在開發利用自然上走彎路,人類對大自然的傷害最終會傷及人類自身,這是無法抗拒的規律。我們要建設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即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生態文明建設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我們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為保護生態環境作出我們這代人的努力!
十九大報告關於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這一論述,為我們統一思想認識,推動殯葬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殯葬改革政策法規解讀
(一)喪事活動的管理
1.《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國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2.《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者的遺體必須實行火化;嚴禁土葬遺體、骨灰入棺土葬。骨灰應當寄存於骨灰堂或者葬於公墓。提倡樹葬、拋撒、深埋和不留標誌等多種方式處理骨灰。
3.《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負責承辦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殯葬服務。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殯葬服務業,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4.《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遺體在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未結案或者特殊情況需要逾期的,應當經司法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5.《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和有條件的鄉鎮,治喪和悼念活動必須在殯儀館、火葬場及殯儀服務站內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的場所進行,禁止佔道停屍治喪。有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的地方,在醫院死亡的遺體,存放在太平間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不得在醫院內設置悼念場所和進行悼念活動。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醫院太平間的遺體管理,嚴禁擅自接運遺體。
6.《織金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縣行政區域內嚴禁土葬遺體或骨灰入棺土葬。
7.《織金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死亡人員遺體在殯儀館舉行弔唁活動,提倡節約勤儉,一般不得超過3日,特殊情況需要逾期的,應報經縣民政部門批准。
8.《織金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殯儀活動中,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壞環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9.《織金縣殯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規定,本縣行政區域內分階段、分區域執行火葬、集中治喪和集中安葬(放)。火葬區域內死亡人員的遺體必須實行火化,嚴禁土葬遺體。明確2013年7月23日零時起,城關鎮(現雙堰街道、文騰街道、金鳳街道)啟動殯葬改革,轄區內居民死亡後遺體一律火化並集中安葬,居住在金中、金南、金北、金西、雙堰、太平、星秀7個社區的公民(含外來人員)死亡後遺體一律實行火化、集中治喪和集中安葬;2014年5月1日零時起,綺陌街道辦事處(原綺陌鄉行政區域)、三甲街道辦事處(原三甲鄉、普翁鄉行政區域),區域內人員(含外來人員)死亡後遺體一律實行火化、集中安葬(放);2015年1月1日零時起,全縣所有公民(含外來人員)死亡後,遺體一律實行火化、集中安葬。
10.《織金縣殯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九條規定,凡居住在金中、金南、金北、金西、雙堰、太平、星秀七個社區的公民(含外來人員)死亡後,一律在縣殯儀館進行治喪活動。
11.《織金縣殯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死者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含聘用制人員)、離退休人員和城區居住人員的,骨灰一律寄存於縣殯儀館的骨灰堂或葬於縣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死者是農村村民並居住在農村的,骨灰可葬於本村農村公益性公墓內,也可寄存在縣殯儀館的骨灰堂或葬於縣公墓內。嚴禁亂埋亂葬,嚴禁骨灰裝棺安葬。倡導和鼓勵骨灰拋撒、樹葬、草坪葬等文明葬法。
12.《織金縣殯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在遺體和骨灰接送途中嚴禁燃放鞭炮、拋撒冥紙。出殯送葬,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交通秩序,對因送葬造成交通阻塞或借送葬之機煽動鬧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提倡採用鮮花、水果等安全、文明、環保的方式進行弔唁、祭奠。
(二)殯葬設施及殯葬用品管理
1.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2.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
3.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4.《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禁止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禁止傳銷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5.《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埋葬骨灰的單人墓和雙人合葬墓墓穴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墓穴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墓穴佔地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6.《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和在火葬區生產、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7.《織金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實行)》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和生產、銷售棺木、墳石等土葬用品。
(三)尊重少數民族習俗
1.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2.《民政部、國家民委、衛生部關於<殯葬管理條例>中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規定的解釋》(民事發﹝1999﹞17號)明確,在火葬區,對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予尊重,不要強迫他們實行火葬;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織金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尊重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四)違規行為處罰
1.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4.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6.《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單位不得發給喪葬補助費;已發放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發放撫恤補助,並可處以喪葬補助費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7.《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將骨灰裝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8.《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和在火葬區生產、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並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9.《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阻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聚眾鬧事,或者侮辱、毆打殯葬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0.《織金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阻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聚眾鬧事,或者侮辱、毆打殯葬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
1.《畢節市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工作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黨員及直系親屬去世後,要嚴格執行當地殯葬管理規定,在殯儀館(殯儀服務站)或當地殯葬管理部門指定的場所治喪。嚴禁在居民區、城區街道、公共場所治喪。
2.《畢節市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工作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不得為他人違規辦理喪事提供場地、車輛及其他方便。嚴禁國家工作人員、黨員參與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治喪活動。
3.《畢節市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在有條件實行火化的地區,國家工作人員、黨員去世後遺體一律實行火化,國家工作人員、黨員的直系親屬或直接贍(撫)養的親屬去世後,遺體必須實行火化。火化後骨灰要在公墓(骨灰堂、塔)或當地殯葬管理部門指定範圍內安葬(存放)。嚴禁將骨灰裝棺安葬。
4.《畢節市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黨員為本人及親屬超標準建大墓、豪華墓、活人墓。安葬單人或雙人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安葬單人的遺體墓墓穴佔地不得超過4平方米,安葬雙人的遺體墓墓穴佔地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
5.《畢節市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各級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責任追究。對國家工作人員、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畢節市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黨員的所在單位負有做好喪屬思想工作、督促執行殯改法規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黨員要加強對直旁系親屬、朋友和周圍群眾的教育引導,及時勸阻不良治喪行為。嚴禁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黨員對違法違規殯葬行為聽之任之甚至包庇縱容。
7.《畢節市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帶頭推動殯葬改革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黨員逝世後未按規定實行遺體火化的,所在單位不得發給其家屬喪葬費和撫恤補助以及各種救濟金。
五、我縣的惠民殯葬政策
我縣建立健全面向城鄉的殯葬救助保障體系,採取個人承擔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縣行政區域內人員死亡後,在限期內火化遺體的免除遺體接運、遺體存放(3天)、遺體火化、骨灰寄存(3年內)四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國家公職人員除外。
2.農村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家庭成員及城鄉低保對象、優撫對象死亡後,在限期內火化遺體的免除遺體接運、遺體下車、遺體消毒、遺體存放(3天)、遺體火化、骨灰暫存(3年內)六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3.農村五保戶供養對象在公墓山下葬草坪葬的,基礎費用減免至1680元,管理費168(二十年)。有社區開具的貧困證明對象、農村五保戶供養對象、城市低保對象、農村獨生子女、二女結紮戶家庭及優撫軍人證明的,在館內惠民廳治喪的,租廳費用減免至800元每天。
4.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及城市「三無」人員遺體、無籍貫流浪乞討人員遺體、自然災害死亡人員遺體、公安機關確認的無名屍體,遺體火化時基本殯葬服務、骨灰存放費用全部免除。
5.喪屬自願選擇其他服務的,增加的費用由喪屬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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