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依據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各責任主體所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國務院1963年發布的《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簡稱"五項"規定)中就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做了明確規定,確立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責管理公共設施及場所的單位、生產經營設備或者材料製造和供應者、業主負責人和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並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均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入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從業人員要履行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4、政府的責任是領導責任和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5、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6、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7、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在各目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8、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9、中介機構的責任是對自己提供的服務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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