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與本家關係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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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與本家關係初探王 仁 磊 2017-01-30 21:47摘要: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與本家進行交往是得到社會普遍認同的。出嫁女慶會歸寧和省親歸寧、本家人探望出嫁女、出嫁女與本家互相幫助是他們之間日常交往的主要方式。長期歸寧與夫亡歸宗是出嫁女與本家聯繫中最重要的兩 種形式。在夫亡歸宗後,她們或再嫁,或寡居,或出家為尼。出嫁女對本家財產的繼承以間接繼承方式為主,但有時也有直 接繼承權。 關鍵詞:魏晉南北朝;出嫁女;本家;歸寧;夫亡歸宗;家產繼承女子的一生一般要經歷在室女和出嫁女兩個階段,並經歷著為人女、為人妻和為人母的角色轉變。女子在出嫁 以後,通常仍與本家保持著聯繫。所謂 「本家」,相當於我們今天所說的「娘家」,是指出嫁女子父母(包括兒子及未婚 女兒)的家庭,或是出嫁女子兄弟的家庭(父母亡後)①。對出嫁女與本家關係的探討,是家庭史和婦女史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有助於我們進一步了解古代社會中的家庭關係和婦女的地位。關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與本家的關係,目前未見學界有專文論述,本文擬對之略作探討,其中 主要是出嫁女與父母的關係。又因為在父母亡後,其兄弟作為父親的繼承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出嫁女父親的角 色,所以對出嫁女與兄弟的關係也有所論及。一、出嫁女與本家的日常交往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與本家進行交往是得到社會普遍認同的。出嫁女有時會回到本家去,這被稱為歸寧。日 常生活中,一般情況下出嫁女短期歸寧是經常發生的。歸寧有許多原因,甚至有時候並不需要什麼充分的理由,只要出嫁女願意回去並且夫家不去阻攔。但通過對魏晉南北 朝時期出嫁女歸寧的大致考察,仍可看出短期歸寧主要有 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節日或者本家有重大事情集會時的歸 寧,可稱之為慶會歸寧。東漢魏晉時期,影響中國兩千年的歲時節日體系基本形成[1](P67)。在一些節日里,親友們的聚會成為一個重要元素,有些也包含有出嫁女的歸寧。先來看看琅琊王氏在南齊時的一個例子: 「(王騫)性凝簡,慕樂廣 為人,未嘗言人之短。諸女子侄皆嬪王尚主,朔望來歸,輜 ??填咽,非所欲也,敕歲中不過一再見。」 [2](卷 22 《王曇首傳附曾孫王騫 傳》,P596)可見,在士族家庭中,出嫁女有在朔望日歸寧的風俗, 只是王騫「性凝簡」才讓減少到一年一兩次的,也許這一兩 次是在重大的節日。又如有關平民的例子: 「(劉) 穆之少 時,家貧誕節,嗜酒食,不修拘檢。好往妻兄家乞食,多見辱,不以為恥。其妻江嗣女,甚明識,每禁不令往江氏。後有 慶會,屬令勿來。」 [2](卷 15《劉穆之傳》,P427)從 「後有慶會,屬令勿來」 來看,在正常情況下,慶會時是要去的,而且是夫妻雙方都 要去女方家裡的。可見,在南朝,從第一流高門到普通百 姓,出嫁女都有慶會歸寧的風俗。究竟一年中都有哪些節日出嫁女要歸寧,由於所見史料有限,暫不能全部斷定。據 《顏氏家訓》記載: 「南陽有人,為生奧博,性殊儉吝,冬至後女婿謁之,乃設一銅甌酒,數臠獐肉;婿恨其單率,一舉盡之。主人愕然,俛仰命益,如此者再;退而責其女曰: 『某郎好酒,故汝常貧。』」 [3](卷一《治家第五》,P45~46)這段記載為我們提供了一條有用的信息—— —冬至後出嫁女要歸寧,而且女婿也要隨行,至少在中原地區有這樣的風俗。在北朝,出嫁女慶會歸寧也應該是社會上的慣例。東魏孝靜帝時,元孝友在一次奏表中提到: 「父母嫁女,則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 [4](卷 18 《太武五王·臨淮王拓跋譚傳附元孝友傳》,P423)對北朝婦女的妒忌之風我們暫且不談,這裡所講的出嫁女與「姑姊逢迎」, 最有可能的情況就是在慶會時出嫁女從不同的夫家來到本家即慶會歸寧時發生的,因為除此之外,出嫁的女子們是很難遇到一起的。① 陳弱水先生在長文《隋唐五代的婦女與本家》中指出: 「本文所謂的『本家』,與今天一般所說的『娘家』範圍差不多,是指出嫁女子的本生家庭及其兄弟所組成的家庭。」(載氏著: 《隱蔽的光景:唐代的婦女文化與家庭生活》,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9 年,第 3 頁)拙文所做的「本家」定義,參考了陳文,但又略有不同。另一種是出嫁女在父母患病或是想念父母時的歸寧, 可稱之為省親歸寧。南齊皇室蕭寶夤投奔北魏後,尚南陽 長公主,史稱「公主有婦德,事寶夤盡肅雍之禮,雖好合積 年,而敬事不替。寶夤每入室,公主必立以待之,相遇如賓, 自非太妃疾篤,未曾歸休」 [4](卷 59《蕭寶夤傳》,P1315)。這裡的太妃是指南陽長公主的母親,由「非太妃疾篤,未曾歸休」來看,在父母疾病時,出嫁女一般是要歸寧省親的。而更多的省親 歸寧可能源於對父母的思念之情。在中國古代,女子出嫁 被稱為「歸於某氏」,夫為婦之天,出嫁女應該把夫家作為 自己生活的重心所在,這是「義」的要求,要做到「禮奉異門,抑情從義」[5](P103),然而畢竟還有「情」的存在,出嫁女會 經常思念自己的父母,有時會歸寧看望父母。北魏盧元禮 妻李氏就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思念母親較為突出的 一個例子。據史書記載,李氏在父親死後「號慟幾絕者數 四,賴母崔氏慰勉之,得全。三年之中,形骸銷瘠,非人扶不 起。及歸夫氏,與母分隔,便飲食日損,涕泣不絕,日就羸 篤。盧氏合家慰喻,不解,乃遣歸寧。還家乃復故,如此者八 九焉」 [4](卷 92《列女·盧元禮妻李氏傳》,P1984)。可見李氏就經常歸寧省親。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原因的歸寧。如劉宋時,隱逸之士朱百年「少有高情,親亡服闋,攜妻孔氏入會稽南山,以伐 樵採箬為業……或遇寒雪,樵箬不售,無以自資,輒自搒船送妻還孔氏,天晴復迎之」 [6](卷 93《隱逸·朱百年傳》,P2294)。在夫家比較 貧困無法維持生活,而本家較為富足時,出嫁女選擇經常 歸寧,在當時應該也較為常見。除了出嫁女回到本家看望親人外,有時本家人特別是父親也來到出嫁女的夫家進行探訪。《世說新語》就記載了西晉時期王戎看望女兒的軼聞: 「裴成公婦,王戎女。王戎 晨往裴許,不通徑前。裴從床南下,女從北下,相對作賓主,了無異色。」 [7](卷下之上《任誕第二十三》,P864)東晉末年,王敬弘的女兒嫁給了尚書僕射何尚之的弟弟何述之, 「敬弘嘗往何氏看女,值尚之不在,寄齋中卧。俄頃尚之還,敬弘使二婢守閤 不聽尚之入,雲『正熱,不堪相見,君可且去』。尚之於是移 於它室」 [6](卷 66《王敬弘傳》,P1732)。從上述兩個例子來看,父親到女兒家看望女兒,並不一定要提前約好,而是隨時都可以去 的,且受到的待遇也比較高,不知這是否和出嫁女本家具有較高社會地位有關。唐代也有母親到出嫁的女兒家裡探 訪的[8](PP76~77)。出嫁女已經不再是本家的家庭成員,大都在夫家居住和生活,但她們對本家的事務依然關心,本家也一直是她 們的後盾和庇護所。例如: 「周顗母李氏,字絡秀,汝南人也。少時在室,顗父浚為安東將軍,時嘗出獵,遇雨,過止絡秀之家。會其父兄不在,絡秀聞浚至,與一婢於內宰豬羊, 具數十人之饌,甚精辦而不聞人聲。浚怪使覘之,獨見一女子甚美,浚因求為妾。其父兄不許,絡秀曰: 『門戶殄瘁,何 惜一女!若連姻貴族,將來庶有大益矣。』父兄許之。遂生 顗及嵩、謨。而顗等既長,絡秀謂之曰: 『我屈節為汝家作妾,門戶計耳。汝不與我家為親親者,吾亦何惜余年!』顗等 從命,由此李氏遂得為方雅之族。」 [9](卷 96《列女·周顗母李氏傳》,P2514)在 這個事例中,周浚的妾李氏時刻不忘本家的利益,在她的努力幫扶之下,本家李氏家族從一個普通人家成為了「方 雅之族」。又如一個對出嫁女起到庇護所作用的本家家庭: 北魏末期,趙邕「出除平北將軍、幽州刺史。在州貪縱。與范陽盧氏為婚,女父早亡,其叔許之,而母不從。母北平陽氏 攜女至家藏避規免,邕乃拷掠陽叔,遂至於死。陽氏訴冤, 台遣中散大夫孫景安研檢事狀,邕坐處死,會赦得免,猶當除名」 [4](卷 93《恩幸·趙邕傳》,P2004)。在出現危難時,母女倆到寡母的本家躲避,以求得到本家勢力的保護,而本家的確全力以 赴來保護出嫁女的安全,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在日常生活中,像以上事例中出嫁女與本家互相幫助的事例還有很多,即使是在父母死後,出嫁女與兄弟之間也同樣會互 相幫助。關於出嫁女與本家在經濟上的聯繫:前文中曾提到的 那位「好往妻兄家乞食」的劉穆之,不聽妻子的多次勸告, 執意經常前往妻兄家裡乞食,最後實在拿他沒辦法的妻子便「截髮市肴饌,為其兄弟以餉穆之」 [2](卷 15《劉穆之傳》,P427),可見,出嫁女與本家在經濟上是互相獨立的。出嫁女有時也會向本家借錢。《世說新語》很形象地描述了西晉時這樣的 父女倆: 「王戎女適裴頠,貸錢數萬。女歸,戎色不說。女遽還錢,乃釋然。」 [7](卷下之下《儉嗇第二十九》,P1026)可見出嫁女向本家借錢要還應是當時社會的慣例。二、出嫁女長期歸寧與夫亡歸宗除了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以外,出嫁女和本家的聯繫最 重要的還有兩種:一種是長期歸寧,另一種是夫亡歸宗。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出嫁女會長期居住和生活在本家家庭中,即長期歸寧。如東晉末年,王敬弘的妻子桓氏就曾 常年住在本家。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個戰亂頻繁的時期, 為了避亂,出嫁女長期歸寧應該也是很常見的事情。有時, 戰爭本身還會造成出嫁女被迫的長期歸寧。南北朝對峙時期,劉宋邊將劉休賓的妻子攜子歸寧於任魯郡太守的父親 家裡,結果父親崔邪利叛逃北魏,這樣一來,崔氏就長期生活在本家。由於丈夫外出遊學、任官等,妻子有時也會長期歸寧本家。我們從一宗十六國時期的案件中可以得到證明: 「京兆人董豐遊學三年而返,過宿妻家。是夜妻為賊所殺,妻兄疑豐殺之,送豐有司。」 [9](卷 114《苻堅載記下附苻融傳》,P2934)後 來在司隸校尉苻融的查問下,得知董豐並非兇手,是其妻 與情夫馮昌共謀殺害董豐,而馮昌誤殺了董妻。這位董妻就是在丈夫遊學時長期歸寧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婦女喪夫後除了少數繼續居住在夫家以外,一般都要回到本家。歸宗後,她們通常會在父兄的 安排下重新嫁人,但也有一部分選擇在本家寡居。前者可算作喪夫後的暫時歸宗,後者是真正意義上的夫亡歸宗。 此外,還有一部分寡婦出家為尼或入道。 關於喪夫後寡婦的去向問題,據《南齊書》卷 55《孝 義·韓靈敏傳》載: 「(兄)靈珍亡,無子,妻卓氏守節不嫁,慮 家人奪其志,未嘗告歸,靈敏事之如母。」又據《魏書》卷 92 《列女·魏溥妻房氏傳》載: 「及(夫)大斂,房氏操刀割左耳, 投之棺中,仍曰: 『鬼神有知,相期泉壤。』流血滂然,助喪者 咸皆哀懼。姑劉氏輟哭而謂曰: 『新婦何至於此!』房對曰: 『新婦少年不幸,實慮父母未量至情,覬持此自誓耳。』聞知者莫不感愴。於時子緝生未十旬,鞠育於後房之內,未曾出 門。遂終身不聽絲竹,不預座席。緝年十二,房父母仍存,於 是歸寧。父兄尚有異議,緝竊聞之,以啟母。房命駕紿雲他 行,因而遂歸,其家弗知之也。行數十里方覺,兄弟來追,房 哀嘆而不反。其執意如此。」由此看來,在魏晉南北朝時期, 無論是在南方還是北方,丈夫死後寡妻是要「告歸」—— —回 到本家的,並且一般要聽從父兄的安排重新嫁人。如果不 是寡婦自願留在夫家居住,而是夫家的成員阻攔寡婦歸宗 的話,則是違法的,本家可向官府提出訴訟。比如北魏末 年,滎陽刁思遵妻魯氏「始笄,為思遵所娉,未逾月而思遵 亡。其家矜其少寡,許嫁已定,魯聞之,以死自誓。父母不達 其志,遂經郡訴,稱刁氏吝護寡女,不使歸寧。魯乃與老姑 徒步詣司徒府,自告情狀。普泰初,有司聞奏,廢帝詔曰: 『貞夫節婦,古今同尚,可令本司依式標榜。』」 [4](卷 92 《列女·刁思遵 妻魯氏傳》,P1985)無子歸宗的寡婦很常見,即使是有子的寡婦,歸 宗與再嫁在當時也是很正常的選擇。如南朝劉宋時, 「新蔡 徐元妻許,年二十一,喪夫,子甄年三歲。父攬愍其年少,以 更適同縣張買。許自誓不行,父逼載送買,許自經氣絕,家 人奔赴,良久乃蘇。買知不可奪,夜送還攬。許歸徐氏,養元 父季」 [6](卷 91 《孝義·孫棘傳》,P2257)。只是這位許姓寡婦誓死守節不肯 再嫁,才又回到夫家居住和生活。這也正是史家所要表彰 的所謂道義,然而其並非當時社會的通常情況。據史書記載,南朝宋齊之際,顧協「幼孤,隨母養於外 氏」[10](卷 30 《顧協傳》,P444)。顧母的做法恐怕是當時婦女在喪夫後, 尤其是夫家又無依靠時最普遍的選擇,畢竟在本家寡居能 夠得到親人多方面的幫助。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我們看 到史料所記載的婦女歸宗寡居,大部分是和兄弟甚至是兄 弟之子而非父母居住在一起,如梁陳時的儒者王元規, 「八 歲而孤,兄弟三人,隨母依舅氏往臨海郡」[11](卷 33《儒林·王元規傳》, P448)。究其原因,有學者在研究唐代類似情況時認為, 「這大 概是因為歸宗之時,父母多已年邁或去世」[8](P99),其說甚是, 魏晉南北朝時期亦是如此。婦女歸宗後寡居生活,也可以 看作是出嫁女在丈夫死後的長期歸寧。 南北朝時期佛教盛行,無子歸宗之女也有出家為尼 的。據史書記載: 「(羊)烈家傳素業,閨門修飾,為世所稱, 一門女不再醮。魏太和中,於兗州造一尼寺,女寡居無子者 並出家為尼,咸存戒行。」[12](卷 43《羊烈傳》,P576)後來,羊烈在與尚 書畢義雲爭奪兗州大中正時,還以「男清女貞」作為羊氏家 族的優點來炫耀。由於史料的限制,現在還不知這樣的事 情是否僅存在於一些大家族中,普通民眾的家庭是否也有這樣的情況。三、出嫁女對本家財產的繼承權出嫁女對本家財產具有一定的繼承權。邢鐵先生認 為,婦女的家產繼承權「不宜與男子繼產權作直接比較,應 該拓寬思路……尤其是要注意到不像男子那樣直接繼承 或析分,而是以間接方式為主的特點」[13](P46)。他還進一步指 出: 「獲取奩產陪嫁,實際上是在諸子平均析產方式中女兒 間接參與娘家家產分配的最常用方式。」[13](P49)該說法很有 學術見地,正是基於此認識,可將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 對本家財產的繼承分為間接繼承和直接繼承兩種方式。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對本家財產的間接繼承,以嫁 妝(即奩產)形式的繼承方式為主。一般來說,女兒出嫁時 都有嫁妝,並且屬於婦女的私產,丈夫一般也不能侵奪。僅 舉兩例從側面予以說明。西晉時, 「皮京妻龍氏,字憐,西道 縣人也。年十三適京,未逾年而京卒,京二弟亦相次而隕, 既無胤嗣,又無期功之親。憐貨其嫁時資裝,躬自紡織,數 年間三喪俱舉,葬斂既畢,每時享祭無闕」 [9](卷 96《列女·皮京妻龍氏 傳》,PP2517~2518)。隋初, 「會平陳之役,(張)定和當從征,無以自 給。其妻有嫁時衣服,定和將鬻之,妻靳固不與」[14](卷 64 《張定和 傳》,P1509)。這裡的「嫁時資裝」 和 「嫁時衣服」均為嫁妝,是出嫁 女對本家財產的間接繼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嫁女對本家財產也有直接的繼 承權。我們來對東晉南朝時期第一流高門陳郡謝氏家族中 的一個案例做以分析。東晉安帝義熙八年(412 年),謝弘 微的叔父謝混「以劉毅黨見誅,妻晉陵公主改適琅邪王練, 公主雖執意不行,而詔其與謝氏離絕,公主以混家事委之 弘微。混仍世宰輔,一門兩封,田業十餘處,僮僕千人,唯有 二女,年數歲」 [6](卷 58《謝弘微傳》,PP1591~1592),此外,謝混還有一位寡 嫂和兩個歸宗的姊妹。到了劉宋建立以後,晉陵公主被降 為東鄉君,回到了謝家。宋文帝元嘉九年(432 年), 「東鄉 君薨,資財巨萬,園宅十餘所,又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太 傅、司空琰時事業,奴僮猶有數百人。公私咸謂室內資財, 宜歸二女,田宅僮僕,應屬弘微。弘微一無所取,自以私祿 營葬。混女夫殷叡素好樗蒱,聞弘微不取財物,乃濫奪其妻 妹及伯母兩姑之分以還戲責,內人皆化弘微之讓,一無所 爭。」 [6](卷 58 《謝弘微傳》,P1593)對於這個案例,有以下三點需要說明。其一,從「公私咸謂室內資財,宜歸二女」來看,謝混已出嫁 的女兒對無子的父親的家產毫無爭議地擁有部分繼承權。 其二,殷叡是謝混的大女婿,其妻妹亦即謝混的小女兒,伯 母即謝混的寡嫂,兩姑指謝混的兩個歸宗姊妹。從史書稱 殷叡「濫奪其妻妹及伯母兩姑之分」來看,謝混的兩個歸宗 姊妹也具有本家部分財產的直接繼承權,只不過她們不是 繼承父母的財產,而是兄弟謝混的財產,當然,對其中謝混 繼承自父母的那部分財產來說,姊妹倆也算是間接繼承了 父母的財產。其三,此案例中的出嫁女之所以具有財產繼 承權,是以謝混無子為前提的,應當認識到其特殊性。綜上所述,魏晉南北朝時期出嫁女與本家的日常交 往,包括出嫁女慶會歸寧和省親歸寧、本家人到出嫁女的 夫家進行探訪、出嫁女與本家互相幫助等幾種主要方式。 除了日常交往以外,出嫁女和本家之間可能產生的最主要 的兩種聯繫是長期歸寧和夫亡歸宗。在夫亡歸宗後,出嫁 女或再嫁,或寡居,或出家為尼。出嫁女對本家財產的繼承 有間接繼承和直接繼承兩種方式,其中以嫁妝形式的間接 繼承為主。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嫁女也有直接繼承權。參考文獻: [1]蕭放.歲時—— —傳統中國民眾的時間生活[M].北京:中華書 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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