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被留置人應當盡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點之前,持續時間也不得過長

來源自監察法釋義,延伸閱讀來源自中國紀檢監察雜誌:留置是法治思維反腐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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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44條第2款規定了被留置人員的權利保障: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監察法釋義:留置期間,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對患有疾病或者身體不適的,應當及時提供醫療服務,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保證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訊問被留置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一般情況下,訊問時間應當盡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點之前,訊問持續的時間也不得過長。


調查人員訊問被留置人時,應當製作訊問筆錄,必要時也可以讓被留置人親筆書寫供詞,訊問筆錄應當由被留置人閱看後簽名,以保證筆錄的真實性。


延伸閱讀


 監察法在總結以往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反腐敗工作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創新了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手段,並把實踐中其他行之有效的調查手段寫入,這是從法律上賦予監察機關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是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理論和實踐重大創新成果的法治化,是反腐敗法治化的重要舉措。

  留置是法律賦予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監察措施,也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焦點,必須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體現公平正義、及時高效的法治原則。浙江省準確把握監察留置措施的性質,嚴格把握留置條件和審批程序,堅持依法規範、審慎穩妥使用,先後出台《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監察留置場所暫行規定》等制度,為推進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提供了支撐、積累了經驗。省監委嚴格按照規定的留置條件進行實體把關,對案情重大複雜、對象可能有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藏證據或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果斷採取留置措施,保障監察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建立集體研究機制和上提一級審批機制,市、縣兩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必須由市、縣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涉及同級黨委管理的公職人員,須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堅持先立案後留置,嚴禁非法留置、先留後批;倒逼監察機關做實初核工作和安全預案再留置,嚴禁濫用留置、隨意留置。嚴格實行備案制度,省級監察機關採取延長、解除留置措施的,須報中央紀委備案,市、縣級監察機關採取、延長、解除留置措施的,須逐級報省監察機關備案,確保留置措施經過上級監察機關的必要性審查。自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浙江各級監察機關共對266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均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作為重要的監察措施,必須對留置實行嚴格監督,切實提升依法執行留置的公信力。浙江探索建立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由監察機關統籌安排留置場所,對留置工作負總責,公安機關執行留置措施,對留置安全工作負責。調查人員進入留置場所訊問時,必須出具《留置訊問單》,由公安機關記錄訊問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從而形成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符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法治精神,解決了「誰來監督監察機關辦案」的難題。

  使用留置措施,還必須落實憲法原則,實現懲治職務違法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在採取留置措施時,堅持以人為本,告知被留置人享有申請迴避、自行申辯等權利;在採取留置措施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屬和單位;保障被留置人正常的休息、飲食和醫療服務;尊重被留置人的人格和民族習俗;對女性被留置人實行集中管理;留置期限予以折抵刑期。嚴格文明辦案,出台《浙江省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執紀執法行為規範》,留置期間的訊問一般安排在白天進行,夜間訊問不得超過當天24時,並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加強對非法證據的防範,嚴禁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暢通救濟渠道,被留置人及其近親屬對於採取留置措施超過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對於監察機關及其調查人員侵犯被留置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舉報。加強監督懲處,監察機關案管部門負責對留置全過程進行監督,既監督監察機關調查部門是否依法規範調查,也監督公安機關是否依法執行留置措施,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生辦案事故的,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作者單位:浙江省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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