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零筆錄」案件的探討
08-02
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執法人員經常因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取得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確認的詢問筆錄等有效證據,拖延了執法效率,甚至使案件擱淺。當事人拒絕配合,在「零筆錄」的情況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能否作出行政處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由此可見,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在「零筆錄」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如果撐握了物證、書證等證據,並依靠證人的證言確認這些物證、書證與案件的直接關係,並據此定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完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零筆錄」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當事人不露面,採取迴避的態度,從而使執法人員無法得到「筆錄」證據。 二是當事人雖然與執法人員見面,但不理不睬、一問三不知;或者百般抵賴、拒不承認,造成無法「筆錄」取證。 三是當事人雖然能回答執法人員的詢問,但最後就是不對詢問筆錄簽字認可,執法人員也無法得到「筆錄」證據。 對於第一種情況,執法人員與當事人的面都見不到,「筆錄」證據更是無從談起。執法人員更多的要從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涉案人員的調查筆錄等方面予以考慮,用間接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從而及時作出行政處罰,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 對於第二種情況,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多次上門等形式,開展耐心細緻的說服教育工作,消除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告訴當事人拒絕簽字不能規避行政處罰,讓當事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及拒絕簽字的後果以便及時改變態度,積極配合執法工作,從而取得「筆錄」證據。如果通過說服教育還是無法取得當事人的「筆錄」證據,可按照第一種情況進行處理。 對於第三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對現場筆錄的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拒絕簽名,只要註明了原因,該證據就有效。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帶領現場證人上門調查詢問,製作筆錄等形式,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名原因,並由現場證人簽名,也就取得了「筆錄」證據。 另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零筆錄」案件的過程中,要爭取縣法制辦、法院等部門的支持,取得縣法制辦、法院等部門更多的指導,從而進一步掌握主動性,避免法律文書存在缺陷、證據無效、程序違法等原因,從而造成行政訴訟敗訴等情況。同時在調查取證中,要充分利用錄音、錄像等現代技術取證,提高辦案效率。 因此,儘管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詢問或者不配合調查詢問,我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只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掌握了當事人充分確切的違法事實證據,在「零筆錄」的情況下,對拒絕接受調查詢問或者不配合調查詢問的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僅嚴厲打擊和教育了違法當事人,維護了城市管理執法秩序,又使廣大市民群眾感受到城市管理執法的力度和強度,進一步積極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嘉善縣城管執法局 周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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