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征 · 柳建龍 · 周剛志 · 王世濤:經濟憲法與財政憲法的理論丨中法評 · 學術沙龍
本期推送系「公法的理論與實踐」高端論壇:「部門憲法的理論」的整理,共分為:政治憲法、經濟憲法、財政憲法、文化憲法、環境憲法和勞動憲法六個專題。感謝作者授權,獨家首發,敬請關注!
經濟憲法的理論陳征丨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我始終覺得社會權條款可以理解成一種授權。如果現在條件滿足了,立法機關可以將憲法規定的社會權具體化。如果不具備客觀條件,比如財力不足,立法機關沒有落實社會權條款,也不構成違憲,它與自由權約束性質不一樣。如果私營企業能夠滿足社會公共產品的需要,國家原則上是不能從事經濟活動的,而且從事經濟活動不僅限制的是私營企業的經營自由,還限制私營企業的私有財產權,對整個社會也是非常不利的。剛剛的單元是政治憲法學,我的感觸還是很深的,主要是三個字,就是「沒聽懂」。在沒聽懂的基礎上,我還有一個問題,政治憲法和政治憲法學到底是什麼關係?政治憲法這個單元談的都是政治憲法學。我過去對政治憲法學的理解是跟規範憲法學相似,都是研究方法的差別。
我認為經濟憲法、財政憲法、文化憲法是研究領域的不同。比如連泰教授研究財政憲法,沈壽文教授研究文化憲法,他們只是研究領域的不同,但研究方法可能是極其相同的。政治憲法學有可能跟規範憲法學研究的問題一樣,都是政治問題,但實際是方法的不同。有的時候方法不同,反而對不上話。我也請上一個單元的報告人和評議人回應一下政治憲法和政治憲法學是什麼關係。
德國談的最多的是經濟憲法和財政憲法,而且也是並列提及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憲法無論是在自由國,還是社會國,國家權力行使的本質都是平衡的藝術,平衡社會中的各種矛盾衝突。經濟憲法也不例外。
在經濟憲法領域,有一個非常核心的基本權利,就是私有財產權,特別是當徵稅和私有財產權掛鉤之後,無論是徵收,還是徵稅,都涉及私有財產權的問題。還有一個問題是國家從事經濟活動,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企業的私有財產權之間的衝突和平衡的問題。我這篇論文主要是想討論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及其憲法界限。
毫無疑問,國家獲得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就是國家從事經濟活動獲得財政收入,還有就是稅收、徵收。徵收的問題不能以獲得財政來源為目的,客觀上可以導致獲得財政來源的結果。
財政憲法領域有很多預算原則。這些預算原則本質上也是儘可能的維護納稅人的基本權利,這是它的重要目的。經濟憲法實際上是把經濟和憲法之間建立了一種關聯,特別是通過經濟憲法的研究可以把原本屬於經濟領域的問題納入到憲法當中。德國很多經濟問題都是憲法學者討論,而不是經濟學家在討論。因為出台經濟政策要考慮它的合憲性。在此前提下,再讓經濟學家討論經濟政策是否應該出台。
經濟憲法領域有一個非常核心的原則,在中國也經常被忽視,就是效率原則。國家憲法第27條也規定了效率原則。傳統意義上說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最大化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在同等消耗的前提下儘可能獲得更多的成果。還有一個是最小化原則,就是儘可能通過最小的消耗獲得既定的成果。簡單來說就是產出和投入之間的比例最大化,這就是效率原則。這個原則相當於經濟憲法領域的比例原則,可以說是一項黃金的原則。
通過這個原則,將私有財產權和納稅掛鉤,很多經濟問題都涉及到憲法問題。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行政法領域的裁量。過去大家會說裁量是法學問題,考慮行政裁量的時候,考慮因素只能跟法學有關。具體到這個行政行為有多少消耗、成本多高,這不是法學應該討論的問題,至少不是應該在裁量領域內討論的問題。可能也是因為德國財政赤字比較嚴重,再加上效率原則得到了長足發展,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在進行行政裁量的時候應該考慮到成本問題。也就是效率原則應該納入行政裁量的範疇。其實這就是經濟憲法對傳統法學觀念的影響。
傳統上認為,既然司法機關和審計機關之間的功能是劃分的,考慮裁量的時候只要考慮司法機關權衡的內容,審計機關權衡的內容是經濟問題,不屬於法律範疇。但現在效率原則已經屬於憲法原則,納入到了憲法範圍。
在國家獲得財政收入的時候,主要來源之一就是徵收。徵收有一個準徵收的概念,這個問題我不想討論,比如現在的汽車尾號限行,每周有7天,我有5天不能出門,國家限制我。財產權還屬於我,但實際上構成的效果相當於徵收,這就是准徵收。我現在討論的是狹義的徵收,就是過去傳統意義上財產所有權的轉讓,國家成為新的財產所有者。
新的財產所有權的主要作用在於保護個人自由,但財產與其所有者所屬的社會關係還是密切相關的。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家任務的不斷增加,我們也不可能完全不介入公民的私有財產,甚至有些國家私有財產的概念本身就與社會發展密切相關。儘管我們現在也討論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但毫無疑問,財產權首先還是一項自由權,還是一項防禦權,是保障個人財產的,而不應該過於強調它的社會義務。
雖然我們國家憲法也規定了很多社會權條款,可以對基本權利的功能產生一些影響。但實際上社會權需要大量的公共財政支出,社會權的實現需要適用可能性之保留原則,要考慮國家財政的能量。我們國家社會權的條款雖然在憲法中規定了,但我不贊同張千帆老師的觀點。我始終覺得社會權條款可以理解成一種授權。如果現在條件滿足了,立法機關可以將憲法規定的社會權具體化。如果不具備客觀條件,比如財力不足,立法機關沒有落實社會權條款,也不構成違憲,它與自由權約束性質不一樣。
國家憲法第13條第3款中規定了徵收。毫無疑問,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徵收要依法律進行,而且法律必須規定徵收的目的、徵收條件、徵收主體、徵收程序、補償的程序等等。這已經不是法律保留原則,在台灣翻譯成國會保留,在大陸翻譯成議會保留。只要限制基本權利,不僅要有法律依據、法律授權,法律還必須明確規定出前提、條件、過程、程序、結果等等。對基本權利限制強度越大,對立法詳細性的要求就越高。
在獲取財政收入的時候,徵收只可能是獲得財政收入的客觀結果,不得成為目的,跟徵稅是完全不同的。
依據比例原則、效率原則,如果國家在徵收之後,把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讓他實現徵收的目的並不一定違反憲法。甚至如果第三人願意,國家應該優先由第三人完成公共利益,也是體現了效率原則。如果國家親自完成公共利益,要動用公共財政。把這個任務轉給第三人,通過契約約束他,讓他有履行公共利益的義務,這也是憲法效率原則的要求。
除了徵收以外,還有稅、費,以及通過非市場行為導致的貨幣貶值。這些行為都構成對基本權利,特別是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都需要對其進行憲法正當性的審查。
由於稅收是大部分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我們還是主要討論徵稅的問題。徵稅和徵收是密切關聯的,但二者之間有本質區別,比如在目的上,徵稅可以單純以獲得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徵收必須直接實現公共利益。此外,從性質的角度來說,徵收通常導致特定財產所有權的轉讓,徵稅一般都是可替代的,是金錢性質的。
還有就是範圍,從地域上講,徵稅一般處於全局利益。徵收一般不得具有普遍性,原則上是一種例外,是個案。
從結果上講,徵收一般是個案性質,具體的財產通常無法平等徵收,必須依法補償。徵稅則不然。談到補償,剛剛說效率原則的時候也是這樣,過去在討論到底是不是應該徵收的時候,只考慮實現的公共利益和對私有財產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限制的強度、適用法律保留比例原則進行權衡,不考慮補償的問題。也就是無論補償耗費了多少公共財政,在審查徵收是否合憲的時候都不考慮。
隨著經濟憲法的發展,特別是效率原則的發展,在進行徵收的時候,還要考慮補償給公共財政帶來的負擔,不是可以不計成本的徵收。有些學者認為徵收規定了補償制度實際上就是讓立法者在徵收的問題上更慎重。這也是經濟憲法的思維。
在補償問題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具備憲法正當性的徵收才可能導致補償。補償使憲法對私有財產的存續保障變成一種價值保障。價值保障屬於私有財產權的次級保障,優先保障的還是私有財產本身的存續保障。
徵稅的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我原來在清華法學上發表過一篇論文,關於徵稅的,先簡單介紹一下。徵稅除了稅收法定原則,我始終認為徵稅法律本身也應該符合憲法,特別是不能過度的限制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相對於財產的獲得、經營和轉讓,針對穩定財產徵收的所謂的財產稅要格外慎重。
和穩定財產相比,財產的獲得、經營和轉讓通常具備開放性,在多數情況下,需要依賴於國家對市場和法制秩序的保障。在財產流入法律交往之後,歸屬關係必然不如過去那麼牢固。所以針對財產本身的徵稅,比如現在說的財產稅、遺產稅、房產稅、房地產稅,徵收的時候要格外慎重。
尤其是遺產稅,不僅限制私有財產權,還可能限制繼承權。包括對家族企業,如果徵收遺產稅過度,可能會影響到這個家族對企業的經營自由。在美國等國家是這樣,既要徵收遺產稅,還要注意對家族企業的經營權進行保護。保護經營權也是保護政府的稅收來源。有的時候會延遲十年、十五年對家族企業徵收遺產稅。
在流轉稅問題上,如果是購買生活必需品,必須藥品、生存所需的食品,這些都是消費者非自由的選擇,對它徵稅的時候要格外慎重。
最後再簡單介紹國家從事經濟活動的界限。我的論文將公共任務分成六個不同的等級,國家的介入強度也是不一樣的,比如在第二等級,我國憲法規定了父母具有教育和撫養子女的義務。考慮到家庭教育對社會的重大意義,國家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隨著等級的增加,國家介入的強度也是不斷增加的。這個理論運用到經濟領域也是一樣的。
如果私營企業能夠滿足社會公共產品的需要,國家原則上是不能從事經濟活動的,而且從事經濟活動不僅限制的是私營企業的經營自由,還限制私營企業的私有財產權,對整個社會也是非常不利的。為什麼我們國家的IT行業發展很快,印度也是這樣。除了美國,中國、印度的IT行業發展很快。
有的人說是我們工業落後,沒有歷史包袱。很重要的原因是在IT行業沒有那麼多的國有企業。如果明天成立中國IT集團,變成央企、副部級的,我們中國的IT行業肯定馬上完蛋。不僅限制基本權利,還影響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
評議人柳建龍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陳征老師這篇文章我也認真拜讀了,涉及到國家財政收入的三個來源,徵收、徵稅、國家從事經濟活動。我比較感興趣的是他提到的稅收和徵收的區別,從目的、性質、範圍和結果上進行了劃分。
陳征老師告訴我這篇文章是一個草稿,我的問題可能也會比較多。首先是他談到徵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他講的是間接目的。這跟我們現在的認知不太一樣。因為我們國家現在有土地財政,如何評價它?大家都知道土地財政是把土地作為財政的主要來源,是不是要進一步檢討,這個目的到底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是不是主要目的?可能要進一步區分。
陳征老師也提到一個問題,他僅僅談到徵收。從現在的理論和學術上,比如農村土地是徵收,是土地財政。另外一方面,回到徵用,是不是也要進一步提及,城市土地的徵用也是財政的來源。
陳征老師直接從西方進入,西方討論財產的神聖地位,這沒有問題,我也接受自由主義的立場。但是,在我們的憲法上,我們都是強調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如何跟私有財產進行平衡,這也需要進一步考慮。這可能又涉及到意識形態的問題。但是,我們也很難繞過憲法來討論這個問題。
你提到國家從事經濟活動的問題。我以為文章討論的是國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介入到私人事務,或者是盈利性的經濟活動。對公共任務進行劃分,在這種情況下強調個人自治和實現,進一步強調公共介入的可能性。我們國家從計劃經濟走過來,或許原來不存在所謂的公共事務或者私人事務,原來的私人事務很大一部分被作為公共事務為國家所壟斷。在這種情況下探討國家從事經濟活動是不是應該進一步討論哪些私人的盈利性的活動應當由私人去做而更妥當一點,可能就是國退民進。
文章很多情況下談到了比例原則。你是從基本財產權進入的。談到基本權的限制,再到比例原則,是不是要進一步探討對財產許可權制的理由是什麼?
財政憲法的理論周剛志丨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財政憲法最重要的功能是識別稅收規避與合法節稅之間的區別。要識別這個問題,就需要適用財政憲法學通過平等權條款、生存權建構起來的量能平等課稅原則。通過憲法原則建立起來的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來識別,在司法實務當中進行操作。它是一種中觀研究,對部門法體系的整合,尤其是公法部門與私法部門的規範衝突的協調,它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在方法論上具有相當重要的實踐價值。
感謝王鍇教授的邀請。這次會議也是我期待已久的,我一直希望跟學界同行共同研討部門憲法的話題。接下來我要講的內容跟提交的論文稍有不同。我主要講三個問題。第一是這些年我怎麼研究財政憲法學。我最初對於財政憲法學感興趣,是基於財政與憲法之間的關聯性,也就是借鑒了財政社會學有關財政在社會體制演變中的重要作用,才萌生了這種研究思路。
後來接觸了台灣學者葛克昌老師的著作,才逐漸轉型到財政憲法釋義學。其次,我會介紹財政憲法學的體系建構、研究方法,尤其是評估方法等問題;最後,我會介紹我對於部門憲法學的看法,展望一下我的研究計劃。
我最初發表的論文是《財政憲法學初論》,發表在《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2期。該年度我同時在北京出版社出版了《論公共財政和憲政國家:作為財政憲法學的一種理論前言》。在這些論著中,我主要是試圖探討財政在憲法變遷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在《江蘇行政學院學報》發表了《再論財政憲法學:學科、範式和體系》。
2008年,到台灣訪問時接觸到蘇永欽老師的著作,了解了蘇永欽老師在台灣地區提倡部門憲法的研究成果,所以在《稅務研究》發表了《財政憲法釋義學之理論構建》,在《法學評論》發表《部門憲法釋義學芻議》與《論「財政國家」的憲法類型及其中國模式》。
財政憲法的核心問題是財政分權。我感覺台灣學者對此的關注程度不是很高,可能是因為台灣地區的面積比較小,財政分權比較有限。在中國大陸,這是一個各門學科都非常關注的重要問題。我在廈門大學的時候,專門針對這個問題研究了6年,最後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財政分權的憲政原理》一書。
去年我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財政轉型的憲法原理》。這本書的分割開始向憲法釋義學靠攏,其中涉及到對國家目標規定、基本國策的解釋、納稅人基本體系的建構。近幾年我還在李龍老師、韓老師等學界前輩的支持下,與劉連泰教授一起策划了「部門憲法叢書」,在法律社沈小英社長的支持下辦了一個《公法學刊》。這本刊物原來命名為《部門憲法研究》,考慮到稿源問題更名為現在的名稱。早知道部門憲法學會這麼快興起,我就不會更名了。
中國大陸地區理論界所說的財政憲法,當然包括了「稅收憲法」。葛克昌教授本來就是研究稅收憲法。後來也有台灣學者告訴我,財政憲法主要是蔡茂寅老師研究的預算憲法的問題。所以我把財政憲法的體系分成三個方面:國家目標規定及基本國策條款,基本權利條款、財政國家制度。國家目標規定在國外可能有爭議,但是中國憲法序言中對此的規定是比較清楚的,中國憲法序言對中國國家發展目標進行了非常清晰的界定,只是基本國策條款確實存在相關爭議。
八二憲法把國家目標規定是獨立列出來的,並不以基本權利作為國家發展目標,它是有特殊規定的。這個特殊規定是不是合適,可以另當別論。中國的財政憲法條款在實施過程中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但是也面臨諸多挑戰,比如美國的TPP的很多條款,從財政憲法的角度來看,都是針對中國特殊財政政策,而量身定做出來的。財政憲法的第二大板塊是納稅人基本權利體系,包括自由權、社會權。
第三大板塊是財政國家的制度體系,我把它概括為「一體兩翼」,「體」就是「財政分權體制」,「兩翼」是「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財政收入」面主要有國有財產收益、稅收及行政事業收費,「財政支出」面主要是研究財政預算問題。財政分權體制主要涉及到對分稅制的分析。經濟學家認為分稅制是財政聯邦主義,世濤教授也寫過相關論文。憲法學要給他們講清楚中國的分權體制究竟是什麼樣的,這是我們的貢獻。在我看來,經濟學界對中國財政分權體制的解釋比較混亂,也不以憲法規範作為依據。如果以憲法規範作為依據,再把各種文件聯通起來,就會形成規範體系,完成對中國財政分權體制的規範描述。
對於稅收國家問題,我曾經對王紹光教授對稅收國家的觀點提出過異議。他似乎是將稅收國家和預算國家相對應,而我認為稅收國家不是與「預算國家」相對峙,而是與「所有權國家」相對峙。
稅收法定原則的爭議是最大的,財政法學界和稅收學界對中國憲法是不是已經確定了稅收法定原則,乃至《立法法》第8條的修改。這似乎是當前中國各界壓倒性的觀點。但在我看來,這個觀點可能會存在相當大的問題,譬如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是不是以1985年的授權為基礎等等。如果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以1985年的授權為基礎,1982年到1985年的稅收暫行條例又算什麼?如果暫且把它認定為違憲的,現在還在實施。對於違憲的暫行條例,應該怎麼對待?
還有預算國家,及其制度建構的問題,我試圖從社會科學方法的角度進行評估。我在美國訪學一年,在美國東北大學人文社科學院研修的內容,正好是國內爭論最火爆的社會科學方法的問題。
最後我談一談我對部門憲法學的構想。國家目標規定及基本國策條款的效力與基本國策條款是一個什麼關係?我們國家的國家目標規定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跟基本國策條款是並列關係。我們的經濟快速發展,與基本權利之間並沒有形成完全的對應關係。
國家的經濟增長速度與社會權的保障程度並沒有形成直接的關聯性,這與國家的財政支出政策、財政支出領域,以及財政支出的幅度有相當大的關係。國家有關財政支出的方向,與中國憲法序言里的基本國策條款,以及國家目標規定有相當大的直接聯繫。可以說,中國的國家目標規定構成了對基本權利的直接限制。
社會科學方法的研究可能會脫離傳統的憲法釋義學的正統研究路徑。但是即便是在社會科學方法論的層面進行操作,也不能脫離憲法釋義學的支持。在我的理解,社會科學的方法與憲法釋義學的方法恰恰是相互依賴的,沒辦法脫離對方。社會科學脫離了憲法釋義學的支持,指標體系的建構很難達到理想境界。
關於部門憲法學,儘管美國沒有明確提出部門憲法的理論,但是也有相關的研究論著。我在美國看到一本書叫做《美國財政憲法》,還有一些書裡面有相當多的論文研究政治憲法、經濟憲法,等等。美國學者使用的學術概念雖然沒有嚴謹的分類,但都是以問題為導向的。
關於部門憲法與部門法的關係。部門憲法學包括領域憲法學與部門法的憲法學。王鍇教授的會務安排極其精到,下午的第一階段是討論領域憲法學,即政治憲法、經濟憲法與文化憲法,第二階段討論部門法的憲法學,即財政憲法、環境憲法與勞動憲法。部門法的憲法學,主要是利用憲法規範整合部門法的規範體系。剛才林來梵老師也提到了部門憲法與部門法的關係的問題。
在我理解,部門憲法是中觀的研究,國家憲法是宏觀的研究。劉連泰教授做的憲法條款主要是微觀的研究。但是不管是哪一個層面,都涉及到體系建構的問題。部門憲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深入部門法,解決部門法體系建構的問題和規範適應當中的整合問題。
財政憲法最重要的功能是識別稅收規避與合法節稅之間的區別。要識別這個問題,就需要適用財政憲法學通過平等權條款、生存權建構起來的量能平等課稅原則。通過憲法原則建立起來的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來識別,在司法實務當中進行操作。它是一種中觀研究,對部門法體系的整合,尤其是公法部門與私法部門的規範衝突的協調,它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在方法論上具有相當重要的實踐價值。
部門憲法學還有一個特點,它是從實存秩序切入,在法律法規的建構和規範實施當中研究憲法規範的含義和適用的價值。從某種角度來講,可以解決中國憲法規範適用的問題。憲法學在尋求自己的規範適用價值,部門憲法規範的整合價值是其他傳統的部門法學並不具備的,這種價值不可或缺。
財政憲法的研究範圍還應該逐步納入苗連營教授提出的貨幣憲法。金融貨幣和財政是一體兩面,美國當初為什麼要提出制憲的問題,就是因為美國貨幣貶值,負擔太重,美元的實際價值相當於票麵價值的四十分之一,就是因為當年政府沒有財政能力,沒有直接的徵稅權。
所以財政和金融貨幣是一個問題的兩個問題。不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對中國經濟模式很難得出全面的認識,對整個中國的財政制度體系也無法得出全面的認識。我會逐漸對外匯局和人民銀行履行職權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展開研究,逐步納入到財政憲法的體系當中。
謝謝大家!
評議人王世濤丨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首先感謝北航法學院王鍇教授給我提供這次機會來參與部門憲法的研討。剛志的發言讓我非常困惑。王鍇教授給我發了論文以後,特意進行了準備。我的評議意見寫了好幾頁。今天剛志臨時變卦,說不講這個內容。我現在不知道能說什麼。
我帶著困惑的心態來參加部門憲法學的研討,但通過這一整天的研討,我又更加困惑,到底什麼是部門憲法學?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清晰的概念。劉連泰教授的發言非常精彩,但他的發言跟部門憲法基本沒有關係。我問他講的是什麼,他說自己研究的是土地憲法學。在航空航天大學講土地憲法學,真是太俗氣了。
到底什麼是部門憲法?我們國家所謂部門法學的劃分存在跑馬圈地的問題。各個部門法之間存在這個問題,資源的第一次分配已經枯竭了,現在可能要進行第二次分配,那就是在某一個領域中再次跑馬圈地,出現了分門別類的這個學、那個學。這是否表明了憲法學研究的繁榮?還是一種亂象?
我不否定在特定領域方面的憲法學的深入研究。但是,沒有科學的態度,建立一個所謂的隨意的法學科,這種學術態度不是非常嚴肅的。
剛才剛志教授談到貨幣憲法學。說心裡話,我對這種提法不是很認同。在開會的時候,提出貨幣憲法學的學者跟我也進行了辯駁。他把發行貨幣看成是國家的稅收。這種觀念是我無論如何不能接受的。發行貨幣怎麼是一種稅收呢?這顯然是不同性質的行為。以此作為財政憲法學的分支,令我非常困惑。法學各個部門之間的劃分標準到底是什麼?我們有沒有科學的標準和態度?
大陸研究部門憲法學的時間比較晚,我最早接觸的部門憲法學的著作也是台灣的蘇永欽教授的。蘇永欽教授的大作也主要是從德國挖掘出來的部門憲法學的劃分。我的疑惑是這種部門憲法學的劃分是否具有普世性?是否真的適合台灣?即便適合台灣,它又是否適合中國?比如軍事憲法學這樣的劃分。受軍國主義或者是納粹統治的德國,軍事憲法對它有特定的含義。
對中國這個國家,研究這個理論的意義到底是什麼?部門憲法學的各個劃分,它的界限非常不容易確定。剛剛請教陳征教授的問題,關於經濟憲法學和財政憲法學到底怎麼劃分,這個界限到底是什麼?我覺得這個標準也很難界定。經過這一天的討論和研究,我的困惑沒有完全消除。
剛志就他的論文提出了看法,對他論文中的一些觀點,我也給予一些簡單回應。他談到財政憲法學研究的幾個問題,我拜讀以後有很大的啟發是在於方法論的自覺。他用評估的方法研究憲法學,這與以往憲法學研究是完全不同的路徑。這種研究的方法是從價值到規範、從性質判斷到定量分析、從形式邏輯到數理邏輯的轉化。從學術發展的角度來說,方法論的創新是非常重要的。從財政憲法學的角度來說,這樣一種嘗試對學術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這樣一種財政憲法論學的自覺在部門憲法中是否具有普遍意義呢?我對這個問題沒有特別深入的研究。我的疑惑是如果對財政憲法學進行定量研究,它是建立在到底什麼是財政憲法這個基本問題的判斷的基礎上。中國目前憲法當中的財政條款並不是實質意義上的財政憲法。因為中國的憲法當中的所有財政條款實際上是對國家機關的賦權,而不是限制權力。從財政憲法的意義上來說,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從形式的意義上來說,它可能是具備的。如果沒有實質意義的憲法條款,我們分析的基礎是什麼?
這種學術研究的價值是什麼?評估之後是否能夠促進財政憲法從形式意義到實質意義的轉化呢?這是需要研究明確的問題,這個研究最終要實現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我在拜讀論文以後還有一點疑惑,雖然作者提出了評估方法,但沒有身體力行的去貫徹。因為提出了問題,但沒有通過評估的方法解決問題,或者說即使做了評估,也只是條文的簡單羅列,沒有真正像作者所言的通過數據的對比分析做出評估,我沒有看到真正意義上的評估結果。作者雖然提出了財政憲法學的研究方法,但沒有看到作為身體力行的用這樣一種方法去解決財政憲法的問題。
最後我想提一提關於納稅人義務條款的問題。作者提出納稅人權利條款,但中國憲法當中完全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只規定了納稅人的義務。因為中國憲法以國家權力為本位,作者從公民的基本權利推導出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我不知道這種推導是否過於牽強。公民的權利保障能不能直接轉化為財政憲法話語當中納稅人基本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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