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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實務匯總

一周實務問題匯總(2010.5.22-5.28)

【問題1】

我是個新手,現在稅局指定會計事務所對於09年虧損的企業進行統一審計,事務所對於本單位出具了要求調整20000,這兩萬元是我們的車輛折舊年限和稅法規定不一致造成多計費用2000,現在稅局要求我調整,但是我不知道怎麼做會計分錄調整?

【解答】

借:累計折舊2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管理費用 20000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20000×25%=500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00×25%=5000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3400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34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問題2】

我公司現在就有一部分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超標怕稅局要求他們轉為一般納稅人而去找別的公司開票或自己再另外成立一個小規模企業,他們認為我轉為一般納稅人以後就要繳17個點的稅,現在只需繳3個點的稅,但他們不知道一般納稅人收到的發票是可以抵扣的.總認為一般納稅人麻煩省事.我想請問下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在稅收方面對企業有什麼利弊?能否用具體的數據來分析一下?

【解答】

正常情況下,在含稅成本價加價32%以下為銷售價的一般納稅人划算,加價超過32%的小規模納稅人划算。

【問題5】

請問生產酒的企業如何做賬及涉及的稅如何計算?

【解答】

酒類生產企業由於其消費稅徵稅環節複合計稅等特點,給實務操作以及註冊會計師或者註冊稅務師考試帶來了許多困難,現本人結合案例作一簡要分析。  宏富公司是從事各種酒類生產和銷售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6月發生以下業務:  1、進口某外國品牌黃酒400噸,假設每噸到岸價格為2000元,黃酒的關稅稅率為15%,啤酒的消費稅稅額為220元/噸。  解析:關稅完稅價格=400×2000=800000(元)  應納關稅=800000×15%=120000(元)  應納消費稅=400×220=88000(元)  應納增值稅=(800000+120000+88000)×17%=171360(元)  請注意:進口從量定額徵稅的應稅消費品,必須先計算出應納消費稅後才能計算應納增值稅,這是與從價徵稅消費品的不同。  會計處理:  由於進口貨物在海關交稅,與提貨聯繫在一起,即交稅後方能提貨。為了簡化核算,關稅、消費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賬戶,直接貸記「銀行存款」賬戶。若特殊情況下,先提貨後交稅時,可以通過「應交稅費」賬戶。  借:材料採購 8366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1360  貸:應付賬款 800000  銀行存款 208000(120000+88000)  2、從農業生產著手中收購糧食50萬斤,收購憑證上註明收購金額20萬元,運費發票上列明:支付運輸費用1萬元,裝卸費0.4萬元,運輸途中管理不善損失2000斤。  解析: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  則糧食的採購成本為=200000+10000+4000-26593.2=187406.80(元)  酒廠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糧食,可以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所支付的運費可以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保險費和裝卸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損失造成了增值稅鏈條的中斷,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會計處理:  借:存貨 187406.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6593.20  貸:銀行存款 214000  3、領用上述糧食50萬斤發往外地加工成糧食白酒50噸,對方收取加工費5萬元,受託方墊付輔助材料2萬元,均收到專用發票,受託方無同類產品售價。  解析:(1)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50000+20000)×17%=11900(元)  (2)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2009年1月1日起,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  代收代繳消費稅=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  (3)根據消費稅相關細則規定,委託加工收回的11類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扣除消費稅,但是糧食白酒不屬於可以抵扣的應稅消費品之列,所以,無論委託加工收回的糧食白酒是直接銷售,還是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在委託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應直接計入委託加工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費稅。  (4)會計處理:  借:委託加工物資 196851.70(加工費70000+消費稅12685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900  貸:銀行存款 208751.70  4、將以上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其中的20噸,在委託加工組成計稅價格上加價10%對外銷售,款已收到。  解析:消費稅是單一環節徵稅,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進口和零售(金銀首飾)環節繳納。以上委託加工收回的20噸白酒,已在委託加工環節繳納了消費稅,則銷售環節不再重複繳納消費稅。  而增值稅則是道道徵稅,以保證增值稅鏈條的連續性。  應納增值稅=384258.50×(1+10%)×20÷50×17%=28742.54(元)  5、酒廠將自己生產的糧食白酒與藥酒共10噸組成禮品套裝出售給某商場,總售價50萬元;隨貨銷售的包裝物不含稅價為10萬元,假設包裝物未單獨計價;收取包裝物押金4.68萬元;向商場收取的「品牌使用費」3.51萬元。  解析:  (1)酒廠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即以上禮品套裝全部銷售額應按白酒的稅率20%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而不能用藥酒10%的稅率。  (2)對於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及押金,應在收取時即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包裝物押金要還原計算。  (3)對於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於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採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併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20%+10×2000×0.5=144000(元)  應納增值稅=(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17%=670000×17%=113900(元)  會計處理:  1、收取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783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30000(500000+100000+35100÷1.17)  其他應付款——押金  40000( 46800÷1.17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139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36000  其他應付款 8000(46800÷1.17×2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44000  6、酒廠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果酒5萬元發給職工做福利,將自產的2噸糧食白酒換取原材料,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10萬元,稅金為1.17萬元,酒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11萬元,稅金為1.87萬元。自產白酒的成本價為8萬元。此類糧食白酒最高不含稅售價為15萬元。  解析:  (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五)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視同銷售貨物。如果納稅人的貨物是購買的,該行為只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無需視同銷售。此處果酒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的,沒有取得防偽稅控發票,購進時沒有抵扣進項稅,此處也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2)果酒在購進環節已經繳納消費稅,發放環節不再征消費稅。  (3)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以最高銷售價格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其他按照同類商品的售價或加權平均價。增值稅則按售價或加權平均價,此時會出現增值稅計稅依據與消費稅不同的情形。  白酒應納消費稅=150000×20%+2×2000×0.5=32000(元)  白酒銷項稅額=110000×17%=18700(元),白酒進項稅額=11700(元)  (4)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果酒作為存貨發放給職工個人作福利,符合收入確認的原則,會計處理是按照正常的銷售程序確認收入並結轉相應成本。  會計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  貸:存貨 50000  註:購進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增值稅不做視同銷售處理,應作進項稅額轉出,但本例是在小規模出購進的,購進時沒有抵扣進項稅,所以此處也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7)用自產白酒換取生產資料,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11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 庫存商品 8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2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2000  7、2009年7月,該企業購進原材料等貨物,產成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7萬元,出口自產薯類白酒200萬元。上期留抵稅款5萬元,為便於計算,假設本月無內銷收入,薯類白酒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15%.  解析:  (1)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時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無需進行消費稅賬務處理。  (2)外購原輔材料、備件、能耗等,分錄為:  借:存貨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0  (2)產品外銷時,免徵本銷售環節的銷項稅:  借:應收賬款    2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3)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徵稅率-退稅率)=200 ×(17%-15%)=4(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0000  (4)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0-(17+5-4)=-18(萬元)  由於應納稅額小於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8萬元。  勿需作會計分錄。  (5)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200×15%=30(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18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0萬元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18(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30-18=12(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       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12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00000  (6)收到退稅款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80000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    180000

【分享】勞務費、傭金及工資的區別

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的傭金具體包括哪些業務?企業支付給兼職人員或臨時人員的工資,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勞務費發票,屬於29號文件的傭金範圍嗎?   1、《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沒有明確傭金的具體內容,請參照第二條「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手續費及傭金是勞務費的一種,不是所有的勞務費都需要受財稅[2009]29號文件限制。我們理解,財稅[2009]29號文件強調三點:一是代理勞務,代理勞務的界定可參照營業稅相關規定;二是代理方應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三是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   上述財稅[2009]29號規定的代理勞務之外的勞務支出,應根據稅法第八條規定處理,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勞務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2、工資與勞務費不同。對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中規定的五個原則的兼職或臨時人員報酬,企業所得稅前可以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否則按勞務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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