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致配偶精神受損應否承擔責任
【中 法 碼】人身權法學·配偶權 (p121)
【關 鍵 詞】民事 一般人格權 配偶 第三者 婚外性行為 夫妻忠實義務 配
偶權利 親生子女 精神損害 賠償責任
【學科課程】人身權法學
【知 識 點】配偶權 精神損害賠償 夫妻忠誠義務
【教學目標】明確法律規定夫妻之間互負的義務,掌握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後果。
【裁判機關】xx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民事二審
【案例效力】☆☆☆ 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前沿新類型案件審判實務》(總
46集)收錄
【案例信息】
【案 由】 一般人格權糾紛
【案 號】
【判決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審理法官】
【上 訴 人】 宋乙(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 郭甲(原審原告) 宋丙(原審被告)
【爭議焦點】
當事人在已經是他人配偶情況下,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性行為並與第三人生育子女,導致當事人的配偶遭受精神損害,可否認定當事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宋乙支付原告郭甲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駁回原告郭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宋乙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行為,並生有一名子女,該子女被當做夫妻雙方親生子女撫養。當事人其行為已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侵犯了其配偶享有的相關配偶權利。同時,當事人長時間未告知其配偶該子女並非其親生子女,其行為對其配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當事人應承擔支付其配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責任。
【法理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其中夫妻忠實義務,即貞操義務,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實義務是保護被侵權者的利益,夫妻必須均愛情專一、感情忠誠、互相忠實於對方。夫妻忠實義務強調男女平等,即男方或女方只要有悖法律,懲治辦法相同。丈夫有要求妻子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其亦負有對妻子忠實的義務,相對應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其亦負有對丈夫忠實的義務。對夫妻忠實義務而言,它的主體僅存在於夫妻關係的配偶雙方,不涉及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存在過錯,可按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其追究責任。
當事人在已經是他人配偶的情況下,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行為,並和第三者育有一名子女,其行為已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該行為侵犯了其配偶享有的配偶權利。並且當事人長時間未告知其配偶該子女並非其親生子女,對其配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當事人應承擔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責任。而第三者雖與當事人發生性行為,但二人之間不存在同居關係,且無證據證明第三者知曉當事人已婚,其與當事人之間的性行為並無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則第三者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宋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丙。
上訴人宋乙因與被上訴人郭甲、宋丙一般人格權糾紛一案,不服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甲訴稱:宋丙、宋乙的行為不僅剝奪了本人的生育權,並且對本人的名譽和精神均造成重大損害。因此,本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宋丙、宋乙公開向本人道歉;連帶賠償本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被告宋丙辯稱:郭甲主張的生育權不屬於我國現行法律中人格權的範圍,其主張的侵害名譽權不能成立。本人在與宋乙進行性行為時並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曉,屬於隱蔽行為。本人對郭甲在若干年後的名譽權是否會受到侵害並不知道,也不可能預見。並且本人的行為僅應受道德規範的調整,並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因本人實施的行為並不會直接導致郭甲不能生育,且也沒有給郭甲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則不存在本人侵犯郭甲生育權的事實。郭甲感到痛苦的根源是在於宋乙的婚內不忠,違反夫妻相互忠誠義務,以及宋乙在有能力有機會告知郭甲婚內所生孩子郭x非其親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隱瞞、欺騙郭甲。因此,宋乙的行為是造成郭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綜上,本人不同意郭甲的訴訟請求。
經原審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2月20日,郭甲與宋乙登記結婚,宋乙於1997年2月21日育有一女,為期取名郭x。郭甲與宋乙於2004年4月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製作的調解書中載明:郭x由宋乙負責撫育,自2004年4月起郭甲需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三百元,直至郭x十八周歲停止。北京朝陽醫院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所於2008年7月13日對郭甲、宋乙與郭x的親子關係進行了鑒定。之後,北京朝陽醫院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朝陽司鑒所鑒定書,鑒定結論為:不支持郭甲是郭x的生物學父親。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於2008年7月30日對郭x與宋丙、宋乙的親權關係進行了鑒定,嗣後,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在不考慮雙胞胎或近親的前提下,極強烈支持宋丙、宋乙是郭x的生物學父母。
宋丙在庭審中陳訴:「我和宋乙於1988年認識,經過幾次接觸後,彼此有好感。可能在1989年發生了性行為,具體月份已經記不清。自那一次性行為之後,我就出國了,直至1996年我從國外回來前,雙方一直沒有聯繫。我從國外回來後,在一次偶然的機會遇到了宋乙,當時我們又發生了一次關係,也是最後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宋乙的電話,她要求我協助做親子鑒定。我還感到很突然。經過鑒定郭x為我親生女兒。2009年,郭甲將我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撫養費。此案已經貴院審理,並進入執行階段。」
郭甲亦在庭審中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證明郭甲由於心臟搭支架等身體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宋丙、宋乙侵犯其生育權。宋丙對此不予認可,認為上述材料不能證明該事實,且生育權並不屬於人格權的範圍。
宋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審法院認為:郭甲以宋乙、宋丙的婚外性行為併產下一女致其名譽權、生育權受損,造成精神痛苦的主張在民法上可稱為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本案中,宋乙在已為郭甲配偶的情況下,與宋丙發生婚外性行為並與宋丙產下一女,該行為明顯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構成對郭甲作為配偶權利的侵犯。尤其是宋乙長期未告知郭甲此情況,導致郭甲撫育郭x十餘年後方發現其並非親生女兒,郭甲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宋乙對此應承擔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責任,具體數額由本院根據本案情況確定。但是,宋丙雖與宋乙發生性行為,僅憑該行為並不能認定其侵犯郭甲的配偶權。因宋丙與宋乙之間並不存在長期同居的情況,也無證據證實宋丙在與宋乙發生性行為時明知宋乙已婚的情況,宋丙也無法預見到該行為及可能發生的後果將導致郭甲的痛苦。因此,宋丙與宋乙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郭甲要求宋丙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判決:一、被告宋乙支付原告郭甲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二、駁回原告郭甲其他訴訟請求。
宋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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