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國家的誕生
08-01
加拿大國家的形成 加拿大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很早就享有「多民族的馬賽克之國」的稱號。據統計,加拿大的基本居民包括50多個民族成分,其中數量最大的是英裔加拿大人和法裔加拿大人,約各佔總人口的42%和26.7%。其他歐裔(主要來自義大利、烏克蘭、德國、愛爾蘭、西班牙等國)13%;土著居民(包括印第安人、米堤人和因紐特人)3%;其餘來自中國、印度、日本、韓國以及墨西哥等拉美及非洲各個國家。 在加拿大的自治獨立史上,影響最大的是來自兩大宗主國的法裔和英裔民族,他們被稱為「兩大建國民族」。然而長期以來,這兩大建國民族之間的關係時常籠罩著不愉快的氣氛,這種氣氛也使得加拿大的制憲之路變得分外微妙。 早在法屬殖民地時期,加拿大就開始了建構憲政之路。1608年,來自法國的殖民者尚普蘭(SamueldeChamplain)在魁北克建立了堡壘,作為他們在加拿大與印第安人交換毛皮和其他土特產的貨棧,日後成為法國在加拿大進行殖民活動的橋頭堡。 1627年,根據《王室法令》,法國在加拿大成立了新法蘭西公司。由於該公司由100名有錢的股東組成,因此又稱「百人公司」(LaCompagniedescentassocies)。百人公司對北美殖民地擁有統治權,並於1647年開始建構這塊土地上的憲政秩序,包括建立最初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最高議會」(conseilsouverain)。 最高議會由總督、蒙特利爾總督、魁北克大主教以及耶穌會會長組成。1663年,法王在解散百人公司後卻保留了最高議會,並在加拿大建立類似於行省的憲政秩序,主要的官員由法王任命監控,包括負責軍事和外交的總督、負責天主教事務的主教以及負責殖民、財政、司法和行政工作的省長。 與此同時,法國的法律制度也被移植到這裡,其核心是集權主義和等級制度:權力集中於上層,民眾在宗教、政府和階級關係方面習慣於服從,很少有宗教獨立、政府自治和等級平等的要求。用加拿大研究專家宋家珩的話說:「新法蘭西信奉有秩序的權利,而不是自由;強調的是責任,而非權利。」 然而英屬殖民地時期盛行的,則是完全不同的政治思潮。1756年,英國和法國開始了七年戰爭。1759年英軍攻克魁北克,1760年9月攻佔蒙特利爾。新法蘭西居民一夜之間成了英國國王臣民。加拿大土地上建立起了英國式的殖民統治。1763年10月7日,英國政府公布了《王室公告》,這是英屬加拿大第一部重要的憲法性文件。《王室公告》規定:「(1)在加拿大建立民選政府;(2)通過普選設立立法議會;(3)英屬加拿大劃分為魁北克、新斯科舍、紐芬蘭和魯帕特蘭4個部分……(5)廢除法國民法典,代之以英國普通法;建立英國式的議會制度和司法制度。『根據法律與公平原則,在同英國法儘可能一致的前提下,審理和裁決各類民事案件。』」 這部最初的英式憲政文件清楚地表明了英國的殖民立場,即通過推行英國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語言、宗教和移民政策,使加拿大「英國化」。這部憲政文件有著許多不利於法國移民的規定,比如不允許天主教徒擔任官職(法裔居民主要信仰天主教,英裔居民主要信仰新教);在司法制度上,新建的法院也只能援用英國法,只允許英律師出庭辯護。 這一同化政策,在英裔居民占多數的地區是比較成功的,但在魁北克遭遇了強烈抵制和反對。由於法裔居民的頑強抵抗和北美十三州獨立浪潮興起,英國政府擔心魁北克會倒向北美十三州,遂放棄了在魁北克強制推行英國秩序的初衷。而是採用了一種「分治」策略:對魁北克通過了1774年的《魁北克法》,恢復了新法蘭西時期的法國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允許法裔天主教徒擔任某些政府官員,允許天主教僧侶徵收什一稅,允許保留以封建領地制度為基礎的社會等級制度。法案還同時規定英語和法語同為法庭上公用的官方語言。 這部法案一時平息了法裔居民的抗議,使魁北克原有的憲政秩序得以保留。與此同時,也為加拿大憲法上的長期分裂埋下了伏筆。此後,加拿大的英裔居住區和法裔居住區的分隔和疏離,亦被這些憲政性文件確定下來。英國普通法和法國民法傳統在這個國家內的兩個區域內互相排斥。無論是《1791年憲法法》,還是《1840年聯盟法》和《1867年不列顛北美法》,都未能根本地改變這一局面。 溫和的獨立之路 和近在咫尺的美國不同,加拿大的獨立之路是緩慢平和的。美國通過暴力革命推翻英國統治,強調自由、平等的價值。如果政府無法實現這些價值,人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然而加拿大則相對溫和許多,無論是法裔還是英裔,都不具有「以革命創立新國家」的動力。法裔主張「和平、秩序與良好的政府管理」,強調「憲政制度下的專制」,則英裔則希望儘可能地保留英國的憲法和政治傳統,制定一部「原則上與大不列顛王國相類似的憲法。」 加拿大首任總理麥克唐納甚至建議將加拿大這個新誕生的國家定名為「加拿大王國」,後來英國政府擔心這種明顯的君主制傾向會觸怒美國,未予採納。後根據《聖經》中《詩篇》第72節「Domin-ion」一詞,將這個新國家定名為「加拿大自治領」。 19世紀20年代開始,加拿大各地發生了政治改革運動。雖然這項運動很快平息,卻引發了英國政府的震動。1838年英國政府任命德拉姆任加拿大總督。德拉姆向英國政府報告說,殖民地政府和公眾嚴重對立,主張在各省建立責任制政府,給殖民地一定的自治權。 他還認為,英裔和法裔民族之間的矛盾才是最大不安定因素。在此報告基礎上,英國議會於1840年7月23日頒了《聯盟法》,在形式上將加拿大統一起來。1848年,經過拉方丹和鮑德溫等人的努力,加拿大建立了責任政府,意味著加拿大開始獲得了有限的自治權。 1864年前後,加拿大各地開始出現聯合趨勢。加拿大出現了一批律師和議員為代表的「聯邦之父」,他們在各殖民地之間巡迴演講,並多次前往倫敦,起草了「不列顛北美協議」。 在此基礎上,1867年3月29日英國議會通過了《不列顛北美法》,該法序言稱:「今以加拿大、新斯科舍、新布倫瑞克諸省,各自以其意願訂盟,聯合為一屬國,以隸屬於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國之王權下,以願有憲法以資遵守。」這部法案是加拿大歷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成文憲法,規定了聯邦議會和省議會的立法權:凡被認為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權力機關應授予較高的聯邦機構,而基本上屬於省的、地區的或私法性質的問題則委託各省負責。 不過,1867年憲法仍不是一部獨立的主權國家的憲法。因為當時英王仍然是自治領的元首,掌握著加拿大的制憲權、修憲權、最高司法權、外交權等等。但是,這部憲法的意義在於,它使加拿大由分散的殖民地結成一個聯邦,開始向獨立的主權國家邁進。 美國是以暴力方式走上了獨立之路,加拿大則是以一種憲政和法律的方式,在普通法的框架內一點一點爭取到了完整的立憲權和修憲權。目前,1982年加拿大憲法正逐步取代1787年美國憲法的地位,日益成為世界憲法新標杆。 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議會通過了新憲法,並廢止了舊憲法。新憲法生效的7月1日,從此改名為加拿大日。 這部憲法以因保障「權利與自由」的特色而聞名於世,特別是因為適應當代國際人權保障的趨勢和要求,對一些新興的人權給予普遍意義上的承認和保護,因此,被世界各國的憲法專家視為當代立憲的一個重要的「樣本」。 1867年7月1日,英國議會通過《英屬北美法案》(BritishNorthAmericaActs)。這部法案的問世,意味著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了單一的加拿大聯邦,並開始了長達百餘年的制憲之路。然而直至1982年,加拿大才從英國手中收回了立憲權和修憲權,這個「多民族的馬賽克之國」真正開啟了獨立篇章。 1982年憲法以《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作為開篇,確立了加拿大公民的四項基本自由:(1)良心和宗教自由;(2)思想、信仰、言論和表達的自由,包括出版和使用其他傳播手段的自由;(3)和平集會的自由;(4)結社的自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章還規定了公民的各項法律權利,包括:(1)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2)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權利;(3)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監禁的權利;(4)在被逮捕或拘留時,迅速被告知理由、聘請和通知律師以及取得人身保護令的權利。(5)被指控為犯罪時,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無罪推定以及一罪不再審等權利。(6)免受酷刑的權利…… 為了回應加拿大的特殊國情,1982年憲法第16條至20條還專門規定了語言方面的平等權利:英語和法語是加拿大的官方語言,在加拿大議會和政府的所有機構中使用它們時具有平等的地位、權利和特權。在議會的任何辯論中或者在議會的其他程序中,每一個人都有使用英語或者法語的權利。議會的制定法、記錄和出版物,用英語和法語印刷和出版,並且兩種語言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此外,任何公民在政府辦事時,如果文本材料或工作人員使用的是自己不熟悉的英語或法語時,都有獲得自己熟知的法語或英語服務的權利。換句話說,公民並不因為這個國家有兩種官方語言,而必須同時學習和使用這兩種語言,但是公務系統則應該同時平等地提供這兩種語言的服務,以便不論是說法語還是說英語的人來辦事時,都真的有「賓至如歸」的感覺。 之所以被稱為新時代憲法的「重要樣本」,是因為這部憲法還對一些新興的、特殊的權利加以保護。比如,對於曾經慘遭殖民者殺戮驅逐的土著居民,包括印第安人、米堤人、因紐特人和混血民族,這部憲法第二章規定應予以平等保護,並尊重他們所擁有的自治土地的權利,並保護他們通過這些土地獲利的權利。同時,在少數民族地區,政府還必須保障他們以少數民族語言接受教育的權利。第二十七條還規定應該鼓勵各少數民族保留它們各自的文化傳統,並與其他加拿大人分享。除了保護少數民族外,第三章還對地區不平衡問題進行回應,規定聯邦和各省議會應該儘力縮小地區差距,「為了加拿大人的幸福提供均等的機會……以減少機會懸殊……並為全體加拿大人提供質量合理的基本的公共服務事業。 此外,議會和政府應採取均衡支付原則,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夠的收入,能夠在彼此相當類似水平的稅收下提供彼此相當類似水平的公共服務事業。」不僅如此,這部憲法還對西方社會一貫忌談的教派自由進行了規定———長久以來,西方社會一直受困於基督教不同派別之間的分歧與鬥爭,直至今日仍有許多國家不允許「少數教派」進入校園和社區。然而這部1982年憲法第二十九條則規定,不得因教派分離、宗教少數派之類為由,排斥它們在學校進行教育的權利,以實現憲法宣示和保障的宗教自由。 以憲法對一貫敏感的宗教少數派進行保障,不能不說是一項劃時代的進步。 魁北克和憲政秩序的重構 然而,這部1982年憲法仍然是「不完整的」。因為魁北克省始終沒有在上面簽字。儘管聯邦政府多次努力,爭取使魁北克回到加拿大的「憲法大家庭」中,卻始終未能如願。不僅如此,1995年10月的魁北克全民公決,還幾乎將魁北克從加拿大聯邦中獨立分離出去。這個令歷任聯邦政府苦難頭疼的地方,在某種意義上也決定了加拿大憲政體制的特點,那就是不得不保持著相當程度的開放和彈性。 魁北克省面積154.2萬平方公里,居各省之冠,人口748.7萬,佔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講法語的居民佔82%。作為加拿大性的法語省份,自有1774年《魁北克法》以來,它就一直保留著獨特的語言、文化和憲法制度。 在魁北克,就連城市和鄉村的建築方式也都是法國式的。用他們的話說,這是為了不忘記來美洲開拓的先人。而實際上,這也體現了這些法裔居民對於失去加拿大統治權、身受英裔居民「欺壓」的反抗情緒。 19世紀,加拿大聯邦政府曾經企圖同化法裔居民,禁止法裔商人開辦學校、出版報紙。更重要的是,法裔居民幾乎都信仰天主教,在與英裔居民的鬥爭中,天主教更是成了一種團結法裔居民的精神力量和心靈紐帶。以至於現在在魁北克,如果不信奉天主教,就不能成為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 1968年成立的魁北克黨,提出了更為激進的主權綱領。其口號為「主權-聯繫」,即在政治上實現主權獨立、而在經濟上與加拿大其他地區保持著統一市場內的聯繫。這一主張直接導致了數次全民公決中,每一次都讓加拿大聯邦面臨著分崩離析的危險。 1998年8月,最高法院對此作出裁決,重新解釋了加拿大的憲政秩序。最高法院在裁決中稱,無論依據國際法還是加拿大憲法,魁北克都無權單方面脫離聯邦獨立。然而,對於魁北克人表達出的清楚統一的獨立意願,加拿大政府必須與魁北克省政府進行協商,並召開全聯邦議會,判斷魁北克人通過公投表決所表達出的意願,是否已經足夠「清楚統一」,以啟動聯邦議會對於魁北克獨立這項議題的討論和表決。因為,加拿大憲法早已明確表示,必須尊重作為其立國之基的民主自治、民族自決和少數權利亦不受侵犯的諸項原則。 可以看到,當年以議會和憲法鬥爭從英國贏得獨立的加拿大人,在面對魁北克的獨立請求時,並不是以意識形態或政治正確進行蠻橫鎮壓,而是仍然將其置於憲政秩序的框架之中。這項裁決並非削弱憲法,而是用另一種方式維護加拿大憲法的權威,使得加拿大的憲政秩序在靈活彈性和至上穩定之間找到了動態平衡。 事實上,根據這項裁決,魁北克的獨立勢頭受到嚴重削弱。2000年,加拿大聯邦議會通過了一項新的憲法補充法案,對於魁北克獨立問題設置了公投規則。根據這項法案:魁北克省即使在省內通過獨立公投,也必須得到其他9個省議會全部通過,方可在聯邦議會啟動獨立討論程序。這樣的憲政秩序,既履行了聯邦對魁北克獨立負有的「政治義務」,又事實上使魁北克獨立障礙重重。 2003年4月,魁北克省省議會選舉中,自由黨擊敗魁北克黨而成為執政黨,魁獨運動從此陷入低潮。而這一切,仍然要歸功於兩百年來通過制憲鬥爭所積累的經驗,和將衝突納入憲政秩序的妙手。相信這個多民族的馬賽克之國,將憑藉這樣富有彈性的憲政秩序和法治傳統,繼續著自己溫和而堅韌的強國之路。 :"yes";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0.5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1864年前後,加拿大各地開始出現聯合趨勢。加拿大出現了一批律師和議員為代表的「聯邦之父」,他們在各殖民地之間巡迴演講,並多次前往倫敦,起草了「不列顛北美協議」。 在此基礎上,1867年3月29日英國議會通過了《不列顛北美法》,該法序言稱:「今以加拿大、新斯科舍、新布倫瑞克諸省,各自以其意願訂盟,聯合為一屬國,以隸屬於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國之王權下,以願有憲法以資遵守。」這部法案是加拿大歷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成文憲法,規定了聯邦議會和省議會的立法權:凡被認為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權力機關應授予較高的聯邦機構,而基本上屬於省的、地區的或私法性質的問題則委託各省負責。 不過,1867年憲法仍不是一部獨立的主權國家的憲法。因為當時英王仍然是自治領的元首,掌握著加拿大的制憲權、修憲權、最高司法權、外交權等等。但是,這部憲法的意義在於,它使加拿大由分散的殖民地結成一個聯邦,開始向獨立的主權國家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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