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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7人被判刑,罰巨款!

在藥品批發企業自查之後,葯監部門開始掀起了醫藥流通行業的大整治風暴,今年以來已經有超過百家藥品經營企業因為流通行業的大整治而被收回、撤銷了GSP證書。

更關鍵的是,在部委聯合作戰的情況下,藥品經營人員面臨的可能不止葯監部門一家的處罰,未來還可能面臨稅務、公安方面的嚴查。媒體也報道了不少因為掛靠等原因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例。

那麼,掛靠經營等藥品經營領域會入刑的行為有哪些?觸犯了什麼法律?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下面是賽柏藍經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及搜集到的一些案例做出的整理。從司法解釋來看,只要經營金額超過10萬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超過5萬,就已經算是情節嚴重了,經營數額超過50萬,違法所得超過25萬,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觸犯了哪些法律

據有關法律人士表示,掛靠等主要觸犯的是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01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中進一步明確:

第七條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有哪些案例

2010年,平涼市涇川縣法院,鄧某,於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間,在未取得《藥品註冊登記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工商註冊登記證》的情況下,以「鄧某藥店」的名義,先後從西安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購進價值9萬餘元的藥品存放於家中。期間向他人銷售並從中牟利達3000餘元。法院判決,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4000元,同時沒收其違法所得。

2014年7月月,《今晚報》報道,呂某、楊某、趙某、陳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而非法經營藥品,法院一審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6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5年2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萬元。

2015年5月《浙江檢查》,某葯企業務員掛靠在浙江某醫藥公司下面,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案發,被告人通過掛靠公司經營藥品的銷售金額累計達人民幣460萬餘元,尚未銷售的庫存藥品貨值金額累計達人民幣60萬餘元。2014年10月22日,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中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舟山日報》,2014年3月報道,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查明,在2010年至2013年期間,黃某身為安徽省亳州市藥材總公司中西藥公司的掛靠業務員,借用該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授權委託書等證件,利用偽造該公司的印章、銷售清單、產品檢驗報告書等材料,私自將從亳州市中藥材交易市場購入的中藥材銷售給舟山市部分涉藥單位,銷售總額高達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違法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從事藥品經營業務,擾亂了正常的藥品市場經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2015年5月份,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於2010年8月至2013年10月間,先後僱傭多人人,在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合法證件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銷售藥品,經營藥品數額達3270萬餘元。2014年9月被抓,2015年5月,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經法院審理,被告人薛松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2016年5月,福建莆田男子蔡某甲夥同鄧某等人承包北京施恩中醫醫院的牛皮癬和白癜風科室,通過網路售賣治療牛皮癬等皮膚病的藥物。二中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鄧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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