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檢監察報對標新要求 當好排頭兵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林葉萍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製之舉,對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意義重大深遠。基層紀檢監察機關要把學習貫徹監察法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主動適應監察體制改革新任務新要求,強化使命擔當,忠誠履行職責,全力提升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能力水平。
提高政治站位,持續深化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強力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反腐懲惡、激濁揚清,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監察法在總則開宗明義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彰顯黨中央將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的堅強政治定力。紀委和監委是政治機關,學習貫徹監察法,就要提高政治站位,學出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強烈自信,持續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深刻認識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根本保障也在於加強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問題線索研判、反腐形勢分析、重大案件情況報告、關鍵環節審核把關等具體工作中,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監督,確保改革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順利推進。要持續加強建章立制。監察法專設「監察程序」一章,嚴格規定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深化改革的過程,也是建章立制、實踐完善的過程,需要根據監察法要求探索建立紀委監委機關組織決策、執紀執法、監督制約等方面的制度體系,全要素運用各種調查措施,推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構建高效順暢、規範有序的監察工作運行機制,增強反腐敗工作合力。要全力推動延伸拓展。監察法將監察對象擴大到6類人,面對大量的村居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管理人員被納入監察範圍,必須增強基層監察力量,打通監察監督「最後一公里」。要堅持重心下移,加強基層紀檢組織建設,探索賦予鄉鎮紀委和派駐紀檢組監察職能,推動監察向基層延伸,使群眾身邊的公職人員受到嚴密監督。
牢記政治使命,全面履職盡責。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學習貫徹監察法,要堅守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監委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定位,激發更加有力的使命擔當、更加強烈的責任自覺,全面履行、一體貫徹紀檢、監察兩項神聖職責,聚焦主責主業、恪守權責邊界,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獲得大進步、大提升。要從嚴監督不鬆勁。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紀委監委職能相互銜接、互為補充,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重點要牢牢抓住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這個有力武器,強化日常管理監督,在早發現、分類處置、用好第一種形態、談話函詢上不斷深化,用嚴格的監督使廣大黨員幹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要高壓反腐不停步。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突出精準發現、精準嚴懲、精準施治,聚焦「三類重點人」和重點領域,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彰顯強大震懾力,全力推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向壓倒性勝利轉化。要不忘初心再出發。牢固樹立人民立場,把監察工作與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緊密聯繫起來,聚焦群眾感覺不幸福、不快樂、不滿意的問題,紮實推進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綜合整治,開展深化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涉黑涉惡腐敗問題等各類專項治理,堅決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以正風肅紀反腐新成效不斷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堅守政治信仰,強化自身建設。「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更需善行善治,紀檢監察幹部至為關鍵。監察法第七章專門規定「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第65條還明確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以案謀私」「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濫用職權」等9種行為法律責任,划出了紀檢監察幹部不可觸碰的底線。學習貫徹監察法,就要學出更加堅定的政治信仰、更加純粹的黨性覺悟,鍛造忠誠、乾淨、擔當的新時代紀檢監察隊伍。要形神兼具,深度融合。持續開展談心談話和家訪活動,做實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思想理念、職責業務、幹部感情、文化作風的全面深度融合,強化「進一家門、成一家人、說一家話、干一家事」,實現「形」的重塑、「神」的重鑄。要紀法兼通,持續提升。紀委監委擔負神聖使命,既要善於執紀又要精於執法,幹部能力直面全新課題與挑戰,普遍存在知識恐慌和本領恐慌問題。要積極開展紀檢監察系統全員培訓,通過大學習、大培訓,深化學思踐悟,培養紀法兼通、本領高強的「專才」。要內外兼顧,強化監督。改革後,紀檢監察幹部面對的政治考驗更加嚴峻、「圍獵」風險更加突出、利益誘惑更加巨大,更要強化自我監督,探索建立查辦案件質量責任制,著力完善內控制約機制,不給幹部犯錯誤的空間和機會;更要強化外部監督,細化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落實機制,探索其他監督方式實現路徑,使紀檢監察幹部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條件下開展工作,當好黨紀國法「守護者」、政治生態「護林員」。
(作者林葉萍系福建省漳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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