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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不是效用和勞動

發布時間:2006-08-17 文章來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曹國奇——與禹鍾華商榷禹鍾華在其《從價值論到經濟學》一文中認為「對經濟學內涵的是分配的學問」(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11022),這很好。分配理論在經典價值理論中是高度缺失的,這才是經典價值理論徘徊不前的關鍵。但是認識到分配後我們對價值的定義就得有質的突變,顯然禹先生沒有做到這一點。禹鍾華認為「價值是效用」,這說明他雖然意識到分配是經濟學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但是對價值的理解仍停留在舊的框架之中。一、價值是財富的量很明顯的邏輯問題是,經濟學就在於研究財富的來源和去向——用禹鍾華的話來說「經濟學是研究交換和分配的學問」,使用價值或效用作為財富的質,自然包含在財富的來源和去向之中。這就是說使用價值或效用是我們的研究對象,此時定義價值是效用,無異於說經濟學在用效用說明效用的來源和去向,這是明顯的邏輯混亂。在這裡經濟學中真正缺少的是一個量,一個能使我們從量說明財富的來源和去向的量。說谷交換了布是質上的說明,說1斤谷交換了1皮布是量上的說明。谷交換布自然包含谷的效用與與布的效用的交換,顯然這種質的陳述很不完美,我們更要知道是多少谷交換了多少布,或,交換的谷和布的效用各有多少。也許禹先生和其他人士一樣,會說「1斤谷交換1皮布」不是很明確的量上的陳述嗎?這的確很明確,但是這只是因為我們很熟悉「斤」和「皮」這些量度單位而造成的假象,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1斤谷多還是1皮布多,我們不知道,從而沒法知道這是不是等價交換;(二)如果有N種商品,則用「斤」和「皮」這些量度單位陳述時我們立即稀里糊塗。所以經濟學中的價值必須是指財富的量(或是指效用的量、使用價值的量),而非價值就是效用。至於如何測量這個量,是另一個問題。顯然,如果定義價值是財富的量(或是指效用的量、使用價值的量),則我們的陳述就完美無缺了,一方面我們在質上說谷交換了布,一方面我們在量上說交換的谷和布各有10價值單位,正好是等價交換。也許禹先生會說經典理論不也是這麼陳述嗎?不也是說交換的谷和布各有10價值單位,這正好是等價交換嗎?但是經典的這鐘陳述亂套了,因為經典的價值是效用(或是勞動)。效用和勞動本身是一種實體,他們本身不可能有單位(量綱),只有它們的量——勞動量和效用量才能有單位(量綱)。經典總在用「商品有10價值單位」這種表述方式,說明經典理論中在實際上也是將價值當財富的量(或效用的量、使用價值的量)來使用的,與其定義的「價值是效用、價值是勞動」不是一回事。二、勞動和稀缺度是分配標準當明確價值是財富的量而不是勞動和效用後,我們便能處理好產出和分配(消費)間的邏輯關係了。假如群體生產的財富有1萬價值單位,那麼如何確定群體各要素的消費量呢?這裡先得確定分配法則,然後依分配法則確定分配標準。顯然按勞分配法則是一個普遍的分配法則,其目的在於鼓勵人們多勞動,——畢竟我們的財富主要是自己創造的。毫無疑問,勞動量在這裡從當了分配標準,勞動越多分得的財富越多——表現為工資越高。但是社會總財富只有1萬價值單位,所以每個人分得的財富量必須由公式「個人分得價值(工資)=(社會總價值量÷社會總勞動量)×個人勞動量」確定。{原公式為:個體獲益量 = (群體總利益÷群體總影響力)×個體影響力,見「價值三大定律」中的分配定律,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10950 }。由於各種商品的供給並非總是正好等於需求,所以稀缺度(而非稀缺)從另一方面決定各要素報酬,它仍依上述公式決定各要素因其稀缺程度而分得的財富量。很顯然,假如群體總財富不是1萬價值單位,而是2萬價值單位,那麼人們還是以前那麼勞動,但是其工資會增加一倍。我國與美國的工資差別就是這樣決定的。經典理論認為價值是勞動,價值是效用,只在於他們看到公式「個人分得價值(工資)=(社會總價值量÷社會總勞動量)×個人勞動量」中「個人勞動量」這一部分,因為這一部分確定了勞動量、稀缺度等與要素的報酬成正比。顯然這是既靜態分析的結果,也是沒看到價值分配的結果。在動態上,群體的「社會總價值量÷社會總勞動量」在不同時間是不一樣的,在同一時間不同群體的「社會總價值量÷社會總勞動量」也是不一樣的,但是靜態分析時卻假設了「社會總價值量÷社會總勞動量」不變。價值是勞動、價值是效用這些觀點實際上是將財富(或價值)的分配標準當成了價值。三、分配理論中待解決的問題分配系統有很多分配法則,這些都是要遵循的,比如有按勞分配、稀缺分配、救濟分配、名譽分配、人道分配……。如礦藏稀缺了,於是礦價上漲;如農業不行了,我們要救濟農業,於是農品價格走高;如某人明星了,於是片酬猛高;如現在提倡人道,工人的工作環境改善了,於是其商品價格提高。商品的價格或要素的報酬是由很多很多分配法則共同決定的,一個分配法則決定一點,其總和便是商品的價格或要素的報酬。但是社會總財富在一定時期內總是一定的,有人多得了就一定有人少得了,這個分配法則的決定量多了就一定有個分配法則的決定量少了。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問題,假如社會總財富為M,按勞分配、稀缺分配、救濟分配、名譽分配、人道分配等決定的財富量分別是M1、M2、M3……Mn,此時我們知道M1+M2+M3……+Mn = M ,但是不知道M1、M2、M3……Mn分別是多少,或者說我們還不知道M1、M2、M3……Mn是按什麼法則來確定的。很顯然,假如群體只有1萬錢,按勞分配規律決定8千,則權力分配就只能決定2千,相反,如果按勞分配規律只決定2千,則權力分配就能決定8千,於是有權人的收入很高,百姓收入很低。如何確定M1、M2、M3……Mn是我們要研究的.編輯員:china028凡轉載本站文章請註明:轉自「學說連線」http://www.xsl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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