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將不再設有效期
大洋網訊 明日起,憑居住證就可以繳存公積金、考駕照、辦出入境證件、補換領身份證、辦計生證明,還可以落戶……昨日,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獲悉,《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二審通過,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
據悉,新修訂的《條例》重新設定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擴充到既是居住證明,也是作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同時,增設了居住證申領條件,居住半年以上可按規定申領居住證。此外,居住證不再設有效期,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每年簽注一次。
持證福利都有哪些
新修訂的《條例》賦予了居住證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務和便利。具體如下:
一是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二是享受以下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三是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四是落戶。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現居住地。
目前廣東有流動人口4369萬
據介紹,2009年7月,廣東在全國率先推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為廣東流動人口逐步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增強流動人口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2015年11月,國務院發布《居住證暫行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條例》與《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的居住證申領條件、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持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權利、相關法律責任等均存在不相適應之處,亟須按照上位法精神進行修訂。
同時,廣東省是全國流動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有流動人口4369萬,其中約950萬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動甚至迴流原籍。按照上位法規定,居住登記滿半年申領居住證,可以避免居住證的浪費,減輕公共服務供給負擔和財政壓力。2009年《條例》的部分條款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廣東省流動人口狀況、特點和服務管理需要,亟須修訂完善。
居住半年可申領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修訂草案重新設定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將原《條例》規定的「廣東省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擴充到既是居住證明,也是作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重新設定了有關居住證期限及簽注的條款。居住證不再設有效期,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每年簽注一次。重新設定了有關居住證持有人權益的條款內容。增加了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義務教育、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等公共服務和便利。
同時,增設了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條款。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時間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增加了申領居住證須提交證明材料條款。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此外,還增加規定了對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篡改居住證信息的兩種行為處罰。
到達居住地3個工作日內申報居住登記
《條例》修訂實施後,來粵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和簽注應注意的事項:
(一)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登記憑證。
(二)可以不申報登記情形。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三)居住變更需辦理登記。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四)登記滿半年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自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計算,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五)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六)提交材料。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廣報記者李棟 通訊員黃康靈、李雲飛、曾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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