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庭·聚焦】當婚姻已成往事,也要常去看孩子

  當夫妻雙方婚姻結束,孩子往往會跟著父母其中一方生活,這就可能會遇到非撫養方探視子女遭到撫養方拒絕的情況。然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非撫養方不探視孩子。那麼當婚姻已成往事,孩子有權要求非撫養方家長來探視嗎?

  父母離異 孩子隨父生活三年

  周某與林某都是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1999年相識,2005年,27歲的周某和25歲的林某登記結婚,並在2008年生育了女兒小珠,本來是一個幸福的三口之家,周某與林某卻經常因為瑣事而爭吵,爭吵激烈程度已經嚴重影響了雙方各自的工作和生活。2009年,經常吵架的兩人身心疲憊,感情已經破裂。後來,周某到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女兒小珠和父親周某一起生活,母親林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並可以每兩個星期探視女兒一次。

  周某與林某離婚後,小珠跟隨父親生活了三年。2011年,周某的母親病重,陸續住院八次,花費人民幣近20萬元。周某認為,自己已是負債纍纍,在經濟上和精神上都無法盡全力對4歲的女兒小珠進行照顧,於是就向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小珠的撫養權,由小珠的母親林某撫養。經過法院的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從2012年1月起,小珠變更由母親林某撫養,自2012年2月到女兒小珠成年獨立生活為止,周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自女兒讀小學開始,其就讀公立學校的學費由父母雙方各承擔50%,如果女兒住院,醫療費由雙方各承擔50%,父親周某每兩周可探望一次。

  更換撫養權 父親只探望過兩次

  隨著小珠上學以及生活的開支不斷加大,小珠的母親林某認為周某怠於行使探望權,自2012年到2015年的三年多來,周某隻探望了小珠兩次,一次是在醫院和林某商量是否為女兒的眼睛做激光手術,一次是在商場陪女兒逛了2個小時書店。林某認為,孩子父親周某的冷漠和疏遠,不利於小珠的健康成長。2015年5月,林某以女兒小珠的名義起訴至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要求父親周某每年都需增加支付撫養費,並且定期對小珠進行探視,充分了解女兒的生活、學習狀況。

  周某答辯稱,探視權是自身的一項權利,不容孩子母親指手畫腳,他本來是想探望孩子小珠的,但是雙方經常因為探視產生更加激烈的矛盾,這樣反而更不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況且目前自己每月工資只有三四千元,還有身患重病的母親需要贍養,每年都增加撫養費不符合從化的物價水平,也不符合自己的經濟能力。

  最後,經辦法官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向林某闡釋了有關探望權的法律規定,說明目前只能對協助執行主體(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怠於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同時,經辦法官也對周某進行了教育,說明我國憲法、婚姻法都明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都應當對孩子進行撫養和教育。撫養不是供養,對子女精神上的撫愛、關心也是撫養的應有之義,而離異父母非撫養方對子女的定期探望是撫養的一種重要形式。之後,林某撤回了要求周某定期探視的該項訴訟請求。

  連線法官: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目前只能對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即怠於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

  為了讓未成年人身體和精神都能夠健康成長,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從解決非撫養權人怠於履行探望權的情形出發,提出以下建議:一、離婚夫妻勿將未成年子女作為矛盾的又一交匯點,應當避免將雙方婚姻家庭矛盾轉嫁到子女身上。二、非撫養權人應該積極探望孩子,撫養權人應當為探望主動創造條件。離婚夫妻雙方應當以孩子的健康成長作為根本出發點,摒棄離婚夫妻雙方的恩怨。三、社會基層組織、兒童保護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心理輔導中心等第三方機構應該對離異子女家庭多點關愛和幫助。只有第三方機構以公正、旁觀者的立場看問題,才能更有利於解決離婚夫妻的雙方矛盾,保護離異子女的身心健康。(李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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