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拒簽字 醫院強行剖宮救命引爭議

孕婦拒簽字 醫院強行剖宮救命引爭議作者: 綜合 2010-12-06 08:20:31來源:infzm.com 「如以病人為中心,尊重產婦意見,最後母子雙亡;如醫生遵循醫療原則,子亡母危或也雙亡,兩種情況責任誰負?」患者的簽字權與醫生的處置權再度引發爭議。3年前,在「李麗雲」案中,因為自稱是其丈夫的肖志軍拒絕簽字,醫院無法動手術,結果是母子雙亡;日前,廣州華僑醫院發生了同類案例,但結果有所不同:產婦拒絕簽字手術,最終,在徵得其家人同意後,醫院選擇了強行為其進行手術。孩子最終夭亡,產婦身體狀況已基本正常。孕婦拒簽字 醫院強行剖宮救命據《南方都市報》報道,12月3日清晨6時30分,廣州華僑醫院急診科收治了一名產婦。「產婦下體有陳舊性出血,而且不斷有新鮮血液流出,醫生共同的判斷是:產婦有明顯胎盤早剝癥狀,急需手術分娩方能保住母子平安。」該醫院產科主任李瑞滿介紹說。但是,當醫生向產婦和家屬說明個中利害時,卻遭到了他們的反對。「產婦李女士神志正常,非常堅決地要求通過順產方式產子。」李瑞滿說。儘管產婦的丈夫在明白病情危險後立即簽字同意手術,但產婦依然堅決要順產。而按醫學常規和現行法律,處於清醒狀態下的李女士在輸血及手術方面是擁有優先選擇權(簽字權)。未獲其本人首肯,手術依然難以進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在進行了數十分鐘的反覆勸說無效後,華僑醫院醫務部副主任蔡湛宇代表醫院在手術同意書上籤了名。8點30分,手術分娩如期開展。胎兒於9時被取出,全身被血樣液體包圍。當日下午2時,胎兒最終搶救無效,死於肺出血。而經過一天多的搶救後,據《南方都市報》5日跟蹤報道,到4日中午,李女士的身體狀況已經基本恢復正常。李女士當時為何堅持順產?《信息時報》報道,知情人透露,主要是李女士之前有做過B超等性別鑒定檢查,家裡人已認定了很大機會是個女嬰,所以這次得堅持順產,接下來能快點懷孕才能保證能再生男嬰。  「我們倒沒有擔心醫藥費的問題,可能當時她沒有考慮過(危險因素),考慮的是順產後能立即進行妊娠,而剖腹產後再次生育往往仍需等上兩到三年」,產婦夫婦的朋友馬先生表示。醫院形式上違法?對於醫院的強行剖宮之舉,不少醫生擔心華僑醫院會成為被告。「孕婦明確表示不手術且沒有簽字,醫院強行手術,從形式上講,醫院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是違法的。」《山東商報》報道,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法學教授卓小勤對事件表示。但卓小勤認為,醫院僅是形式上的違法,它的處置是一個合法處置,沒有不妥當。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院在進行手術前,必須首先得到患者的簽字同意,退而求其次,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得到家屬的同意。但問題是,在病人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家屬能否代病人做決定?卓小勤認為,胎兒之所以死亡,主要還是因為胎盤早剝造成的宮內窒息死亡,和醫院的手術沒有關係。醫院的做法符合民法通則裡面的緊急避險原則。「緊急避險的構成有4個條件:險情是真實發生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他人生命安全和財產受到危險和損害、當時沒有更好的方法避險、應以較小的損失挽救較 大的利益。看本案醫院的做法,完全符合這四條。」有人士分析,醫院這麼做,畢竟是違背了產婦本人的意願,無論是母子都安好還是嬰兒沒保住抑或者產婦本人留下後遺症,哪種結果下,醫院都有成為被告的風險,雖然出發點是為了救命,雖然從道義上應該支持。據悉,在實際操作中,許多醫院採取的是「患者(清醒的完全行為責任人)簽字優先,家屬簽字也可」的辦法,但前提是患者本人沒有異議。有醫院負責人表示,在本次個案中,由於患者本人神志清醒,且否決了親屬的決定,醫院確實需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為先。什麼情況下醫院可代病人簽字事實上,在「李麗雲」案事件發生後,衛生部2010年2月出台了《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即醫院可代病人簽「知情同意書」。而在12月3日華僑醫院為產婦李女士採取的手術中,在對李女士勸說無效後,正是由華僑醫院醫務部副主任蔡湛宇代表醫院在手術同意書上籤了名。「我代表醫院簽字時根本就沒考慮過患者支付能力的問題,我當時想到的就是產婦母子都很危險,生命權高於所有旁枝末節的法律規範。但出現類似的結局,我也感覺失望。」蔡湛宇坦言,「從理論上說,如果產婦術後出現問題,醫院將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蔡湛宇表示,在高度尊重患者生命權優先原則的情況下,醫院把簽字責任全攬在了自己身上,但他更希望在相應的法律條文上能更加明確地加以細化和完善。據《南方都市報》5日報道,醫學倫理專家董玉整接受採訪時認為,《病曆書寫基本規範》還存在需要進一步細化的地方。例如,「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究竟是什麼情況,包括哪些情況?「無法及時簽字」是否包括患者在清醒的情況下拒絕簽字?患者家屬的簽字是否具有或在何種意義上具有患者簽字的價值?在什麼情況下,患者家屬的簽字可以代替患者的簽字?不解決法規層面的這些疑惑,類似的案例還會經常發生。深層次癥結在於醫患互不信任事件引起了眾多網友的關注。「你如何看待孕婦拒簽字醫院強行剖宮救命?」在新浪該項有2萬多網友參加的調查中,有90%網友選擇了「理解,醫院本著生命權高於一切原則,果斷手術挽救了孕婦性命」,5.1%的網友選擇「質疑,孕婦當時神志清醒,有權選擇,家屬和醫院不應幫其做決定 」,4.9%的網友選擇「不好說」。據前述《信息時報》報道,對於醫院違反產婦意願強行進行剖宮手術,家屬表示很滿意。但如果出現另一種結果,如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在個人微博中所言:「如以病人為中心,尊重產婦意見,最後母子雙亡;如醫生遵循醫療原則,子亡母危或也雙亡,兩種情況責任誰負?」即未經產婦簽字的情況下,醫院同樣採取了手術,最後卻發生母子雙亡,家屬還會是這種態度嗎?此帖引起了眾多轉載及評論,「在現今的醫療環境下,醫生只能選擇聽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意見,否則一旦有任何意外,誰也擔不起這個風險,就演算法院能判你無責,家屬照樣可以天天鬧醫院。」網友「巨蟹座貓咪」表示。不少網友認為:不簽字,醫院不做,病人死了,家屬要找醫院的麻煩。不簽字,醫院為救命做了,家屬還要找醫院的麻煩。也有網友認為此案更多屬於醫學倫理的討論範疇,「 歸根到底還是對醫院和大部分醫生的不信任」。廖新波在微博中表示,事件值得人們反思:為什麼醫生一再解釋,產婦還是不接受?深層次癥結在於目前的醫患互不信任。由於我國醫療制度的缺陷,一些醫生為了牟利開大處方、大檢查等,以及醫患信息不對等、溝通不足,導致患者對醫生的信任度持續下降,醫患矛盾日益激化,「這才是最大的社會悲劇」。上一頁1下一頁【南方周末】本文網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53193
推薦閱讀:

胡歌跪地簽字:真正的教養,都藏在細節里!
月底前與張承中正式簽字離婚 Selina:婚姻的失敗不代表人生的失敗
和你的愛人簽字離婚,你會哭嗎?
賴昌星被遣返抵京並在逮捕令上簽字

TAG:醫院 | 孕婦 | 爭議 | 拒簽 | 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