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當事人有三次無罪釋放的機會
作者:王如僧: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 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來源:金牙大狀律師網及公號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偵查階段,該階段由公安機關主導;審查起訴階段,該階段由人民檢察院主導;審判階段,該階段由人民法院主導。
在偵查階段,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的證據材料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提請偵查監督科批准逮捕。偵查監督科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或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充分、確實證明當事人實施了毒品犯罪的,就會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當事人的決定。通常情況下,一旦偵查監督科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意味著當事人將會無罪釋放。
如果偵查監督科認為存在毒品犯罪的事實,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那麼案件將進入逮捕期,當事人將會繼續被羈押在看守所。逮捕期屆滿之前,公安機關將會把案件的所有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的公訴科,提請公訴科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公訴科對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當事人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或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無法充分、確實地證明當事人實施了毒品犯罪的,將做出不起訴決定。通常情況下,一旦公訴科做出不起訴決定,意味著當事人將無罪釋放。
如果公訴科認為存在毒品犯罪的事實,做出了提起公訴的決定,那麼案件將進入審判階段,當事人將會繼續被羈押在看守所。在審判期間,人民法院將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經過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或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充分、確實證明當事人實施了毒品犯罪的,就會當事人無罪的判決。通常情況下,一旦人民法院做出無罪的判決,意味著當事人將無罪釋放。
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第一,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都具有對無罪的當事人進行過濾的功能,就像漏斗過濾沙子一樣,以避免無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第二,刑事訴訟程序中,每向後推進一個階段,當事人便錯失一次無罪釋放的機會,並且這種機會稍縱即逝,不可逆轉。
第三,刑事訴訟程序中,每向後推進一個階段,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的難度就上升一個台階。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將案件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請批准逮捕,這意味著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毒品犯罪;一旦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事人,就意味著人民檢察院認可公安機關的意見,也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毒品犯罪;一旦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做出起訴決定,就意味著人民檢察院的公訴科也認可公安機關、偵查監督科的觀點,也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毒品犯罪;一旦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就意味著人民法院也認可公安機關、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的觀點,也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毒品犯罪。
另外,在這三個階段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彼此配合,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完善案件的證據鏈條,案件的證據材料會越來越齊全,案件事實會越來越清楚。
罪名成立的機率就會越來越高,無罪辯護遇到的阻力會越來越大,無罪辯護的成功率將會越來越低,這也就是說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應將無罪辯護提到庭前階段,應在在偵查階段就竭盡全力促使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全力促使人民檢察院的公訴科做出不起訴決定,而不是靜靜等待,等案件到了審判階段,追求人民法院判決無罪。
從當事人家屬角度來看,為了最大限度保障辯護效果,也必須具有刑事案件辯護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的意識。對於那些有一定理據的案件,出於經濟考慮,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不委託律師介入,在審判階段才委託律師介入的做法,會增加工作的難度,可能會錯失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痛失還家屬人身自由,甚至痛失還家屬生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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