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濫貼「奇葩證明」標籤

潘洪其 時評作者

對一些引起輿論反響的「奇葩證明」事件,應當認真考察其具體的成因和各種複雜的可能性。一些證明事項或許看起來不無「奇葩」意味,卻是防範欺詐行為、保障社會誠信、維護權力部門和徵信機構公信力的必需環節,該保留的還得保留,該嚴格執行的就得嚴格執行。

最近,山東徐州市民胡先生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前往徐州市公證處,為在加拿大上學的兒子胡小寶(化名)開具監護人授權委託書。工作人員驗看證件後,要求胡先生出具其妻子是胡小寶親生母親的證明。胡先生很不解:戶口本上我是戶主,並註明我和妻子是「夫妻」,我和兒子是「父子」,結婚證也證明我和妻子是夫妻關係,怎麼還要證明兒子「他媽是他媽」呢?這不是「奇葩證明」嗎?

胡先生遇到的這個問題,差點被當地媒體炒成了又一起「奇葩證明」事件。近幾年,中央和各級政府積極推進簡政放權改革,大力削減一些沒有合法依據的審批事項、證明事項,一些部門要求公民開具各種「奇葩證明」,受到了上級機關或職能部門的嚴肅查處。幾乎每一起「奇葩證明」事件被曝光後,都會受到輿論的批評質疑,「奇葩證明」面臨著「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命運。人們對各種證明事項保持著高度的敏感和警惕,只要被要求提供什麼證明,往往就要下意識地問一句,這是不是「奇葩證明」?這種敏感和警惕應該說是一種正常的反應。

不過,對證明事項的敏感和警惕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就變成過敏和矯情了。徐州的胡先生聽說要證明兒子「他媽是他媽」,首先就懷疑這是「奇葩證明」,其他人聽說公證處要居民證明「我媽是我媽」,肯定也會認為是一種「奇葩要求」。好在公證處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釋,說明胡先生的戶口本和結婚證只能證明兩點,一是他和妻子的夫妻關係,二是他和兒子的父子關係,而無法證明他妻子和兒子是母子關係,但確認兩人的母子關係,是公證處開具監護人授權委託書的一個必須條件,所以,要求胡先生去有關方面(如社區)開具這個證明,是一道必須的手續,而不是「奇葩證明」。好在胡先生比較明事理,理解了公證處所提要求的合理性,如果他一氣之下打「市長電話」投訴告狀,或者憤而在網路上曝光控訴,可能就要鬧出一起新的「奇葩證明」事件了。

過去多年來,很多地方和單位要求居民出具「我媽是我媽」、「本人還活著」之類的「奇葩證明」,有的證明事項完全沒有必要,是有關部門擅自施加給老百姓的證明責任;有的是有關部門自己有責任也有條件去核查有關事項(如通過與公安部門的信息聯網,獲知公民的有關身份信息),但由於懶政成性,不由分說就把核查、證明責任全部推向居民一方。這些「奇葩證明」不但人為加重了居民的證明負擔,也加重了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和社會經濟運行成本,堪稱有百害而無一利之弊政,必須堅決予以清除。

然而,有些證明事項可能看似「奇葩」,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特別是在當下,中國社會整體誠信水平尚不盡如人意,公民在辦理低保、戶口登記、房屋買賣、提取公積金等事項時,鑽空子、打擦邊球甚至欺詐行為時有發生,有關部門對公民提交的證明材料嚴格把關,提出嚴格的證明條件和要求,很多時候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有關部門疏於核查把關不嚴,就可能導致富人吃低保、冒領公積金之類違規、欺詐行為暢行無阻,不但會損害政策和法律的權威,也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危害。

對有關證明事項不能進行民粹化解讀和極端片面的質疑,不能動輒給證明事項貼上「奇葩證明」的標籤。對一些引起輿論反響的「奇葩證明」事件,也不應簡單口誅筆伐就草草了事,而應當認真考察其具體的成因和各種複雜的可能性。一些證明事項或許看起來不無「奇葩」意味,卻是防範欺詐行為、保障社會誠信、維護權力部門和徵信機構公信力的必需環節,該保留還得保留,該嚴格執行就得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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