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適用法律錯誤成行政機關敗訴主因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
適用法律錯誤成行政機關敗訴主因

( 2016-05-20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案件

  □ 本報記者 吳曉鋒  今天上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了2015年重慶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同時公布了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會上,重慶高院副院長黃明耀通報了2015年重慶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況,分析了行政機關敗訴情況及原因,介紹了勞動和社會保障案件相關情況,並對促進重慶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建議。一年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近萬件  據了解,2015年重慶法院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9756件,審結一審行政訴訟案件8878件,一審結案率91%,其中原告撤訴2387件,一審撤訴率26.9%。受理二審行政訴訟案件2573件,審結2408件。受理行政再審複查案件916件,再審審查率10.5%,同比持平。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6074件,同比上升1.4%。  「涉及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的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城建、公安領域的新收案件數共計佔新收案件總數的73.1%,相比2013年的90.1%、2014年的74.8%,呈現出逐年下降趨勢,可見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領域更廣。」黃明耀介紹說。  報告中指出,適用法律錯誤成為行政機關敗訴的主要原因。2015年行政機關敗訴799件案件中,判決撤銷、確認違法或無效、履行法定職責或協議、賠償、變更的分別為508、154、124、11、2件。其中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錯誤情形主要集中在行政機關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主體、過程性信息、內部管理信息及具有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等法律規定適用錯誤。  據了解,行政機關敗訴案件仍集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資源、城建、民政、公安五大傳統領域,這五大領域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共計742件,占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總數的92.9%。  針對勞動和保障領域行政機關敗訴情況,報告指出:新收案件仍集中在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領域,案件中行政機關常見的敗訴情形為對用工關係、工作時間等相關事實認定不清或法律適用錯誤。  黃明耀介紹說,2015年,重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案件數量同比增長262.8%。雖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數大幅增加,但仍有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法院另行發出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後未出庭應訴,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既未出庭亦未出具書面函件說明不能出庭的理由。  對此,重慶高院建議,完善行政機關應訴制度。建議行政機關進一步落實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制度,規範細化應訴工作要求,如要求出庭人員提前了解案情,庭後跟蹤糾紛處理等。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  會上,重慶高院行政庭庭長王彥簡要介紹了2015年重慶法院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6月9日,重慶市渝北區公路管理處同意國博會展公司在某路段右側設置非交通標誌牌,有效期限為1年。2014年2月17日,國博公司在該處設置廣告牌過程中受到渝北區統景鎮人民政府的阻止。2014年3月21日,國博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統景鎮政府2014年2月17日阻止其在渝北區某路段右側公路紅線範圍內安裝高立柱廣告牌的行為違法。  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統景鎮政府的行為違法。渝北區法院認為,統景鎮政府並不具有監督管理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職能。故其制止國博公司安裝高立柱廣告牌的行為屬於超越職權,應被確認違法。  王彥介紹說,在這起案件中,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前提下作為,又不能證明其行為屬於協助性行為,或者已經獲得具有法定職權機關的委託授權,屬於超越職權行為。對行政機關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其在作出增加相對人義務或者減損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要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授權。強制措施正當不代表行為必然合法  2014年7月14日,重慶市鹽務管理局梁平縣分局以重慶博之鳴畜產品有限公司違反《重慶市鹽業管理條例》為由,查封了博之鳴公司使用後剩下的21噸腸衣鹽。2014年7月28日,梁平縣鹽務局因博之鳴公司擅自將被查封的腸衣鹽用於生產,遂作出鹽業行政執法扣押財物決定書,將剩餘的10.875噸腸衣鹽扣押至梁平縣鹽業分公司倉庫。博之鳴公司對行政扣押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梁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實施扣押博之鳴公司鹽產品的強制措施時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亦未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查封、扣押決定書遺漏應當載明的申請救濟的途徑和期限事項,亦未製作併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清單,屬程序違法且適用法律錯誤,遂判決撤銷梁平縣鹽務局作出的鹽業行政執法扣押財物決定書,並責令將被扣押的10.875噸腸衣鹽予以返還。  王彥解釋說,實施強制措施的正當性並不意味其行為本身必然合法,還取決於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是否遵循了法定的順序、時限、步驟。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查封扣押決定書並責令行政機關返還扣押物品,對綜合權衡行政權的效益優勢與價值追求、實現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對接與融合,具有示範意義。頻繁申請信息公開涉嫌濫用申請權  2014年8月31日,張某通過挂號信向奉節縣康樂鎮人民政府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該政府公開其2013年公車配置情況。同年10月14日,康樂鎮政府對於張某的申請進行了回復:「與申請人的生產生活無直接關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管理辦法,可以不予公開」。在該案受理之前及審理過程中,張某先後向奉節縣人民法院郵寄了81件行政訴狀要求立案。經查證,張某向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至少215次,提起行政複議99件,提出各類投訴及實名舉報10餘次。  奉節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和提起訴訟的目的並非為了依法獲取和了解政府信息本身,而是通過不斷的、大量的申請、複議和訴訟,表達不滿情緒和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以達到其承包地附著物利益補償的最大化。張某頻繁申請信息公開的行為已經背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構成了申請權的濫用。  王彥告訴記者,在行政程序中,申請人是否具有濫用信息公開申請權的行為、原告是否具有起訴的利益、原告的起訴目的是否正當、原告的起訴是否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這四個方面實質上是從不同角度界定了信息公開案件原告濫用訴權的構成,對濫用訴權的認定提供了一條可資借鑒的審判思路。本報重慶5月19日電  製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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