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規:非法集資案件的參與人損失自擔
近些年,非法集資案件呈現爆發性增長,花樣翻新,涉案的金額越來越大,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比如e租寶投資騙局,在全國範圍非法吸收資金598億餘元,涉及投資者約90萬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涉案金額430億元,涉及22萬投資者;上海中晉涉案金額399億元,受騙投資者超過2.5萬人。一些投資者,秉承著「賺了歸自己,賠了找政府」的理念,在投資受到損失後,開始走上信訪或上訪的道路,給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浪費司法資源。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損失
非法集資的風險和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呢?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此作出了明確的答覆。該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也就是說,「只賺不賠,賺了就跑,賠了就鬧」的想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如果投資者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損失去信訪或上訪,是得不到任何支持的。
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李在珂律師表示,其實非法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的原則之前就有司法解釋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是這麼操作的,這次國務院發布的條例是對這個原則的進一步明確。2014年3月2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就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也就是說,如果投入100萬參與的非法集資,該案金額1個億,清退比例是15%,最後可以得到的清退金額是15萬元,剩餘的85萬元損失就需要自己來承擔。
李在珂律師表示,從法理上來說,參與非法集資,本身就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行為,受到的損失理應自行承擔。國務院條例這樣明確規定,有利於打消人們「一夜暴富」「天上掉餡餅」的僥倖心理,從而回歸理性,拒絕參與,讓非法集資失去滋生土壤。
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李在珂律師表示,現在的非法集資手段多樣,方法隱蔽,經常會與互聯網、高科技相結合,也會利用名人、權威機構、權威媒體去做宣傳,辨識的難度很大。對普通民眾來說,對於手段多樣的非法集資行為,要善於進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投資時,應選擇具有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或經批准允許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機構。必要時,在簽訂協議時請專業律師保駕護航,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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