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保全
2013年05月19日 12:57來源: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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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家事求解丈夫出軌,用「公司賬戶」轉移夫妻財產 妻子離婚後遭遇「人財兩空」
案情回放
安紅和王雄是家裝設計行業的伉儷,兩人曾合力奪得某全國創業大賽二等獎,婚後育有一雙兒女,十分令人艷羨。在兩人的事業蒸蒸日上之際,安紅選擇了回歸家庭,一心一意在家相夫教子。
2005年,安紅偶然發現王雄與公司新來的前台有了婚外情。顧全大局的安紅多次勸說,但王雄並無悔改之意,反而對妻子很不耐煩。安紅的忍讓令王雄變本加厲,他開始明目張胆地和情人出雙入對,安紅只好向法院提出離婚。
可讓安紅意想不到的是,這麼多年辛苦累積的家財居然一夜揮發了。用於出租的一套房屋不知何時已登記在他人名下,就連居住和辦公的兩套房屋也都被辦理了抵押借款。另外,王雄名下有三個銀行賬戶,其中兩個工商銀行賬戶的餘額幾乎為零,另一個農業銀行賬戶內的錢款也在半年內被轉移殆盡。安紅放棄了對工行賬戶內錢款的主張,但要求對分居後王雄從農行支取的現金主張權利。
但王雄不同意安紅的主張,並提出農行這個賬戶是專用於公司經營活動的,還提供了公司的證明。該公司證明稱:為了開展業務需要,我司自2004年起要求公司主管王雄使用其個人賬戶用於公司應付、應收賬款之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賬號每月都有大量資金頻繁進出,與一般個人資金收支狀況明顯不符,因此對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支取現金進行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對家庭財產並不了解,在法庭上安紅無法拆穿王雄的謊言。最後法院判決安紅撫養女兒並獲得一套房屋,但要償還房屋抵押貸款。
離婚後,王雄仍與情人關係親密以至於對兒子不管不顧,安紅只好獨自撫養兩個孩子,日子過得十分拮据,於是她找到譚芳律師,希望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譚律師代理安紅向法院提起了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
庭上,王雄仍以公司證明作為尚方寶劍,但譚律師申請了法院調查取證,調取了王雄農行賬戶的銀行流水。法庭辯論中,譚律師提出王雄系該公司的股東之一,開具證明對於被告來說實屬易如反掌,且僅憑這一份證據無法證明銀行帳戶內的資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上述賬戶有大量生活類消費,包括超市購物、支付寶還貸、旅遊以及酒店開房等費用,這些個人消費項目十分之多,明顯是被告的個人賬戶。王雄以公司賬戶之名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之實,其轉移的數百萬元錢款系夫妻共同財產。王雄無從爭辯亦無法提供證據,法院最後判決支持了安紅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惑
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另一方可請求再次分割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譚芳律師
夫妻本是同林鳥,糾紛起時各自飛。夫妻離婚時,往往雙雙都會費盡心思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律師,我們目睹了很多曾經的恩愛伴侶在離婚訴訟前與訴訟過程中用夫妻共同財產玩起「躲貓貓」的遊戲。那麼,隱藏、轉移財產的一方真能如願嗎?倘若遭遇這種情況,另一方該如何應對呢?
1、離婚時王雄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將面臨哪些法律後果?
王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隱藏、轉移了大量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還通過公司出具虛假證明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依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的規定,王雄的上述行為可能面臨三種法律後果:一、這種行為若在離婚時被發現的,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二、若在離婚後被發現的,安紅還可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三、作為一種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可對其予以制裁。
2、離婚判決已經生效,法院也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安紅還能採取什麼維權措施嗎?
安紅可以維權。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注意的是,維權有時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因此,安紅必須在發現王雄上述行為的次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另外還需注意收集證據。
值得提醒的是,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夫妻一方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兩種情形。據此,若安紅能警覺地發現王雄轉移或隱匿財產的行為,在不離婚的前提下,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同樣有利於維護自身權益。因此,夫妻中尤其是不掌握家庭經濟大權的一方,應在夫妻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時掌握財產線索,並積極防止對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若進入訴訟還可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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