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交通工會圖書館推薦—學法筆記行政組織
一、行政組織概述1、概念行政組織是指以實現國家行政職能為目的的,以行政職位基本構成單位的組織。行政組織的典型和主要形態是國家行政機關。2、行政組織法概述行政組織法是關於行政組織的職能和許可權、設置權和編製權、公務員錄用權和管理權的法律制度,可以分為行政組織也就是通常說的行政機關和非政府公共組織、公務員兩大部分。行政機關機關組織法的主要內容有——行政機關的性質和組成,行政機關的職責許可權,行政機關的設置和編製管理,行政機關的決策制度和工作規劃,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個關係和監督機制。編製管理是行政機關設置行政機構的經常性管理活動。編製主要包括人員的數量定額和職位結構。二、行政主體概述1、概念行政主體是指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名承受一定法律後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成為行政主體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方面有立法性文件賦予其獨立的行政職;另一方面,該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實際地開展行政建立活動,這體現在管理活動我的署名簽章上。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有行政機關和非政府組織,但是他們管理具體行政事物時需要有法律規定作為根據。雖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最常見的行政主體,但是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那些行政機關能夠成為行政主體,應當依據法律規定來確定。2、行政主體的判斷標準標準有三一是權,即獨立職權。這就可以排出做為權力機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作為行政主體的情況。另外,許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一些社會組織,甚至個人,都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著行政職權,但他們行使的這種權可能並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的。此時他們僅僅是接受了權力擁有者的委託,自己並非權力的擁有者。因此,一用權的標準來判斷行政主體,應該看誰是權力的擁有者,而不是看誰是實際行使權力。二是名,名義標準是判斷行政主體的外在標準,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行使職權。名義標準最易識別,一般只作參照。在實踐中,許多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各機構與組織也常常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事,此時我們不能僅憑名義標準就簡單判斷。但在一一種情況下名義標準可以作為最終標準,那就是當多個主體對某一事件均具有職權,並經共同商議之後對此作出行政行為的,此時該行為以誰的名義做出,誰就是此事件的行政主體。三是責,責是判斷行政主體的關鍵標準。責,指能夠獨立層但行為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在行政訴訟中能夠成為被告,在行政複議中能夠層成為被 申請人,或在行政賠償中能夠成為賠償義務機關。有權有名未必就是行政主體,但一旦有則就必是行政主體。的判斷一個組織是否是行政主體,關鍵還看他能否獨立負責。三、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責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等機關、機構組成。1、國務院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全國最高行政機關,毫無疑問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國務院的組成人員是,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個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基本職權由憲法第89條規定,其中包括發布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等。此外,單行的法律和全國人大的決議還可以根據需要規定授予國務院專門職權。2、國務院機構的種類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目前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的主要依據是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和1977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慣例條例,除了行政機構外、國務院還設有事業單位和特設機構。國務院辦公廳是協調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沒有獨立的行政職權,一般不能作行政主體。依據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直接設立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務院領導下主管特定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門、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務院組成部門均可以作行政主體。目前,共有25個部門。國務院組成部門的的設立、撤銷或者和合併,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財務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務院直屬機構,是主管某項專門業務,一般具有杜立德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參事室除外」可以成為行政主體。該類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原則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辦事機構,其負責協助國務院總理辦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一般不能作行政主體。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立、撤銷和合併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是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構,可以作為行政主體。其性質不屬於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國務院主要通過他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項,事實管理,並對國務院負責。其設立、撤銷、合併由國務院機構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議事機構,承擔國家行政機構重要業務工作組織協調任務。國務院議事機構議定的事項,經過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一般沒有獨立的行政職能,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其設立、撤銷、合併由國務院編製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除上述部門外,國務院設立有直屬特設機構,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有行政主體資格;部分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如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社保基金理事會、地震局、氣象局、檔案局等法律法規授權,也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可以成為行政主體。3、國務院行政職能的調整和內設機構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立後,需要對職能定進行調整的,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部門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設立司、處兩極內設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司、處兩極內設機構,也可以只設立處級內設機構。國務院行政機構的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合併,經國務院機構編製慣例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行政管理機構的處級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由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按年度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備案。4、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製管理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製,是對國務院行政機構人員的數量定額和領導職數的管理制度。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製,依據職能和職位分類實行精簡原則。國務院行政機編製的確定,在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立時進行。編製方案的內容是—機構人員定額和人員比例;機構領導職數和司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國務院行政機構編製的增加和減少,有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審定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四、地方國家行政機關1、概念。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值在一定行政區域內有該行政區人民代表機關產生的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他既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本地人民代表機關制定發布的法律和決議;又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向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2、種類。地方各級政府,我國地方政府為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各級政府均屬於行政主體。地方各級政府的工作部門與直屬單位,他們與國務院的工作部門與直屬單位存在對應關係。一般來說,國務院的上述單位中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地方政府中與其對應的單位也就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反過來也一樣。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縣級以上政府才設立這些部門與單位,鄉鎮政府不設立工作部門。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一定行政區域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有獨立的行政職權,可以作為行政主體。派出機關三大類——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設立要經國務院批准;縣、自治區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所,設立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設立要經過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政府的辦公機構、辦事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地方政府的這些機構在設立上與愛國務院類似,一般情況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機構與分支機構。某些中央行政機關或機構,在地方上設立了分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這些機構一般可以作為行政主體。如中央人民銀行在地方上設立的分行、支行,銀監會在地方上設立的銀監局。地方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與內設機構,地方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和內設機構是這個機關的組成部分,一般不具有獨立職權,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但有些派出機構與內設機構獲得授權,在一定許可權內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派出機構方面,常見的如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在內設機構方面,常見的如地方公安部門的內設機構,包括公安消防機構、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公安出入境各機構等。3、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和職責許可權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省長、副省長,自治州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上述副職行政首長的任免,並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廳長、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擔任。設置許可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變更規格、名稱,有本級人民折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審核後,報審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合併,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應予注意的是,與中央不同,地方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不能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各機構承擔。設置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所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不能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各機構承擔;並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原則以及程序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編製,應當根據其所承擔的職責,按照精簡的原則核定。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製,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製,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製。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編製總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國務院機構編製機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調查職責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編製總額內調整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編製。但是,在同一個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步步調配使用行政編製的,應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編製機關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製,所需要的編製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機構編製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檢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機構編製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職權衝突解決,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製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通過程序報本紀本級人民政府決定。領導原則。地方政府的的各工作部門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垂直管理機構除外,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五、實施行政職能的非政府組織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概念。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參加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並承擔相當法律責任的非政府組織。類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類型,常見的有國有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大致可以分為大類, 一類是執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如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一類是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如高等學校。前者的職能主要就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後者雖然一般情況下不進行行政管理,但在特定領域內,特別法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企業單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一般沒有行政管理的職權。但是,國有公有企業、金融企業和全國性總公司五往往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的對象。2、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該類組織是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在委託事項範圍內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非政府組織。這類組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和對外承擔法律後果,真正的行政主體仍然是原委託機關。3、行政授權和行政委託的區別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是本無行政職權的機構活組織,被授權的機構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被授權的組織包括企業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行政機關本身已經是行政主體,自然不能成為授權對象;個人也不能成為授權的對象。行政委託的對象則十分寬泛,即可以委託給某些機構和組織,還可以委託給個人,乃至委託給另外一個行政機關。常見的是上級委託下級。依據不同。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依據並且這些規章的授權不能違反上級法的禁止性規定;而行政委託的依據可以是法律、法規或規章甚至一般規範性法律文件。結果不同。這兩者最為重要的差別,行政授權的結果是使被授權者獲得了行政主體資格,能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行政委託的結果決並不能使被委託者獲取行政主體資格,其實施的行為在法律上仍屬於委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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