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階段,佔得先機享有主動

文/李小斌 律師

犯罪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是陌生的,在極短的時間內,從旁觀者變成當事者,一般人是無法接受這樣的巨變。刑事案件,律師越早介入,就能夠為當事人謀取更多的利益。律師可以通過合法的會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使當事人了解訴訟程序,不至於對刑事案件陌生,使得自身無所適從。當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才能在司法程序中,不至於對法律知識信息了解的不對等,從而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總之,找准方法,選對人,搶先機,佔主動,才能獲得有效辯護,辯護才能發揮其最大的價值。

01class找准方法:選擇律師而非不牢靠的社會關係

中國有個奇怪的社會現象,在刑事案件中,親人一旦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羈押於看守所,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獄之災,犯罪嫌疑人家屬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積極尋求律師幫助,而是熱衷於托熟人,找關係,希望用錢可以擺平。

當犯罪嫌疑人家屬在無法使用社會關係擺平事情時,方才恍然大悟,轉而向律師尋求幫助,但所涉案件往往已經到了尷尬的境況: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屬由於前期「請吃送禮」來疏通關係,銀行裡面的存款所剩無幾,家裡值錢的東西也已經變賣了,律師費成了大問題;另一方面由於律師介入過遲,錯失了解案情的最好時機,導致案件處理結果嚴重惡化,讓律師處於非常被動的不利地位。

  

作為律師,很同情當事人家屬的感受,對被羈押的親人,寧可付出一切換得安然無恙。律師針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破財或許還是次要,耽誤了案情,錯失案件處理時機才是我們最痛心疾首,最不願意看到的。

02class選對人:選對律師,是有效辯護的重要前提

事實上,委託律師就像選擇醫生一樣:沒有全能的醫生,真正的好醫生只專註於一個領域,醫院工作的醫生分工很細,力求達到團隊化、精英化、專業化,靠專業取勝。律師也是如此,在律師所在的執業領域也會細分為刑事辯護、婚姻家屬、知識產權、建築房地產、金融證券等不同的方向。

去醫院看病診斷時,患者是呼吸有問題的,正確的選擇是去內科,而不是選擇骨科;處於嬰兒時期的毛病,應該找兒科醫生,而不是找婦科醫生;家屬委託律師也是如此,必須要選對人。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找公司法律師,而不是知識產權律師,貪污受賄或持槍傷人就應該找刑事辯護律師,而不是建築房地產律師。

當你的親人是心臟病突發,危在旦夕,你膽敢將他的生命託付於一名骨科醫生,由他持刀為你的親友動手術嗎?同樣的道理,當你的親友被控刑事犯罪,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時該案為一起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時,你放心將該案委託給一名建築房地產律師嗎?所以,選對醫生,可以治病救人;選對律師,可以最大程度發揮辯護的作用。

03class搶先機:律師越早介入,對案情幫助作用越大

俗話說病向淺中醫,大概意思是說,一個人身體上的病越早發現越好,越早去醫院看醫生越好,這樣就有利於把病治癒於早期階段,甚至萌芽狀態,降低治療的難度,減少患者經濟負擔,以及可讓患者少受一些肉體上的折磨。試想如果疾病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醫生醫術再高明也是回天乏術。

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請律師,也是宜早不宜遲,律師介入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試想一下:一個刑事案件,申訴時才委託律師介入,這時候律師再技藝高超,神通廣大,恐怕也只有對當事人進行人道主義關懷的份了。

04class佔主動:律師不可忽視的作用

有人會問,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有什麼作用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職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等。

(一)了解情況,把握案情,為有效辯護做好基礎準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律師憑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何時何地因何事被羈押,同時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居住、健康狀況,也可傳遞家屬的關懷,不至於在看守所內孤獨無助;同時,將看守所了解的當事人情況向家屬傳達。通過會見,律師就可以了解事情來龍去脈,解開犯罪嫌疑人家屬心中的謎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況,使壓在犯罪嫌疑人家屬心中的那塊大石稍微下放一點。

被羈押後,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問:我是不是觸犯刑法了?我該怎麼辦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益?這些答案都是需要辯護律師去解疑答惑,讓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狀況有清晰的認識。

(二)依法提供律師意見,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如果當事人行為不構成犯罪,那麼當事人的行為性質是怎麼回事,是經濟糾紛,是僅受治安管理處罰即可的行為?法律依據在哪裡?偵查機關提審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應該怎樣向辦案人員溝通、反映問題,爭取早日釋放?

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構成犯罪,構成與否,要看偵查機關能否搜集到特定證據,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這種情況下,律師可以為當事人解釋其涉嫌罪名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根據偵查機關叫當事人辨認情況,預測偵查機關是否還抓到其他同案人,搜集到哪些證言?根據偵查機關是否叫當事人簽名確認告知書,預測偵查機關是否已經找到贓物,是否已經找到當時的作案工具?結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指出,偵查機關還需提供什麼證據才能將你入罪?偵查機關可以通過什麼方式去收集該證據,收集到該證據的可能性有多高?偵查機關提審時,你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如何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問題,讓事態朝著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方向發展。例如在許多案子中,犯罪嫌疑人對立功、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不了解,這些法定的從輕情節,在關鍵的時候可以救命,在一般情況下也是減輕處罰的重要依據。此外,犯罪情節較輕的,可否在偵查階段進行刑事和解,或在審查起訴階段為其爭取不起訴處理,如果當事人身患重病,或處於哺乳期,或超期羈押的案件,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或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

(三)為非法證據排除打下前哨

刑訊逼供作為一種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審訊方法。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可以了解到辦案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如有刑訊逼供,律師就會調取辦案人員刑訊副逼供的證據,為當事人代理申訴、控告,排除掉根據刑訊逼供作出的供述,使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四)以法律和事實為犯罪嫌疑人爭取自由

對於一些構成犯罪與否,爭議巨大的案件,律師可以引經據典、旁徵博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向偵查機關或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出具法律意見,動搖他們的內心確信,迫使他們不予批准逮捕當事人,或對當事人取保候審或釋放當事人。

 

對於一些由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或者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或者過失犯罪,如果犯罪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當事人認罪的,可以動員當事人或其家屬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的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達成和解後,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爭取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

綜上所述,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夠有效的發揮律師的作用,最大程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應當看到,律師在偵查期間的介入,更多的是在潤物細無聲中為當事人爭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硝煙還沒有點燃時,就不戰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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