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折讓的財稅處理案例
案例: 某工業企業3月份會計憑證記載,銷售給甲企業產品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為200000元,銷項稅額34000元,貨已發出,貨款及稅款已委託銀行托收,企業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234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4月份企業以銀行轉來甲企業部分貨款拒付理由書,稱「發來的產品因含量不夠不能按一級品付款,按二級品付款,讓價15%"?並收到甲企業貨款198900元。企業經研究同意甲企業的意見,企業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30000元,銷項稅額5100元,企業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98900 產品銷售收入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貸:應收賬款 234000
經稅務人員檢查,企業在沒有收到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情況下,就擅自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減產品銷售收入30000元,相應地抵減了銷項稅額5100元,違反了增值稅的有關規定,應調增銷項稅額,補繳增值稅。
分析: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在貨物銷售以後,由於貨物質量、品種等不符或其他原因而事後發生的應給予購買方額外的減讓。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同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第一、在發票開具當月,購買方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第二、在開具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情況下,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銷售發那個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還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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