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法律地位比較

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法律地位比較日期:2008-03-29

  隨著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取得成功,成為第29屆奧運會的主辦城市,以及北京奧運會籌備工作的全面展開,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奧委會」)所開展的工作和所組織的活動,都成為社會各界的關注之處。

  作為中國境內兩個重要的奧林匹克成員,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有許多共同目標並且聯繫密切。但是,作為兩個互不隸屬、各自獨立的機構,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的區別十分明顯。

  儘管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的法律地位早已得到明確規定,但輿論界對二者的區別關注不足,人們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混淆或誤認,已經給具體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理清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的關係,在實際操作層面顯得格外必要。本文旨在從法律地位的角度來探求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的區別。

  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均為獨立法人,根據《民法通則》中以法人的活動性質為標準的劃分方法,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分屬不同種類的法人,北京奧組委是事業單位法人,中國奧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此區別為二者的根本區別,以此為基礎造就了二者一系列差別。

  一、成立依據不同在國際奧委會表決確定北京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的當天,國際奧委會與北京市、中國奧委會簽訂了《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以下簡稱《主辦城市合同》)。該合同第六條明確規定,應在合同簽訂後不遲於五個月內建立奧運會組委會,該組委會須成為主辦國家法律下的一個法律實體,其組織形式須能根據本合同在其運作和權利及義務方面提供最大益處和效率。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成立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通知》。通知指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北京奧組委,並宣布了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名單。

  2001年12月13日,北京奧組委於人民大會堂召開成立大會。同年12月21日,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就北京奧組委的機構編製做出批複,確定了北京奧組委的規範簡稱,規定了上級對北京奧組委的領導關係。

  2002年3月7日,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向北京奧組委頒發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證第110000001837號)。至此,北京奧組委完成了作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的全部法定手續。相比於北京奧組委,中國奧委會歷史悠久,經歷曲折。從中國奧委會的歷史發展中,我們可較系統地了解其成立依據。國際奧委會在承認各國國家奧委會時所信守的原則是:國際奧委會可承認那些其活動同國際奧委會職能有關的組織為國家奧委會,即《奧林匹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第四條之規定。根據上述原則,中國奧委會的歷史可追溯到1924年。

  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作為中國第一個全國性體育組織成立於1924年,並於1931年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為中國奧委會。新中國成立後,原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於1949年改組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1954年,國際奧委會確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為中國奧委會。不久,由於敵視新中國的美國人布倫戴奇擔任了國際奧委會主席並蓄意製造「兩個中國」,我國從1958年起中斷了與國際奧委會的聯繫。1979年,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通訊表決,以62票贊成,17票反對,通過了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此前於日本名古屋作出的決議: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確認代表中國奧林匹克運動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奧委會,正式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址設在北京,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歌。同時,將中華台北的奧委會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機構,以中華台北奧委會的名稱保留在國際奧委會內,但必須使用有別於迄今使用的歌曲、旗幟和會徽。同年,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與中國奧委會分立。1995年,我國頒布和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其中明確規定「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是以發展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組織,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

  2001年3月6日,民政部向中國奧委會頒發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證字第4550號)。

  二、分別取得法人資格時具備的基本條件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具備如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之條件來比較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在取得法人資格時的情況,二者存在以下區別:北京奧組委和中國奧委會分別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北京奧組委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中國奧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北京奧組委的登記住所為北京市東交民巷2號B座6層,目前的辦公地址為北京市東四十條24號。中國奧委會的登記辦公場所為北京市體育館路9號,目前的辦公地址為北京市體育館路5號。北京奧組委的開辦資金與中國奧委會的註冊資金也不相同。

  根據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北京奧組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是組織第29屆奧運會,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制定奧運戰略計劃,聯絡國際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策劃與組織比賽,協調奧運場館及設施規劃與建設,負責相關法律服務與安全保障。

  根據民政部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中國奧委會的業務範圍是競賽組織、書刊編輯、舉辦展覽、制定規程、國際合作、業務培訓、專家鑒定、科學研究、諮詢服務。根據《憲章》規定,中國奧委會肩負著在中國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的任務,其中包括在中國宣傳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關心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文化活動,確保《憲章》在中國得到遵守等一系列的責任。

  三、人員的組成、機構設置不同

  (一)人員組成有明顯區別

  隨著我國行政機關的機構改革和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的歷史變遷,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目前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基本上也是合署辦公,中國奧委會的工作人員大體上是國家體育總局工作人員。

  北京奧組委是一個新建的事業單位。根據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的批複,北京奧組委在組建初期由中國奧委會、北京市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人士以及知名人士組成。北京奧組委的組建工作由北京市政府和國家體育總局共同組織。北京市政府和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作為北京奧組委的組建單位,抽調了許多人員加入北京奧組委,這些工作人員在北京奧組委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際奧委會對北京奧組委和中國奧委會人員組成要求不同。根據《主辦城市合同》,北京奧組委的成員中應包括中國的國際奧委會委員、中國奧委會主席和秘書長、由北京市政府委派並代表北京市的成員、曾在前屆夏季奧運會或冬奧會參加過比賽的運動員。《憲章》對國家奧委會的組成也有相關的規定,中國奧委會的組成人員符合這些規定。

  (二)內設部門不同

  根據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的批複,北京奧組委目前內設秘書行政部、總體策劃部、國際聯絡部、體育部、新聞宣傳部、工程部、市場開發部、技術部、法律事務部、運動會服務部、監察審計部、人事部、財務部、環境活動部共14個部以及信息中心。北京奧組委在部、中心之下設立處。根據北京奧運會的籌備進程,北京奧組委將增設若干個新部門。

  國家體育總局是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內設辦公廳、群眾體育司、競技體育司、體育經濟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對外聯絡司、科教司、宣傳司、機關黨委,另外還有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的紀律檢查組(與監察部派駐的監察局合署辦公)、離退休幹部局等機構。國家體育總局在廳、司、局之下設立處、室等。國家體育總局除機構之外,還直轄若干個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訓練單位、科研單位、體育院校和中國體育報業總社等企業、事業單位。中國奧委會的許多重要工作,主要由秘書處、市場開發委員會等工作部門承擔。

  四、擁有的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不同

  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作為獨立的法人機構,二者均享有各自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由於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的設立宗旨和業務範圍有差異,因此,二者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也不盡相同。根據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均為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分別擁有不同的奧林匹克標誌。

  (一)北京奧組委所擁有的奧林匹克標誌,詳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二條第(四)、(五)、(六)項,主要包括:

  1.圖案類奧林匹克標誌,即原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北京奧申委)標誌(由五色中國結、「BEIJING2008」字樣及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所組成,該徽記在北京作為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候選城市時期,還包括「Candidate City」字樣)。

  2.文字類奧林匹克標誌。包括原北京奧申委名稱、北京奧組委名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口號(包括「新北京,新奧運」、「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及「北京2008」字樣等奧林匹克標誌。另外,上述文字類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語言的譯文亦屬於奧林匹克標誌。

  3.隨著奧運會籌備工作的展開,北京奧組委將來還會擁有新的奧林匹克標誌,如北京奧組委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吉祥物等,以及《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標誌。

  (二)中國奧委會所擁有的奧林匹克標誌,詳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主要包括:

  1.圖案類奧林匹克標誌,中國奧委會會徽和中國奧委會商用徽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組成中國奧委會會徽。抽象的長城圖案和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組成中國奧委會商用徽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中國奧委會會徽中含有我國國旗圖案,不得用作商業性使用。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02)152號文件及其附件的規定,根據海關總署2002年第8號公告的規定,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標誌也是中國奧委會所擁有專有權的奧林匹克標誌。

  2.文字類奧林匹克標誌,即中國奧委會的名稱。除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在上述方面的區別以外,二者在其他方面還存在許多不同點。例如,北京奧組委並非永久設立的機構,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謝幕後,北京奧組委將結束其歷史使命;而中國奧委會作為發展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的體育組織,作為代表中國參與國際奧林匹克事務的體育組織,還將長期存在和依法活動。需要指出的是,本文雖力求闡明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的區別,使人們能對二者的關係有個初步的認識,但絕不是要將二者割裂開來。

  2008年奧運會不僅使我國第一次有機會舉辦奧運會,也是自1984年奧運會採用全面市場化運作模式以來,社會主義國家第一次舉辦奧運會。如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辦好第29屆奧運會,並憑藉奧運會的商機繁榮我國經濟,都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北京奧組委與中國奧委會緊密合作,與各協作部門互相配合,才能真正把2008年奧運會辦成歷史上最出色的一屆奧運會。(《體育文化導刊》2003年第6期 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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