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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不擔撫養費,反悔後從何時起算

問:

我與肖某曾生育一雙兒女。2012年8月3日,我與她協議離婚。我當時考慮自己經營的超市效益好,經濟上寬裕,所以我們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兩個子女由男方撫養,女方不用承擔撫養費……」但自從去年以來,超市效益下滑不說,物價上漲、兩個孩子陸續不斷長大,上學、醫療及生活費開支不斷增多,我幾次找到肖某要求她補給自己2012年9月以來兩個孩子的撫養費,但肖某隻同意從現在起算。對此,法律會支持誰呢?

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你有權為子女向其母親肖女士提出要求支付合理撫養費的請求。關於起算時間,考慮雙方曾約定一方不用承擔撫養費,且已經實際履行了一段時間,通常應從反悔(主張權益)之日為起算點,而對當時未反悔的時間段的撫養費,法律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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