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簽訂離婚協議,有3個法律要點必知|法官說法
摘自北京法院網,作者:王雪
1、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協議方能生效
離婚協議書是對夫妻雙方關於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形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在離婚協議書成立並生效之後,夫妻雙方都應按照簽署的協議履行義務。那麼,離婚協議書是何時成立,何時生效呢?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係並不受《合同法》調整,因此只能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般來說,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在雙方均簽字後成立。但此時,離婚協議的成立並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的生效。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一般來說,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則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只有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果簽署了離婚協議後,一方反悔了,不想離婚了,並且拒絕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是在法院的訴訟當中反悔,不願按照協議上的內容分割財產,那麼此時,在婚姻關係解除之前,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但並未生效,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的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有反悔的權利,法院在訴訟中遇到這種情況,會認定離婚協議不生效,如果雙方仍舊同意離婚的,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協商一致,離婚協議可以變更或補充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協議離婚時,不僅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而且必須要雙方親自前往民政局辦理,在辦理離婚登記前,由於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變更的。如果夫妻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離婚協議書在離婚登記生效時一起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是夫妻在離婚前自由協商的結果,等於是處置自己權利的行為,不能出爾反爾;如果夫妻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滿,那麼就不應當簽署離婚協議書,或者不前往辦理離婚登記,但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對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的,這也是夫妻雙方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
實際上,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完全可以就其內容進行變更或補充的,這屬於夫妻雙方對於自己權利的處分權,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的。那麼,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之後,是否可以就上述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呢?在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法律賦予權利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對自己享有的權利進行任意的處分,即便是在離婚之後,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這些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合法的,也同樣是會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的。
3、沒有法定事由,離婚協議不能反悔
離婚協議簽署之後,夫妻雙方是否有反悔的權利呢?一旦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生效,男女雙方此時如果就財產分割的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起訴到法院是會得到法院受理的,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能反悔,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形,在有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起訴到法院是可以得到變更或撤銷的支持的,但如果簽訂離婚協議時確系自願,僅是事後反悔,那麼雖然訴至法院會被受理,但其變更或撤銷的訴求並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誠實信用是我國的公序良俗,是公民在民事活動中都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只要簽訂協議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事後無故反悔,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像離婚協議書這類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協議,在簽署之前要慎重考慮,避免出現事後無故反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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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怎樣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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