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促「礦地分審」有效銜接
近年來,一些地方礦業權設置及其附屬用地在審批環節相互脫節,導致經依法批准設立的礦業權因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無法及時「落地」。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方面,自成體系的審批事項不兼容。礦業權設置的審批僅「就礦審礦」,相關法律、審核流程和要件申報中不涉及用地信息,這種「礦地分審」的方式一直以來仍在沿用。另一方面,本末倒置的審批流程不合理。礦產資源的賦存不會因地制宜,但現行「礦業權設置審批在前,附屬用地審批在後」的流程,極易導致附屬用地無法「落地」。工作中有過這樣的實例,經基層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組卷報批並獲上級機關批准設立的礦業權,在項目進場時卻因其周邊近7公里範圍內的土地均為基本農田,而無法為其提供相應的附屬用地審批,最終在捨近求遠後方才「落地」。此外,各自為戰的有效信息不共享。受歸口管理方式影響,礦產和土地資源的有效信息也基本處於分別管理的狀態下,信息不對稱、不共享。
基於以上現實,迫切需要改進現有審批方式,推行礦業權設置的用地審批前置,儘早彌補「礦地分審」間的斷裂帶。
一是提前介入先行預審。凡擬設立礦業權,在論證階段就要做好後續可能佔用的土地位置、土地性質、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來源等事項的預審及規劃,有效規避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塊報批,同時也便於預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採礦用地一律從年度計劃指標中安排並逐級送審。在此基礎上,採取土地和礦產協作同步報審,由雙方依據各自職能獨立審核又相互協作,最大限度地縮短審批周期。
二是分類實施用地供應。當前採礦用地一律劃歸建設用地範疇進行管理的做法略顯僵化,今後可區分情況和性質設置相應的用地審批流程和許可權。比如,對短期內佔用、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可保持原土地性質不變,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並採用收取還耕(復墾)保證金等手段,約束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結束對被占土地進行治理後予以退還;對確屬長期佔用或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則繼續按以往的建設用地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共享信息提質共贏。國土資源部實施多年的「金土工程」和已經投入運行並初見成效的「批、供、用、補、查」監管信息平台,無一不對信息化的推進及應用起到了示範與引領作用。今後,在礦業權設置及其配套用地的審批上,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要進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的投入與普及力度。比如建立統一的信息交互平台,使相互間既獨立工作,又互享彼此信息,以便有效提升審批效能、監管效率和服務效果。
(作者單位: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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