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釋放積極信號(人民時評)
兵 臨
《 人民日報 》( 2011年08月26日 09 版)
儘管尚在審議中,但草案中對公權與私權的重新「配置」調整,強化了個體權利保障的價值理念
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是這一重要法律自1979年制定以來的第二次「大修」,增加和修改的條文占現有條文總數的三成以上。
一部調整國家追訴犯罪的程序基本法,之所以引起人們強烈關注,是因為它不僅涉及對國家權力的調整配置,更關係到公民個體權利的保障。在現代國家,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關照程度,往往成為衡量人權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
回顧我國刑訴法發展歷程,不難看到這樣一條脈絡:從單純注重打擊犯罪向兼顧人權保障方向演變。在1979年我國制定刑事訴訟法之初,立法價值取向偏重於維護國家追訴權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個體權利保護較少。1996年刑訴法修改,突出對被告人權利的關懷,確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對隨後的刑事執法產生了深遠影響。隨著近年來公民權利意識增強,此次刑訴法修改理應比以往更加註重個體權利。
儘管修正案草案還在討論審議中,不過,從目前透露的一些內容看,修訂者們傾向於在保障個體權利方面能更進一步。例如,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擴容」;設定危險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將決定權從政府手裡轉交到法院手裡,顯現出立法在尋求社會防衛的同時,更加註重精神病人的人權保障。這些以被追訴對象為歸依的「權利安頓」,彰顯了現代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價值理念,也更加符合法治發展潮流。
在國家追訴犯罪的相對關係中,對被追訴人一方權利的強化,就意味著對刑事執法機關權力的限制,如何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價值目標間尋求均衡,是一個十分複雜的課題。
此次刑訴法大修,核心問題也是國家追訴犯罪過程中公權與私權的配置,其中有的內容顯現出立法對二者的協調。比如,規定近親屬拒絕出庭作證權,但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仍保留有接受調查詢問的義務;再如,草案允許國家反腐敗部門使用監聽竊聽等技術偵查手段,增加的是公權比重。此消彼長之間,折射出的乃是立法價值多元化的追求。
不過從整體上看,刑訴法修改在公權與私權的配置上,繼續朝著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刑事訴訟法在人權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十分重要,如果這些人權保障的條款能夠獲得通過,必將給未來中國刑事訴訟格局帶來深刻變化,對刑事執法模式帶來深遠影響。
儘管目前還難以預言草案的審議結果,但無論如何,這些修改思路已經體現出對刑事法治文明的進一步思考與追求,相信也必會在修訂後的刑訴法中有所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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