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辦理這種公證合法嗎

甲乙雙方離婚後,房屋判決歸甲方所有,但該房屋所有權人為乙。甲方來到公證處,拿生效判決書對房屋申請辦理遺囑公證——公證處辦理這種公證合法嗎來源:河北法制網馬濤案例:甲、乙系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乙擁有兩套房產A、B(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均為乙),後雙方感情不和,甲將乙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乙離婚,並將兩套房產判決歸自己所有。法院最後判決甲、乙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房產A歸甲所有,房產B歸乙所有,該判決書已生效。甲持有生效的判決書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要求將該房產A(房屋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乙)遺贈給其侄子丙,公證處按照公證程序為甲辦理了公證。案例分析:1、公證處能否僅以生效判決書作為房產A的證明,為當事人出具公證遺囑?《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該房屋A已由法院判決歸甲所有,判決書已生效,因此房屋所有權即發生轉移,甲享有該房屋所有權。遺囑作為一種附期限的單務合同,甲現在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對屬於自己的房產進行處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儘管甲、丙未到房產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但並不影響該公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性。因此,公證處能夠以判決書作為房產A的證明,為當事人出具公證遺囑。該公證遺囑自立遺囑人甲去世時生效。2、該房產A所有權是否歸丙所有?《物權法》第3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28條至第30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該房產A所有權仍由甲享有,甲、丙須持有生效的判決書、公證遺囑等材料到房產部門變更為甲,然後根據該公證遺囑變更為丙,甲去世後,該房屋所有權才能轉移給丙。法理探析:對於《物權法》第31條規定,筆者認為主要包含以下含義:1、該登記並沒有創設物權的效力,只是對已經發生的不動產物權對外宣示;2、若權利人取得物權後不進一步處分該物權,法律並不強制要求其登記;3、權利人要進一步處分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不動產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若不進行變更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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