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西式民主不相兼容
儒學與西式民主不相兼容
張剛
在中國學術界和海外漢學界,有一種流行甚廣的趨勢,即: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特別是在儒家思想中,尋找西式民主的蹤跡,甚至聲稱儒學在本質上是一種民主思想。與此遙相呼應,在穆斯林世界,為數不少的學者宣稱:伊斯蘭教在本質上與西式民主一致。恕鄙人直言:這種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一個錯誤,而且不利於對中國社會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的評估。茲論證如下。
議政和參政
視儒學為民主思想的主要證據之一,是《尚書·夏書· 五子之歌》中「皇祖有訓,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和《周書· 洪範》「謀及庶人」這兩句話。代表這種觀點的文章之一,是美國漢學家安樂哲(Roger T. Armes)在北京大學的講演集《和而不同》中《儒家民主主義》一文。其實,「民惟邦本」和「謀及庶人」與西式民主思想和制度有天淵之別。
民主的基礎性操作模式是:無論社會階層出身,每個公民都擁有參政的權利。在這一點上,無論是以社會公益為主導的雅典民主,還是以個人權利為核心的當代西方民主,毫無區別可言。
任何一個工業化時代以前的社會,民眾都是稅賦或軍事力量的主要來源。認識到「民惟邦本」,應是自然而然之事。但是,這並不必然導致「民」的參政權。
在古雅典,公民雖然沒有納稅的義務,但卻是城邦之間領土戰爭和抗擊波斯帝國侵略的主要兵源。在索倫和克里斯提尼的改革中,第三階層(Zeugitae)先後獲得議會中的表決權和擔任城邦各級官職的權利,與這個階層為重甲步兵(Hoplite)的主要兵源有著相當的關聯。全民議會最終取代戰神山議會和四百人議會,成為雅典最高立法和執法的機制,全體雅典公民均有權擔任任何一級的城邦行政官職,則與第四階層(Thetes)作為划槳手參戰不無相關。整個雅典的政治體制改革史,就是一個下層階級逐漸分割貴族壟斷的權力的過程。
春秋時期,中國發生了歷史上重大的經濟制度改革——廢井田,「民不肯儘力於公田」是主要原因之一。春秋戰國時期的政治改革,有一個與古雅典歷史非常相似的因素,即:在「春秋無義戰」的爭霸戰爭中,作為各國諸侯和世卿的軍隊的主幹力量,國人因而得以直接影響政局,驅逐
至於「謀及庶人」,僅僅為議政之本分,乃中國幾千年來持續不斷的傳統。漢武帝晚年篤信巫術,偏信江充讒言,逼死太子劉據。史稱「巫蠱之禍」。壺關三老令狐茂進呈《上武帝訟太子冤書》,力陳是非。武帝讀後,悔恨不已。此即中國歷史上的「進諫」之制。然而,這種進諫禮制,沒有絲毫參政之義。正如孔老夫子在《禮記·曲禮 》所訓:「子之事親也,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以中國歷史的事實性演變,議政雖然可以影響帝王和官宦的決策,但從來沒有成為參政的機制。
2009年,我應邀在北京參加一個學術會議。會議之外,與幾位在北京大學人文學科
以一語總結本節討論:議政和參政本質不同。
【讀後隨想】議政者並非執政主體,僅僅是服務與參政者的,或者說只是參政者利用的工具或手段罷了。
大同與權利平等
中國傳統的大同思想,可以從《尚書》和《禮記》的兩段話中窺得一些面貌。《尚書·洪範》曰:「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是之謂大同。」《禮記·禮運》云:「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在具體的操作上,西周和春秋戰國時期,有一戶五口百畝的平均田畝之制。多於五口之家的「余夫」,每「夫」另授二十五畝。至於井田制中的公田所得,一部分用來撫養戰爭中陣亡將士的遺老遺孤。這種公田制度的延續,見於唐宋以後的江浙、兩廣、福建一帶,鄉間同宗同耕「」義田「、族田」,贍養鰥寡孤獨廢疾和資助族人子弟求學。秦朝以下,由於井田制的廢除,平均田畝基本遺棄。但是,兩千餘年間,農民起義頻發,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兼并過甚。與之伴隨的,則是新朝初期的土地重新分配。值得一提的,是北魏太和九年(485年)的均田制,私有土地在法律上重新消失,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總之,平均地產是中國歷史上大同思想的主體操作模式。
二十世紀初,康有為著述《大同書》,深深影響了當年投身新思潮的數代知識青年。在「愚蠢之苦」、「仇怨之苦」和「壓制之苦」等章節中, 書中雖然間接和直地接觸及權利的概念,但在「階級之苦」中,則認為:「今既有階級,又有無數之階級焉,不平謂何!有一不平即有一不樂者,故階級之制,與乎世之義至相礙者也。萬義之戾,無有階級為害之甚者,階級之制不盡滌盪而汎除之,是下級人之苦惱無窮,而人道終無由至極樂也。」其中之義,平均財產,即為大同,明白無誤。至於當代西式民主以個人利益為核心的權利觀念,在《大同書》中幾乎毫無蹤跡。縱然在「仇怨之苦」一節中有「爭權爭利」之說,但被視為一苦,且以「家界和國界」之分為因原。可見儒學家國一體和「以義為利」的思想,在康有為身上浸染甚深。
至
雅典和歐洲中世紀及以下的歷史發展,與中國的大同思想毫不相同。
亞里士多德在描述索倫改憲的背景時,這樣講到:「淪為奴隸的大多數與少數人相對而立,人民站起來反抗上層階級。經過激烈的鬥爭和長期的對抗,兩個黨派最終同意委任索倫為執政官,並賦予其全部的制憲權力來調節衝突。」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V.1) 普魯塔克對當時社會背景的描述與亞氏十分近似。(Lives of Noble Grecians and Romans, Vol. 1, Chapter Solon) 然而,雅典全民議會成為最高立法和執法機制之後,並沒有打倒地主分田地之舉。
十八世紀末,法國大革命及其它歐洲國家的革命,雖然有沒收逃亡貴族財產的事件,但是,私有產權受到了法律的嚴格保護。那些從事工商業投資的貴族,成為新興資產階級的主要一員。眾所周知,當時席捲歐洲推翻君主政體革命的主體,是城市手工業者和新興資產階級,及其每個個人權利平等的契約意識,而非財產平均,更非天下歸公的理想。
本節結論:無論在觀念的內涵,還是在觀念的操作模式上,大同理想與西式民主的權利平等不相兼容。
【讀後隨想】財產的均等,造就不了公平社會,只有創造享受財富的機會均等,才能打造社會正義公平。
和而不同與平等共處
「和而不同」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大特徵。然而,在本質上,這個「和而不同」和西式民主毫不相同。
「和而不同」可追溯至在《國語·鄭語》。史伯在進諫
在哲學上,木、金、水、火、土五行之間,雖然沒有上下尊卑之分,但卻有嚴格的母子相生的前後順序。在方位上,土居中位,地位高於其它四行。因此,五行之間的關係與對象的組合部分之間的結構關係相比,毫無共同之處。
在學術上,則另有一番情趣。「和而不同」在學術領域的表述是:「君子求和,不求同。」
在西方學術界,不同學術派別之間是正確與謬誤之爭,相互包容的餘地很小。原因在於,西方學術的論證推理,需要一個封閉的邏輯域作為起點,結論和起點之間,是一個嚴格的邏輯鏈條。要徹底駁倒對方,必須直接攻擊對方理論的起點(基礎)。「求和不求同」的君子之風,難得見於西方學界。
中國自春秋戰國以下,學術爭論是在注釋經典的圈子裡打轉轉,史稱「經學」。由於中國學術中的最高階術語,諸如陰陽、道、佛,等等,沒有可以嚴格界定的邏輯域,缺乏邏輯論證的可能性,能把話說「圓」和名氣地位,是一個學說能否被接受的主要條件。由於陰陽、道、佛沒有可以界定的域,因而統統是無所不可包容。三家學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合貫通。如此這般,把不同學說「圓通」一番,可行性甚高,形成了一種中國特有的學術包容精神。這與西方學人的「好戰精神」,不駁倒對方,不善罷甘休,形成了一個罕見的反差。
這裡插上一句,這種學術上的好戰精神,與西式民主無情地權力和利益爭奪的內在性模式,吻合一致。
在政治上,廣納諫言,以異求和,仍然屬於議政,與權利平等的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議會式鬥爭、妥協、共存,沒有共同之處可言。
【讀後隨想】真正的「和諧」必須建立在「不同」者彼此地位平等的前提下。
縱向秩序與橫向結構
儒家的社會倫理,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秩序。這個結構和秩序,一言蔽之: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為核心的上下尊卑禮制。在這個禮制中,君、父為陽,臣、子為陰。君、父居於原生和制導的上位,臣、子位於衍生和被動的下位。
每一個個人,視其所處的社會關係,僅僅具有兩個社會角色:父或子。不言而喻,個人在這種社會關係中也就消失了。在這個社會關係中,層層次次,都存在有一個絕對的權力;時時處處,這個絕對權利都處於一個方位,即:父君所位於的上方。無論在任何一個層次的關係中,這個絕對權力的性質和運作模式同一。這是一個金字塔套金字塔式的縱向金字塔社會,其運作的主體模式,當然也就是自上而下的。
八十年代,中國學術界的一個熱門話題是:中國傳統社會的超穩定結構。這個超穩定的結構性原因,即在於此。
二十多年前,初到維也納時,當地一位學者問我:唐朝時的中國有多大。我給他講了唐貴妃吃荔枝的故事。快馬加鞭,換馬換人,無數驛站,一藍荔枝,七天七夜,從嶺南到西安。這位老兄笑笑:皇帝如何統治偌大一個帝國?我也笑笑:「無為而治」,老百姓自己管理自己。
相反,西方國家是一個以橫向制衡為基礎的自下而上運作的社會。
在法律的層面,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基礎,每一個個人位於一個水平的橫向層次。西方的法律體制,就其本質而言,是對個人權利的界定。在個人之間的權利發生衝突、無法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法律方能介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西方社會主體秩序的運作,是個人之間權利的制約與平衡。公司、政府部門,等等,僅僅是一個法人。
【讀後隨想】由此想到,法律追求平等正義,紀律似乎只維護等級秩序。
在政治體制上,其主體結構同樣是橫向的,即:每個人的政治權利相等。權利平等的首要操作方式是:一人一票的選舉權。每個人根據自己所處的階層、利益和政治理想,通過選擇代理人(政黨)的渠道,實現不同利益個體之間的制約與平衡。
議會各黨之間的關係同樣是橫向的,即:各黨擁有平等的發言和表決權利。所不同者,是各黨派的政治實力。在操作的層面,這個實力主要體現於手中握有的議會席位,而決定席位多少的因數,則是各黨擁有選民的多寡。
三權分立之類的行政分權制約,沒有法律以及政治權利和力量之間的平衡制約,將失去所有的意義。
從上述的操作模式來看,西方社會主體秩序的運作以自下而上為主體。
從歷史的發展來看,無論是雅典下層公民獲得議會權利的過程,還是法國大革命後議會權力向全體公民開放,都是下層公民的鬥爭結果。下層公民通過鬥爭獲得與社會上層平等的權利,在實質上,是把原為上層擁有的蛋糕,強制性地分切一部分給下層,而非上層對下層的恩賜。因此,無論從哪個視野和角度,西式民主都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和程序。
基於以上所論,西方民主不可能產生於精英集團的構想,也不可能是一個先有精英民主、然後有全民民主的程序。目前在中國學術界流行的一個觀點:首先形成一個民主的精英團體,恕我直言,根源自於(下)陰以(上)陽動而動的儒家哲學,無論在任何一個方面,均與西方民主不相兼容。
本節結論:儒家的社會秩序和結構與西方的民主社會不相兼容。
和諧倫理與權利衝突
儒家和西式民主的社會理想和事實性運作的共同點在於:共存。事實上,每個社會的事實性運作統統是共存。道理很簡單,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可能是同質的,而是由不同的階級和階層所組成。但中西方社會的共存機制不同,儒家社會是上下之間的倫理和諧共存,西式民主是權益的衝突協商式共存。
儒家學說和諧共存的主要機理是:陰和陽之間,互為根基,相互依存。任何一方,無論過盛,還是過衰,將導致另一方的反向失衡,從而傷及自身的根基,兩敗俱傷。制約平衡的主要原則是:「損其有餘,補其不足。」只是,維持上下均勢和諧的機制是一套倫理禮制,加之權力位於上方,沒有足夠的社會動能可以「損其有餘,補其不足」。在操作的層面,和諧成為各守其位的本分。儒家提倡的溫、良、恭、儉、讓,也因之成為正統的行為規範。
相反,西式民主的制約平衡以權力和利益空間的爭奪為模式,具有強大的社會動能。這種權力和利益的爭鬥,當然是在議會和法律的框架之內操作。但是,從西方政黨之間的爭鬥和在法庭上當事人的行為模式來看,其激烈程度不下於熾熱的戰場。關於這一點,拙文《西式民主與階級鬥爭》 有較詳盡的論述。在這個戰場上,溫、良、恭儉、讓的禮節,實在是失之恰當。
結束語
儒學與西式民主的不相兼容性,其基礎是:前者以家庭為社會的基石,社會的主體秩序是父子型的上下尊卑禮制,沒有個人和權利的概念;後者則以個人為社會的基礎,個人被定義為權利的載體。在儒家的社會秩序中,以個人權利為核心的西式民主沒有生產和健全運作的文化基質。
本文無意品評孰是孰非,這裡僅僅指出:正是中西方文化的不相兼容性,自1840年西方文化以武力介入中國一百七十餘年之後的今天,中國社會仍然處於艱難的轉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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