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過擺射擊攤大媽又如何·每日商報
牆上掛滿小氣球,三五米開外支一把氣槍,打中規定數量的氣球,就能獲得相應的獎品,這種小攤點,很多人並不陌生。但最近,在天津市區的「天津之眼」摩天輪附近擺射擊攤的攤販趙春華,卻因「非法持有槍支」獲罪,被判刑三年半。這些司空見慣的玩具槍、模擬槍,究竟是不是法律所處罰的槍支,再次引起社會的廣泛討論。(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和趙大媽形成對照的是,之前在廣州一玩具市場賣模擬槍的王國其,曾被控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後經申訴改判有期徒刑4年。2014年越秀區檢察院撤回對王國其的起訴,2016年10月,歷經7年7審的他,收到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共計35.4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雖然我們國家並非判例國家,即便王國其案與趙春華案情節完全一致,在最高法沒有出台司法解釋和指令的情況下,天津法院也很難參照判決。但同樣的案子懸殊的判決還是讓人生疑,法律的上下浮動區間也太大了。這裡本來涉及到很多專業問題,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槍口比動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屬於槍支;每平方厘米0.16焦耳以下的,屬於玩具槍;數值介於0.16到1.8之間的,屬於模擬槍。但是問題也出在這裡,很多購買並持有這各種類型槍支的人堅稱,自己並不知曉這些規定。而事實上,在市場上能隨意就購買到的各種玩具槍和模擬槍,也並沒有明確標明所謂的「槍口比動能」。有些法律,比如不能偷竊不能傷人,這些是深入人心,但有些法律,的確讓人很陌生,這就需要法律部門廣而宣傳。比如擺個攤,射個氣球,打我小時候就有。如果這個涉及到違法,那有關部門首先應該先告知,喂,大媽,這個是違法行為,下次不可以在這裡擺攤營業了。另外也不妨在電視電台廣播報紙做點普法廣告,告訴別人哪些可能會涉及違法。法律這個東西不是秘而不宣的,而是要廣而告之的。如果你找趙大媽談過了,她還是堅持要擺攤,那自然是她的錯,可是如果她一無所知,一上來就拘捕判刑,這樣就有點不公平了。像「槍口比動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屬於槍支」,這個實在太專業,因此執法部門首先要做的是宣傳。法律的本質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和諧,有些條文自相矛盾或不為人知的時候,不能讓群眾吃苦頭。在擺射擊攤大媽這個案子中,有關部門不妨放過趙大媽,這既不會有損法律的威信,也不會有損法律的公平,法律也要有人情味,另外,也通過這個事件起到了普法教育,讓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知道罪與非罪的邊界在哪裡,也是一件好事。岑嶸(本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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