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如何規避稅務風險

  企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員工的車經常為公司業務所用,所發生的相關油費、過路費等,有的企業直接計入交通費,差旅費。這樣是不妥的,存在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使用私人汽車,應簽訂租賃合同,所發生費用為租賃費支出;則相關的汽車油費、過路費、修理費開具公司的名稱可以報銷並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私車公用的情況,企業可以與車主簽訂汽車租賃協議,協議中約定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則相關的汽車油費、過路費、修理費開具公司的名稱可以報銷並在稅前扣除。但以個人名義開具的發票,如保險費、車船使用稅等不屬於企業應負擔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對於個人而言,公司與車主簽訂車輛租用協議,車主收取租金。車主須到稅務局申請開租賃業發票給企業入賬,個人繳納租賃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地區不同稅率不同1%、5%、7%、教育費附加3%,並按「財產租賃所得」稅率20%繳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按照租賃金額依照千分之一稅率貼花。

  對於公司來說,公司向個人租賃小轎車,公司屬於承租方不需繳納稅款,只是繳納租賃合同的印花稅,即按照租賃金額依照千分之一稅率貼花。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必須取得正式發票。

  規避稅務風險的方案:

  方案一:公司與個簽訂車輛租用協議,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必須取得正式發票;個人須到稅務局申請開租賃業發票,繳納稅費。

  方案二:簽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一次性繳納二手車交易稅費,公司取得交易發票,該車所有權轉歸公司名下,這樣車輛折舊及其保險費、規費支出等均可入賬,並在所得稅前扣除。

  對於私車公用問題,各地規定不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准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四條:「企業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1)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對於不得稅前扣除的只列舉了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沒有將維修費明確列入不得扣除項目。蘇國稅發[2004]097號沒有像京地稅企〔2003〕646號那樣將維修費列入不得抵扣項目,是一般認為「私車公用」中與車的使用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維修費可以扣除;與車本身相關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因為是租不租都會發生,作為不相關費用不得扣除。

   (2)一般可以這麼理解除了上述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三項,其他相關費用在取得真實、合理、合法憑據的基礎上可以扣除。

  根據以上規定比較而言,方案一比較繁瑣,而且並不省稅。而方案二為個人規避了個人所得稅,也為公司節省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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