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十四修正案--(五):旅行的意義

走進十四修正案--(五):旅行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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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說到,在十四修正案的語境下,當涉及一些「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時,最高法院會瞪大眼睛,以更加嚴格的標準,也就是"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來審視對不同人群的區分是否違憲。

今天我們來談談其中一種基本權利:旅行的權利(right to travel).

旅行的權利並沒有直接出現在1787年憲法中,但可被追溯到最早的《邦聯條例》:公民有權自由地從一個州移動到另外一個州。在1868年的Crandall v. Nevada, 73 U.S. 35判例中,聯邦最高法院拾起了這一傳統,將旅行的權利定義為一項基本權利。

這有什麼稀奇的呢?我站在明尼蘇達州的東頭,向威斯康星州伸出一隻腳,試探在洲界的邊緣,難道警察能直接把我拽回來不讓我過去?

不僅如此,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旅行」,包含了三個方面的意義:

1)有權從物理意義上從一地移動到另一地;

2)有權在非居住地州以「受歡迎的客人」(welcomed visitor)身份被對待;

3)有權遷居到別州,且被平等地認定為該州的居民。

重點在第二和第三。

假如紐約州有一條法律:外州牌號車輛,每個月進入紐約市不能超過12次,這很可能就侵犯了旅行的權利,因為它表明外州駕駛者不是「受歡迎的客人」。假如加州有一條法律,從外地遷入本州的「新加州人」必須要向本州繳納三年收入稅才能買房,這同樣很可能侵犯了旅行的權利,因為本州居民購房沒有這條限制,加州的做法違背了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

一個有代表性的判例,是1969年的Shapiro v. Thompson, 394 U.S. 618.

本案中,一名單身母親Vivian Thompson從馬薩諸塞州遷居到了康涅狄格州,卻被告知自己的孩子必須經歷一段「等待期」才能享受到康州對兒童發放的補助。Thompson提起訴訟,認為「等待期」的規定給她遷入康州造成了阻礙,侵犯了旅行這一基本權利。而康州政府則為自己的舉動辯護,稱這是為了外州人隨意揩油蹭社保,占康州納稅人的便宜。

最終,聯邦最高法院判決Vivian Thompson勝訴。布倫南大法官在多數意見中寫道:「旅行穿越我們廣袤土地的自由,不應受到對旅行構成過度負擔和限制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措施的限制」(freedom to travel throughout the length and breadth of our land uninhibited by

statutes, rules or regulations which unreasonably burden or restrict this

movement)。 他解釋道,對於社會福利的限制,也在上述被禁止的類別之中。

在1999年,通過Sáenz v. Roe, 526 U.S. 489一案,法院又對Shapiro所確立的原則進行了發展。在Sáenz案中,加州政府採取了一種雞賊的做法:並不「剝奪」遷入者的社會福利,而是將它們的福利「維持」在原來的水平。比如說,如果猶他州的「低保戶」每個月能領價值400美金的食物券,當他來到加州時,加州政府照樣還發400美金,儘管加州的低保戶可能會拿到500美金。

最高法院同樣判定這一做法違憲。在史蒂文斯大法官看來,一名「新加州人」有沒有得到平等對待,應該和其他加州居民進行橫向對比,而不是和他之前的處境進行縱向對比。這才符合旅行的權利所包含的第三方面意義:有權遷居到別州,且被平等地認定為該州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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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布倫南大法官是一位真正的理想主義者。他的判詞,沒有華麗的辭藻,但卻展開了一幅宏大的畫卷。在Shapiro v. Thompson的判決中,他把這片廣袤的土地指給我們看,僅僅是「land and breadth of our land」幾個字,就有了一種「海闊憑魚躍,山高任鳥飛」的感覺。

那麼,什麼時候,我們也可以自由地走遍960萬平方公里大好河山,真正享受到旅行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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