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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瀚:交流的規則

蕭瀚:交流的規則時間:2010-12-06 10:24 作者:蕭瀚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284次

  無規矩不成方圓,交流也一樣,無規則,無交流。從網路論壇、微博等地方看,無數人在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對於言論自由的本質、功能等各方面都不甚了了,由此導致許多交流困境,本文目的就是解決這個問題。

  言論自由既是一種自由,也是一種民主性權利。為此,言論自由的規則就建立在這個基礎上。   作為自由的言論自由,首先是言論者的基本權利,它的基本含義是,公開發表關於公共問題言論的自由——被窩裡的肉麻情話、私人飯桌上的話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它們沒有規則的限制,言論者自己調整即可,與社會權力、公權力都無關。   作為民主權利的言論自由,其實是公民行動的一種形態。如果言論自由無用,公權力就不必取締它,恰恰是其嚴厲的取締行為,表明了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民主權利,具有巨大的效能:即「觀念決定行為」這一基本定律會給人帶來自由精神與行動,而這通常是公權力最恐懼的。   民主精神下的言論自由,一個重要目的是要體現制衡原則,即公權力藉助國家資源,擁有巨大權力,它是強者;公民是分散的,個體的,是弱者,因此在言論領域,應當給公權力較多限制,而賦予公民批評公權力的自由相對而言大得多。   本公共交流規則就是在這上述含義以及中國具體情形基礎上擬定。   1.尊重每個人言論的自由,其含義是當他人在說自己的事情時,應儘可能尊重,如果參與討論,當以善意為基本原則,除非其內容涉及公共問題,一般沒有資格採用批評性表述,即使是建議性表述也未必是有資格的。熟人之間的調侃性言論除外,當事人自己掌握尺度。   2.對於他人就公共問題發表的言論,可以就內容爭論,倘若內容中涉及具體第三人,當視該第三人的身份而確定批評性言論的尺度,若是政府官員則其與公共事務相關的個人權利受限,若是公民,其基本人格權應被尊重和保護。   3.就公共問題發表的評論性言論,若未涉及第三方普通公民,而只是涉及公權力及其掌權者,採取何種言說方式是言論者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公權力沒有人格性權利,不需要考慮公權力的「人格」是否會受損——因此,批評公權力的言論必然包括一切通常被視為最惡毒的謾罵、嘲諷、挖苦等內容。   4.就公共問題發表的評論性言論,若涉及第三方普通公民,通常只有該第三方普通公民觸犯了良法與良好社會公德才應該受到批評性對待,同時在批評犯錯公民的同時,應當尊重他們的基本人格權,不得以侮辱人格的方式進行。   5.第四條所謂良法,當指良心可資贊同的具體規範,但中國法律惡法累累,從中篦出具體良法規範遵照之很困難,因此,建議直接參照《聯合國民權公約》的規則以確定法之良惡。   6.第四條所謂良好社會公德,當指良心可資贊同的風俗,其底線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所欲,勿施於人。」但由於諸多原因,這種良好的社會公德,常常標準各異,唯遇具體情況時,各方循規則而辯,方有可能達成普遍共識。   7.若就具體問題發生爭論,應在追求真理及人道主義總原則基礎上,遵循尊重事實、尊重良法與公序良俗、尊重形式邏輯三項分原則。   8.討論者雙方或多方,討論時應當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遵循基本的言論自由和平等發言準則,前者參見前述各條,後者遵循兩項規則:若無特別明顯證據,不進行不良動機猜測;若無特別明顯證據,不假定對方缺乏對話的知識能力。   9.當有明顯證據表明辯論者違反第八條時,可以結束辯論,既可以悄無聲息(例如終止辯論,包括微博上的拉黑),也可以明確表態,但依然應當在尊重對方人格基礎上作出。   10.辯論有時需要一些基本默認共識,包括基本價值觀共識,例如「不得殺人」、「不得撒謊」等;知識共識,例如對一些基本概念內涵與外延的共識。當有明顯證據表明辯論者之間缺乏默認共識時,可結束辯論,也可以先進行尋求默認共識的討論。   11.批評性言論,針對公權力,可以有罪推定,也可無罪推定;針對不掌握公權力的普通公民,只能無罪推定。針對公權力可風聞言事,即無證據地「瞎猜」,針對普通公民,只能在證據確鑿情況下,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12.對於維護公權力損害普通公民正當權益的公共人物,可以比照公權力方式對待。對於維護公權力損害普通公民正當權益的普通公民,應當按普通公民的批評標準對待。對於非掌權者應當始終尊重其人格。(這一條我自己做得也不好)   中國盛行集體主義,熱愛抽象概念(比如民族、國家、地區)的言論大行其道,當有人的言論冒犯了這種輿論環境時,冒犯者常常遭到集體主義者的暴力性言論圍攻。中國盛行偶像崇拜,並由於教育制度的混蛋,導致許多人對一些政治人物,的歷史功罪缺乏基本了解,從而盲目崇拜他們,並且對一切批評這些偶像的人進行語言暴力的攻擊。這些現象在現代法治標準下,都是輕微違法行為。   上述規則只是一個粗略的討論版大綱,歡迎批評、增補。在具體的言論自由實踐過程中,還將產生更多的細則規範,那些規範不可能是寫在紙上的,而是融入言論者的言論行動中。其實,所謂交流規則,也是民主程序的一種,規範的民主程序是保護自由,並促成人們從自由通往共和的橋樑。這個過程,本身就是自由、民主、共和的訓練場。   2010年12月4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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