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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銳從「有法可依」走向「法律可依」

劉銳從「有法可依」走向「法律可依」發布時間:2013-06-12 10:58 作者:劉銳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295次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16字方針相比,主要的不同在於「有法可依」和「科學立法」,前者強調從無到有的法制建設過程,後者進一步強調從有到好,也就是說要從「有法可依」走向「法律可依」,實現從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轉變。

  從「有法可依」向「法律可依」轉變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法治一定是善法、良法之治,不僅要求「有法可依」,更要求「法律可依」,即法律應具有「可遵循性」,「法律要求必須做的一定是可能做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後,有相當部分的人認為現在法治的主要問題不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法治工作的重心也應當從立法轉向執法和司法領域。其實,我國還有一些領域「無法可依」,尤其是無「法律」可依,而「法不可依」的現象更值得關注。立法過於原則、概括,可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矛盾衝突多,且長期得不到糾正,政府、市場主體、司法機關「各依各法」現象並不鮮見;有些法律過於嚴格,導致法律很難被嚴格貫徹執行;有些法律早已過時,但沒有及時修改或廢止;權力、權利、義務、責任配置不平衡,一些法律重權力、輕權利,重公民義務、輕公權力責任,個別法律甚至違反基本的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實踐中,政府不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不依法辦案,公民和企業不守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它)們認為依法行不了政、依法辦不了案,依法會吃虧。也就是說,「法不可依」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程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黨的十八大確定的目標。從現在到2020年,還不到8年時間。在我國現行立法體制下,這樣短的時間內一方面要解決一些領域無法可依的問題,同時還要實現從「有法可依」向「法律可依」的轉變,顯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應當認識到其緊迫性。  解決「法不可依」問題,需要消除立法部門化  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立法部門化主要表現為:部門主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立法的進程;決定規章的內容與出台時間。部門主導立法自有其優勢,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初期,部門主導立法是現實的選擇。但部門主導立法很容易使法律法規打上「部門、行業利益」的烙印。在我國現階段,違憲審查制度尚不完善、立法監督職能行使不到位,使得「部門立法」的固有缺陷得不到有效遏制,引發了比較嚴重的法律剛性不足、不統一、不協調、不配套等問題。  立法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限制公權力,而部門主導立法就很難實現這一目的。因此,行使立法權的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從主導立法的角度進一步充實力量,真正擔負起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任。一是適時回收《立法法》規定的應當由法律規定事項的立法授權,及時出台法律,提高立法層級。二是監督國務院及時出台法律授權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保證法律的健康運行。三是及時糾正與憲法和法律不協調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當前,需要啟動大規模法律清理專項行動,建立能夠保證法律統一的動態長效機制。為此,建議全國人大成立專門的法律統一化機構,成員由立法機構(包括部委法規部門)工作人員、法學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全面審查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內部及之間的不統一問題,並通過大規模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方式予以消除,同時作為常設機構集中受理社會各界有關違憲審查的議案。  解決「法不可依」問題,需要改變「簡單概括+授權」的立法思路  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長期堅持「簡單概括」的「極簡主義」立法思路。這一思路的基本特徵是:立法能夠具體規定的一般是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而且有關部門權力能夠協調,社會反響可能不大的內容,而實踐中並不迫切,或者有關部門之間權力協調不下,或者社會比較敏感的問題,要麼暫不規定,要麼在確定基本原則之後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要麼僅僅概括規定。貫徹這一思路的最終立法的主要特徵是:法律條文少,尤其是真正有實質內容的條文少;法律條文規定內容少,缺乏具體可操作的內容;授權立法多,以彌補法律條文少和規定內容簡單的不足;法律責任規定不全面,與權力或權利規定內容不匹配。有研究認為,我國現行法律中倡導性、宣示性、號召性的,沒有相應法律責任配套的「軟法」約有20%左右。  在改革開放之初,尤其是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快速過渡的1990年代,一方面,各項改革正處於探索之中,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很難也不便通過具體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另一方面,當時的法學研究還處於學習引進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驗的初級階段,對國外的經驗吃不透,對國內的實踐不了解,研究積累客觀上也無法為制定完備的法律提供智力支持。也就是說,在20世紀末葉以前,我國並不具備制定具體、明確、系統的法律的基本條件,貫徹「極簡主義」立法思路是不得已而為之,事實上也是有利於改革的深入推進的。然而,進入新世紀以來,尤其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無論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程度,還是法學研究水平,都足以保證制定系統完備法律的需要。但是,立法總體上仍然沒有改變以前的立法思路,有些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條文多達五六項。這不僅削弱了法律本身的效力,而且也不能保證授權法律能夠按期出台和規定內容的一致性,導致立法領域出現了比較嚴重的不配套、不協調問題。不僅如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有時也體現了類似的立法思路,過多地授權部委制定行政規章,而部委規章不可能設置比較嚴格的法律責任條款。由此可見,立法本身的概括簡單是造成法律約束力下降、立法層級多、法律法規不配套、權責不一致等問題的主要原因。可以說,「極簡主義」立法思路是實踐中不依法辦事的一個深層次原因,必須儘快改變。  解決「法不可依」問題,需要合理配置責、權、利  當前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要著重處理好責、權、利的關係,解決有權(力)無責、有權(利)無利、有責無權(力)等責、權、利嚴重失衡的問題。確保權力與利益徹底脫鉤、權力與責任真正掛鉤,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具體來講:  第一,基本社會關係的調整、公民基本權利的配置和限制要通過法律進行,這是科學配置責、權、利關係的前提。因為只有法律,才有足夠的法律責任手段與權力、義務相匹配。行政法規,尤其是規章是無法規定嚴格的責任形態的。從立法實踐來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最多的責任形態是行政責任,而且是比較輕的行政責任。可以說,立法層級不高直接導致責任與權力、義務錯位,法律的約束力下降。當前,農民土地權利、社保權利還主要通過政策規範;城市管理中沒收財產、吊銷有關證照等行政處罰的主要根據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基本權利無保障或保障不充分是一些社會矛盾的直接根源,應當儘快納入法律規範系統。  第二,立法中要實現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合理平衡配置,改變重行政責任,輕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現象。不同的責任類型,嚴厲程度不同,體現的價值不同,欲達成的目標也不同。因此,不同的責任類型之間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基礎。尤其是不同的責任由不同的人去追究。比如,刑事責任一般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自然由行政機關追究,民事責任只能由公民和法人去追究。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都由「官」來追究,只有民事責任由「民」來追究。由「官」來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就存在「尋租」的可能,而由「民」追究的責任就不存在這一問題。因此,在法治環境不是太好的時候,民事責任往往力度更大。我國目前立法中規定了很多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規定不夠,加之行政責任在實際執法中又不被切實落實,造成了非常嚴重的違法成本過低和老實人吃虧問題。違法成本過低又導致「逆選擇」現象的大量發生,在法不責眾的影響下,法律的約束力不斷被削弱。  第三,立法中要儘可能規定明確具體的責任,逐步改變「模糊處理」的現象。明確的法律責任不僅可以使潛在的違法者提前防範、分散法律風險,而且可以有效約束執法者和司法人員,避免執法、司法不公。
來源: 學習時報 | 來源日期:2013-06-10 | 責任編輯:劉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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