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意外死亡 同居17年女友無權領賠償金

  在男友鍾某車禍意外死亡後,與其同居生活了17年的女子徐某卻無權領取賠償款?原來,兩人在同居後並未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二人屬於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且死亡賠償不屬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所以徐某無權分得。最終,法庭考慮到徐某與鍾某及其母親和兒子共同生活十餘年,撫育幼子、照顧家庭、孝敬老人,酌情從鍾某的死亡賠償款中分給徐某較少部分。

  同居17年沒領證

  男友死亡賠償金起爭議

  被告徐某17年前跟丈夫離了婚,獨自帶著6歲的兒子生活。在一次同學會上,她與當年的同窗鍾某一見如故,經過深入接觸,兩人各自帶著自己的兒子開始同居,組成了新的「家庭」。同居後,鍾某常年在外跑車養家,徐某在家撫育孩子、照顧老人,偶爾也打零工貼補家用。10餘年過去,兩個兒子逐漸長大成人。2013年 11 月,鍾某因車禍意外去世,原本幸福的一家發生了巨大改變。

  鍾某去世後,保險公司支付了 50 余萬的賠償款,社保部門也支付了參保人員死亡待遇費。徐某認為,自己與鍾某相濡以沫 10 余年,早已形成了「事實婚姻」,當然是死亡賠償金的合法繼承人;而鍾某的兒子和母親卻認為,徐某並不是鍾某的合法妻子,不應當得到賠償。雙方就此爭論不休,最終鍾某兒子將徐某告上法庭。

  非法同居不受保護

  同居女友無權領賠償金

  2015年10月,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對本案進行了多次走訪核查,「徐某與鍾某確系多年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但兩人並未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屬於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據法官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相關規定,保險賠償款領取的主體應為死者的遺屬或近親屬,「而本案當事人徐某未與鍾某辦理婚姻登記,故不屬於領取上述兩項死亡賠償款的合法主體。」法官表示,兩筆賠償系死亡賠償,發生於死者死亡後,一方已經死亡,同居關係自然消滅,因此死亡賠償不屬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加之上述兩項死亡賠償款依法是給予死者遺屬或近親屬的賠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也不屬於遺產,徐某均無權分得。」

  調解中,法庭考慮到徐某與鍾某及其母親和兒子共同生活 10 余年,盡到了撫育幼子、照顧家庭、孝敬老人的責任,因此對本案的處理,如單純追求嚴格依照具體法條辦案,無疑是對徐某 14 年含辛茹苦對家庭默默付出的否定,也有悖於社會公序良俗,「我們從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的立法原意出發,充分聽取民意,遵循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參照《繼承法》中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遺產的規定,酌情從鍾某的死亡賠償款中分給徐某較少部分。」據悉,目前雙方已經同意了以上調解。

  對此,法官提醒市民,隨著離婚率的增加,重組家庭也增多,有部分人認為再次結婚很麻煩,雖然同居但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現象屢見不鮮,「作為共同生活的雙方,如果沒有合法婚姻的保障,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就沒有適格的身份請求賠償。如果徐某當初與鍾某辦理了婚姻登記,那她就可以以合法妻子的身份請求支付其依法應得的份額。」

  羅璇 華西城市讀本記者 蘭江

推薦閱讀:

賠償協議書範本
[轉貼]居民重創入室歹徒被判3年賠償5萬
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幾個問題
交強險多少錢-交強險賠償範圍-交強險價格
「天上掉下來」的官司:蕪湖一起高空墜物命案和連坐賠償之問

TAG:死亡 | 同居 | 意外 | 賠償 | 意外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