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墨家的公益倫理思想

針對「別相惡」的社會現象袁墨子提出了「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袁主張不分人我袁不分親疏袁以及不別貴賤堯強弱堯智愚堯眾寡地彼此相愛遙從「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出發袁墨子提出了「交相利」的公益倫理實踐路徑袁認為人與人應該相互幫助袁不能只顧自己不管別人袁更不能損人利己遙在公益倫理評價問題上袁墨子主張把「志」和「功」有機地統一起來袁提出了「合其志功而觀」的公益倫理評價原則遙墨子的這些公益倫理思想在後期墨家那裡得到了進一步的闡釋和發揮遙墨家的公益倫理思想不僅在歷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袁而且在當今時代也未失去其現實意義遙

【關鍵詞】墨家;公益倫理;兼相愛;交相利;志功統一

公益倫理,即公益活動中基於調整各方面關係的需要而產生的道德意識、道德心理和道德行為的總和。在墨家的著作尤其是《墨子》一書中蘊含著豐富的公益倫理思想。挖掘和批判地繼承墨家的公益倫理思想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

「兼相愛」是墨家倫理思想文化的核心和精華,也是墨家最基本的公益倫理原則。所謂「兼相愛」,即指不分人我,不分親疏,以及不別貴賤、強弱、智愚、眾寡地彼此相愛。《墨子·兼愛下》說:「兼士之言……曰:吾聞為高士於天下者,必為其友之身,若為其身;為其友之親,若為其親。然後可以為高士於天下。是故退睹其友,飢則食之,寒則衣之,疾病侍養之,死喪葬埋之。」墨子「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主要是針對「別相惡」這種社會現象而言的,「兼相愛」的首要含義也體現在同「別相惡」的對立之中。《墨子·兼愛下》說:「分名乎天下,惡人而賊人者,兼與?別與?即必日:別也。」所謂「別相惡」,即彼此分別對立,不能容納對方,「也就是只愛己、利己,而不愛人、利人,作為一種觀念就是自私自利」。《墨子·兼愛下》說:「別士之言曰:吾豈能為吾友之身,若為吾身,為吾友之親,若為吾親?是故退睹其友,飢即不食,寒即不衣,疾病不侍養.死喪不葬埋。」

墨子提出「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墨子所處的時代戰爭頻繁,天下處於亂世之時,「大國之攻小國也,大家之亂小家也,強之劫弱,眾之暴寡,詐之謀愚,貴之傲賤」(《墨子·兼愛下》)。在墨子看來,這些都是「天下之大害」。墨子認為,這些天下之害都是由「別相惡」、「不相愛」所造成的。《墨子·兼愛中》說:「今諸侯獨知愛其國,不愛人之國,是以不憚舉其國,以攻人之國。今家主獨知愛其家,而不愛人之家,是以不憚舉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獨知愛其身,不愛人之身,是以不憚舉其身,以賊人之身。是故諸侯不相愛,則必野戰。家主不相愛,則必相篡;人與人不相愛,則必相賊……天下之人皆不相愛,強必執弱,富必侮貧,貴必傲賤,詐必欺愚。凡天下禍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愛生也。」墨子認為,既然「別相惡」是造成天下各種禍害的原因,那麼為了「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就應當「兼以易別」,即「以兼相愛、交相利」取代「別相惡、交相賊」。《墨子·兼愛下》說:「今吾將正求與天下之利而取之,以兼為正,是以聰耳明目相與視聽乎,是以股肱畢強相為動宰乎。而有道肆相教誨;是以老而無妻子者,有所侍養以終其壽;幼弱孤童之無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長其身。」在墨子看來,只要做到「兼以易別」,天下人就會彼此相愛,強者就不會欺壓弱者,人多的就不會欺辱人少的,富有的人就不會凌辱貧窮的人,高貴的人就不會鄙視低賤的人,奸詐的人就不會欺騙愚笨的人,天下的災禍怨恨就可以消除了。《墨子·兼愛中》說:「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身,若視其身。是故諸侯相愛,則不野戰;家主相愛,則不相篡;人與人相愛,則不相賊……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對於墨子「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時人提出質疑,認為是「不可行之物」。對此,墨子指出:「天下之士君子,特不識其利,辨其故也」(《墨子·兼愛中》)。一方面,墨子藉助天志的神秘權威,指出「兼相愛」是天意所在。《墨子·法儀》說:「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墨子·天志中》說:「順天意者,兼相愛,交相利,必得賞。反天意者,別相惡,交相賊,必得罰。」另一方面,墨子認為愛人與愛己並不矛盾,兩者相輔相成、互為條件、互為結果,「夫愛人者,人必從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惡人者,人必從而惡之;害人者,人必從而害之」(《墨子·兼愛中》),並以夏禹、周文王和周武王的事情為例說明了兼愛的可行性。《墨子·兼愛中》說:「古者禹治天下,西為西河漁竇,以泄渠、孫、皇之水;北為防原、弧,注後之邸、哮池之竇,灑為底柱,鑿為龍門,以利燕、代、胡貉與西河之民;東方漏之陸,防孟諸之澤,灑為九澮,以楗東土之水,以利冀州之民;南為江、漢、淮、汝,東流之注五湖之處,以利荊楚、干、越與南夷之民。此言禹之事,吾今行兼矣。昔者文王之治西土,若日若月,乍光於四方於西土。不為大國侮小國,不為眾庶侮鰥寡,不為暴勢奪穡人黍、稷、狗、彘。天屑臨文王慈,是以老而無子者,有所得終其壽;連獨無兄弟者,有所雜於生人之間;少失其父母者,有所放依而長。此文王之事,則吾今行兼矣。昔者武王將事泰山。(隧)傳曰泰山,有道曾孫周王有事。大事既獲,仁人尚作,以祗商、夏,蠻夷丑貉。雖有周親,不若仁人,萬方有罪,維予一人。此言武王之事,吾今行兼矣。」在墨子看來,視人若己,愛人利人,不僅不會損害自己的利益,相反自己的利益還可以通過愛人、利人而得到實現,認為「今天下之君子,忠實欲天下之富,而惡其貧,欲天下之治,而惡其亂,當兼相愛、交相利」(《墨子·兼愛中》)。墨子「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在後期墨家那裡得到了進一步的闡述和發揮。一方面,後期墨家在墨子的「愛人者,人必從而愛之」的基礎上提出了「體愛為仁」的觀點。《墨子·經上》說:「仁,體愛也。」在後期墨家看來,愛人與愛己是內在一致的,愛人就是愛己,即是仁。《墨子·大取》說:「愛人不外己,己在所愛之中,己在所愛,愛加於己。倫列之愛己愛人也。」後期墨家認為,愛人就是愛所有的人,包括「己」在內,愛人並不排斥愛己,但愛人與愛已是有程度差異與厚薄之分的,不能將兩者同等看待,應當將愛別人放在第一位,當個人的利益與別人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犧牲自己的利益,保全他人的利益。《墨子·大取》說:「殺一人以存天下,非殺一人以利天下也。殺己以存天下,是殺己以利天下。」後期墨家還將是否厚愛別人作為區分「賢人」的標準,認為愛自己厚於愛別人的不是賢人,即「愛無厚薄,舉(譽)己非賢也」(《墨子·大取》)。另一方面,後期墨家將墨子的「兼愛」進一步發展為「周愛人」。《墨子·小取》說:「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

二「交相利」的公益倫理實踐路徑

從「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出發,墨家提出了「交相利」的公益倫理實踐路徑,認為「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必須通過「交相利」的行為來實現。「交相利」問題實質上是一個如何處理義和利的關係的問題。與儒家貴義賤利的主張不同,墨家主張把義和利結合起來。《墨子》多次將「義」與「利」並提,如「天欲人之相愛相利」、「愛利萬民」、「兼而愛之,從而利之」等。「交相利」主要指人與人之間應該相互幫助,不能只顧自己不管別人,更不能損人利己。

墨子認為,義就是不侵害別人的利益,不做有損「天下之利」的事情。《墨子·非攻上》說:「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雞豚者,其不義,又甚入人園圃竊桃李。是何故也?以虧人愈多……苟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在墨子看來,無論是侵犯一個人的利益,還是侵犯眾人的利益,都是不義。在此基礎上,墨子進一步指出,「義」即利人。《墨子·天志下》說:「若事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三利而無所不利,是謂天德。故凡從事此者,聖知也,仁義也,忠惠也,慈孝也,是故聚斂天下之善名而加之。……若事上不利天,中不利鬼,下不利人,三不利而無所利,是謂之賊。故凡從事此者,寇亂也,盜賊也,不仁不義,不忠不惠,不慈不孝,是故聚斂天下之惡名而加之。」「這裡的所謂『三利』,實即『一利』;『利鬼』、『利天』不過是對『利人』的神聖化或對象化罷了。這就是說,有利於天下人的現實利益的,就是至善的標準;世間的一切『善名』,都須以此作為價值標準。」墨子認為,「利人」還是「害人」,「利天下」還是「害天下」,是區別義與不義、善與惡的唯一標準。一切行為之善或惡的道德價值就在於行為本身對於他人和天下所產生的是利還是害的功效。據此,墨子提出了一條公益倫理行為準則———「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樂》)。從這條行為準則出發,墨子主張「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墨子·尚賢中》),並將之視作「為賢之道」。據《墨子·魯問》記載,魯國有個叫吳慮的人,冬天制陶器,夏天耕作,他把自己比作舜。墨子聽說此事後便前去見他。見面後,吳慮對墨子說:「義耳,義耳,焉用言之哉?」對此,墨子質問道:「子之所謂義者,亦有力以勞人,有財以分人乎?」墨子認為,要成為高賢之士,就應竭自己所能,以自己的勞動和財產幫助別人,用道義去教導他人,以實踐「兼愛」之原則,使「飢者得食,寒者得衣,亂者得治」。不僅如此,墨子還把能否做到「兼愛」、「利人」看作人與動物的重要區別之一,認為「有餘力不能以相勞,腐臭余財不以相分,隱匿良道不以相教」,「若禽獸然」(《墨子·尚同上》)。可見,在墨子的「交相利」觀念中充滿著樂善好施、扶危濟困的公益倫理精神。

從「交相利」的公益倫理主張出發,墨子提倡「非攻」,認為攻打別人的國家是至為不義之事。《墨子·非攻上》說:「殺一人,謂之不義,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說往,殺十人,十重不義,必有十死罪矣;殺百人,百重不義,必有百死罪矣。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今至大為不義攻國,則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情不知其不義也。……今小為非,則知而非之;大為非攻國,則不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此可謂知義與不義之辯乎?」墨子認為,攻戰上不利於天,中不利於鬼,下不利於人,理所當然地應加以反對。《墨子·非攻下》說:「今王公大人、天下之諸侯,夫無兼國覆軍,賊虐萬民,以亂聖人之緒。意將以為利天乎?夫取天之人,以攻天之邑,此刺殺天民,剝振神之位,傾覆社稷,攘殺其犧牲,則此上不中天之利矣。意將以為利鬼乎?夫殺之人,滅鬼神之主,廢滅先王,賊虐萬民,百姓離散,則此中不中鬼之利矣。意將以為利人乎?夫殺之人為利人也博矣。又計其費,此為周生之本,竭天下百姓之財用,不可勝數也,則此下不中人之利矣。」墨子還認為,攻戰消耗巨大,也會給本國人民帶來無窮的災難,是「棄所不足而重所有餘」之舉,即使戰勝也得不償失。《墨子·非攻中》說:「今師徒唯毋興起,冬行恐寒,暑行恐暑,此不以冬夏為者也。春則廢民耕稼樹藝,秋則廢民獲斂。今唯毋廢一時,則百姓饑寒凍餒而死者,不可勝數。……計其所自勝,無所可用也;計其所得,反不如所喪者之多。……然則土地者,所有餘也;王民者,所不足也。今盡王民之死,嚴下上之患,以爭虛城,則是棄所不足,而重所有餘也。」既然攻戰是損人又不利己之事,因此墨子說:「今且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情將欲求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當若繁為攻伐,此實天下之巨害也。今欲為仁義,求為上士,尚欲中聖王之道,下欲中國家百姓之利,故當若非攻之為說,而將不可不察者此也」(《墨子·非攻下》)。

墨子的「交相利」思想在後期墨家那裡又作了進一步的闡發。首先,後期墨家闡釋了什麼是「利」與「害」,認為利是「所得而喜」,害是「所得而惡」。其次,後期墨家強調愛、利統一,反對「有愛而無利」,認為「愛」就是以天下事為自己的分內事,使天下人都能得到利益。《墨子·大取》說:「聖人有愛而無利,倪日之言也,乃客之言也。」《墨子·經說上》說:「志以天下為芬(分),而能能(兼)利之,不必用。」最後,後期墨家認為,仁愛與私愛、利愛是不相容的,主張「仁而無利愛」(《墨子·大取》),強調在個人利益與他人之利、天下之利發生衝突時犧牲個人利益。《墨子·大取》說:「殺人以存天下,非殺人以利天下也。殺己以存天下,是殺己以利天下也。」《墨子·經說上》說:「為身之所惡,以成人之所急。」在後期墨家看來,為了天下人的利益而犧牲自己是理所當然的。《墨子·大取》說:「於事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非為義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

三「志功統一」的公益倫理評價觀

墨家從「兼相愛」的公益倫理原則和「交相利」的公益倫理實踐路徑出發,提出了「志功統一」的公益倫理評價觀。「志」,即行為的動機;「功」,即行為的實際功效。墨子認為,在公益倫理評價中要注意把動機和效果結合起來,不僅要看行為的動機,更要看行為的實際效果,二者不可偏廢。《墨子·耕柱》載:「巫馬子謂子墨子日:子兼愛天下,未雲利也;我不愛天下,未雲賊也。功皆未至,子何獨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曰:今有燎者於此,一人奉水將灌之,一人摻火將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貴於二人?巫馬子曰: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夫摻火者之意。子墨子曰: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在墨子看來,公益倫理不是個理論問題,而是個實踐問題,需要通過人們的實際行動及其實際效果體現出來。《墨子·貴義》記載,墨子云:「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雖禹、湯無以易之。兼仁與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墨子認為,行為的實際功效越大,其道德價值也越大,因此,每個人都應該努力去爭取更多的功善。《墨子·公孟》記載:「公孟子謂子墨子曰:實為善,人孰不知?譬若良玉,處而不出有餘糈。譬若美女,處而不出,人爭求之。行而自街,人莫之取也。今子遍從人而說之,何其勞也?子墨子曰:今夫世亂,求美女者眾,美女雖不出,人多求之;今求善者寡,不強說人,人莫之知也。且有二生於此,善筮一。行為人筮者,一處而不出者。行為人筮者與處而不出者,其糈孰多?公孟子曰:行為人筮者,其糈多。子墨子曰:仁義鈞,行說人者,其功善亦多,何故不行說人也!」

後期墨家進一步發展了墨子的志功統一的公益倫理評價觀。首先,後期墨家認為,動機善是行為善的前提,善的行為首先要有善的動機,否則就不可能有善的行為。《墨子·經說上》說:「行,所為不善名。行也所為善,巧也,若為盜。」在後期墨家看來,公益行為不是為了追求善名,如果為了求得善名而從事公益活動,那就同盜賊沒有兩樣,不過是投機取巧、欺世盜名罷了。其次,真正的公益行為既要有好的動機,還要使人們得到實際利益,獲得好的效果,即所謂「志工(功),正也」(《墨子·經說上》)。最後,後期墨家提出了「志功為辨」的觀點。「志功不可以相從也。利人也,為其人也;富人,非為其人也,有為也以富人,富人也。」在後期墨家看來,志與功是有區別的,不能以「志」代「功」,「志」轉化為「功」需要通過「為」,即付諸實際行動,所以,《墨子·經說上》說:「志行,為也。」

四、墨家公益倫理思想的歷史影響和現代價值

墨家公益倫理思想最根本的特點在於其倡導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的公益倫理理念。墨學與儒學並稱戰國時期的兩大「顯學」,墨家的公益倫理思想儘管與儒家的公益倫理思想有著思想上的淵源關係,但卻在具體思想內容上存在著根本的區別。儒家主張愛有差等,一方面認為「仁者無不愛」,卻又同時以「愛親」為「仁之本始」,強調「急親,賢之為務」,主張從親情出發,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與儒家不同,墨家主張「兼愛」和「周愛人」,認為「兼愛」應該不分遠近、不受地域的限制,「遠施周遍」,「愛人」就是要普遍地愛世界上所有的人,否則就是「不愛人」,同時對別人的愛也應不分厚薄,主張把別人的國、家、身當作自己的國、家、身一樣地看待,同樣地愛護。

墨家在闡述「兼相愛、交相利」主張的過程中總是藉助「天志」、「明鬼」的神秘力量,把「兼相愛、交相利」歸結為天之意志,從而使其公益倫理思想塗上了一層濃厚的宗教色彩。同時,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墨家的這種「兼相愛」的公益倫理思想在其所處的時代不可避免地帶有空想的性質。儘管如此,墨家的公益倫理思想在歷史上仍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首先,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中華各民族的關係一直以和睦相處為主流。「各安其所,我爾不侵」,「不貪其功,不貪其利」,數千年來逐漸成為各民族人民的共識。同時,在幾千年的歷史進程中,中華民族總是以博大開放的胸襟積極發展同世界其他民族的友好往來,同世界各民族和平共處。中華民族這種和睦相處、協和萬邦精神的形成雖然是各種歷史環境和因素相互碰撞的產物,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與墨家所倡導的「兼相愛、交相利」的公益倫理思想有著密切的關係。其次,受墨家「兼相愛、交相利」的公益倫理思想及其摩頂放踵而利天下精神的影響,歷史上特別是下層群眾中互助友愛、扶危濟困的行為從未停止過,湧現出了無數慷慨解囊、急公好義之士。

墨家的公益倫理思想不僅在歷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且至今仍未失其現實價值。批判地繼承和弘揚墨家的公益倫理思想對當代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乃至社會的和諧、穩定與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公益慈善事業的道德性很強,需要以「兼愛」作為其道德基礎。社會成員是否具有兼愛之心,對公益慈善事業能否得到可持續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義上說,公益慈善事業能否發展以及發展的程度如何,從根本上取決於社會成員能否積極主動地參與公益慈善活動,做到「兼相愛、交相利」。只有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甚至全體社會成員積極主動地參加公益慈善活動,做到「兼相愛、交相利」,才會形成熱愛公益、樂於助人、扶危濟困的社會氛圍,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其次,在中國傳統倫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的社會結構中,公益慈善所遵循的基本上是愛有差等的原則。這種原則「使得民間的公益慈善活動帶有濃厚的鄉里情結和家族情結,所突出的主要是街坊鄰里熟人之間的互助,而缺乏對與自己無關的陌生人的人道主義、普世主義的關愛,在很大程度上阻礙著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與西方許多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公民和有關企業參與公益慈善活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之所以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愛有差等」這種傳統觀念的影響。正如費孝通先生所指出的,「一個差序格局的社會,是由無數私人關係搭成的網路。這網路的每一個結都附著一種道德要素,因之,傳統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個籠統性的道德觀念來,所有的價值標準也不能超越於差序的人倫而存在了」;「不但在我們傳統道德系統中沒有一個像基督教里那種『愛』的觀念———不分差序的兼愛,而且我們也很不容易找到個人對於團體的道德要素」。在這種情況下,打破「愛有差等」觀念的束縛,弘揚「兼相愛、交相利」的理念,對當代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來說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最後,由於自然和歷史的原因及社會轉型、經濟轉軌以及政治體制改革滯後等客觀因素,我國目前還存在著大量的弱勢群體。「同時,由於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拉大,弱勢群體的生活日益貧困化,造成弱勢群體相對剝奪感不斷加強,再加上弱勢群體的經濟承受力低、風險抵禦力弱、政治地位低、情緒怨言缺乏正常的表達渠道,使弱勢群體這一龐大隊伍中隱藏著巨大的社會安全隱患,極易因為社會道德的水桶效應而成為社會動蕩的火藥桶。」在這種情況下,批判地繼承墨家的公益倫理思想,弘揚「兼相愛、交相利」的公益倫理精神,倡導公益慈善之心,保護和關愛弱勢群體,對於克服日益嚴重的社會疏離和隔膜,促進人際和諧,增強社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促進整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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