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情敵索賠償不成 校門前公示兒子不是親生

男子向情敵索賠償不成 校門前公示兒子不是親生2006-12-30 07:53:34 來源: 京華時報(北京)  

  •   核心提示:公告中稱,兒子6歲時,他發現兒子是妻子與別人所生。隨後,他和妻子離婚,並將兒子的生父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兒子的生父賠償他精神損失費6萬元,但賠款遲遲沒有到手,「所以我要公開這些情況」。公告上明確寫出了那名小學生所在的年級和全名。
  • 男子校門前公示兒子非親生眾家長斥其傷害孩子校方及時清除該公告

    本報訊(記者易靖實習生石磊)昨天上午7點半,朱女士送孩子到海淀區一所小學上學,發現校門口聚集了很多家長,他們在看宣傳欄里的一份公告。

    張貼公告的男子稱,該校一名小學生不是他的親生兒子,因其生身父親未賠償他精神損失費,所以他要公開這些情況。

    該男子在公告中稱,兒子6歲時,他發現兒子是妻子與別人所生。隨後,他和妻子離婚,並將兒子的生父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兒子的生父賠償他精神損失費6萬元,但賠款遲遲沒有到手,「所以我要公開這些情況」。這份公告旁邊,他還貼出了法院的判決書。

    朱女士說,公告上明確寫出了那名小學生所在的年級和全名,有的家長稱那個孩子確實是該校的學生,「很多家長都很氣憤,認為這樣公開太傷害孩子了!」

    上午8點多,學校門衛發現這些內容後,將它們撕下。公告上並沒有留下任何聯繫方式,記者未能與這名男子及另外兩名當事人取得聯繫。

    該校德育處的老師說,那些公告很可能是前天晚上張貼的,學校方面發現後,立即將它們清除,應該沒有學生們看到,也不會在學生中流傳,「夫妻產生問題是正常的,但一定不能傷害孩子。該男子的行為很不理智,成年人之間的事情應該自己解決,不要牽扯到孩子。即使孩子的生身父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他也應該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劉曉穎說,《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楊某張貼的公告涉及了未成年人的隱私,肯定是不妥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他人隱私的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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