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必知的「三期」保護規定

職場女性必知的「三期」保護規定

女職工三期福利你享受了沒?

女職工「三期」指的其實就是孕期、產期、哺乳期,但很多女性對於「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的休假、工資發放、勞動合同的履行及解除問題等都不是很清晰地了解,有的甚至還不知道是哪三期,為此,小編整合了相關勞動保障資料,做了一期關於婦女權益保障,下面是分析解讀關於三期的相關問題,希望能為女性職工維權提供一些法律參考。

「三期」期間,女職工享有哪些假期?具體規定如何?

女職工屬於特殊群體,在「三期」期間國家均有明確的休假規定,主要包括:產假、流產假。

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012年04月1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98天。

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為了保胎女職工有權請假嗎?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範圍內的懷孕妊娠反應厲害及需要保胎的,經醫師開據證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處理,期間的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待遇處理。6個月以內的按規定領取病假工資;超過6個月的,按規定領取疾病救濟費至生育之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同時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併計算。

此外,女職工子宮外孕、葡萄胎系屬於病理現象,不屬於正常懷孕或流產,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應按病假待遇處理。

「三期」期間女職工是否有工資?如果有,具體標準是什麼?

女職工「三期」內的工資待遇標準,是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對你的做法是錯誤的。這裡的「基本工資」是指按規定的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發的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等固定部分。但是如果工資的結構是底薪+職位薪資+績效獎金或基本工資+獎金+提成等形式,也就是較為靈活的報酬形式,獎金、提成部分等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規章制度範圍內向下調整。

至於具體的工資支付標準,則需要分段來看:第一,懷孕期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即員工因產前檢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因此,女員工孕期請假在醫療機構檢查時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也不能扣除。檢查費、治療費等可以由生育保險支付或報銷。

第二,產期。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也是連同企業是否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綜合考慮的。在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生育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員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產期間發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該女員工發放了工資,生育津貼則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為領取,以充抵已經支付的工資。有些地方法規還規定,如果該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不足部分,應由其所在單位以補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1988年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正常產假期間照發女員工的工資。

第三,哺乳期間工資。哺乳期是產假之後的一個時間段,在這段期間,女員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時間。因此,女員工處於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也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資待遇,不能擅自(單方)降低和減少。

而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有假期嗎?哺乳期婦女享有哪些特殊權益?

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10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而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也明確了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期」期間,單位一律不能和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一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企業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如果到期,應當自動延期至「三期」結束。但是如果發生以下幾種特殊情形,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三期」女職工在試用期內,企業不能單純以其懷孕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三期」女職工在試用期仍需按照法律要求接受用人單位考核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其招聘要求、條件,完整保留試用期考核記錄以及最終形成考核結果的文件,證實「三期」女職工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保證企業不存在過錯或不當行為。

其次,「三期」女職工受到特殊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其行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那麼企業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必須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予以辭退」的情形,同時通過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上簽字或者將《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方式保證每個員工明確知悉規章制度。

我國的勞動法對「三期」保護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和哺乳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的勞動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處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對不能勝任原來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當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工作時間;從事立位工作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哺乳期內,女職工可享受每天 二次、每交次半小時的哺乳時間。也可合併使用,提前一小時下班。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增加半小時哺乳時間。

4、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全部負擔(如參加了醫療保險,由社保部門按規定承擔)。

5、女職工三期內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產假期工資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按規定,可享受標準工資75%的哺乳期工資。

6、產假不得少於90天,如有晚婚晚育、難產、多胞胎、辦理獨生子女證,可以按規定增加假期。同時,女職工的配偶,可享受10天的有薪護理假。女職工流產,按規定也可享受有薪休假。 在深圳,由於各企業的性質不同,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沒有建立,女職工享受三期待遇受到了種種影響,因三期待遇發生的爭議非常多,加之我國有關審判制度存在缺陷,婦女「三期」的特殊保護措施很難完全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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