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二審判後審判長釋法
問:李庄案二審為何開庭審理?
審判長答: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刑事案件有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兩種方式。李庄案件受理後,二審法院訊問了上訴人李庄,李庄明確表示認罪,李庄及其辯護人高子程均向市一中法院提出不開庭進行審理的申請。合議庭慎重研究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全面審查原則,即「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儘管李庄已經認罪,但通過開庭方式審理,有利於多方訴訟參與人的直接參与,有利於合議庭當面聽取上訴人、檢察機關與辯護人對一審判決的意見,有利於進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實,所以合議庭決定採用以開庭方式審理本案。
問:證人出庭作證有何意義?
審判長答:儘管《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了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法律未賦予人民法院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證人是否出庭作證基於其本人的意願。由於種種顧慮以及現實的原因,證人通常不願意到庭作證。本案二審中,合議庭應辯護人高子程與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申請,認為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案件事實的查明具有幫助性,依法向龔剛模、龔雲飛、龔剛華、吳家友、馬小軍、程琪、吳鵬、唐勇、羅藝、何建等13名證人送達了證人出庭通知書與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時,9名證人均明確表示不願意出庭作證,並陳述了自己的理由。合議庭再次向證人闡述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其出庭作證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道理後,有2名證人態度發生轉變,表示需要再考慮是否出庭,最終這2名證人也出現在法庭上。
開庭時6名證人出庭作證,並經過控辯雙方的訊問、質證,這保障了合議庭能夠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對證人的訊問,對證人證言形成更為全面、客觀的看法,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問:關於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這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應當如何理解該要件?
審判長答:刑法第306條規定了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該罪是指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包括立案、偵查、起訴、一、二審審判、再審以及執行等各個階段)中,辯護人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的表現是在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犯罪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本案一、二審中,李庄及其辯護人與檢察機關就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進行了激烈的爭鋒。合議庭在認真研讀法條的基礎上,結合本案認定的事實、證據,並參考了相關指導性案例,認為:只要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實施了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問:基於何種理由對李庄改判?
審判長答:上訴人李庄因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審期間,李庄一直表示認罪,在法庭上李庄雖然對案情的具體細節有辯解,但他也一直強調他的態度是認罪的,不能因他對細節的辯解而影響到法庭對他認罪態度的判斷。合議庭考慮其認罪態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來源: 中國法院網重慶頻道 責任編輯: 陳思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