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局】刑法修訂,貪官日子更不好過了
人民日報客戶端 董宇 邱耀洲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
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布實施的,算上這次,一共進行過九次修訂。刑法修正案作為對刑法條文的具體修正,與現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這次修訂的內容較多,其中關於反腐的條文有多處修改,值得關注。
此番修訂體現了從嚴的立法理念,貪官的日子更不好過了。
◎量刑標準改變,貪1億不再按「10萬以上」判
據報道,我國刑法對貪污受賄量刑具體數額的規定,已經18年未調整。這也就是說,從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時起,就按照貪污數額「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這四擋標準,並根據情節輕重,規定相應的處罰。
如今看來,這些數額確實已經過時了。
我們從今天拿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第44條發現,對犯貪污罪的,不再具體列出貪污數額,而是分成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分別對應的刑期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無期或者死刑」。
有評論說,這對社會上議論的「貪1億隻能按『10萬以上』判」,是個務實的回應。
刑法修正案(九)中還規定,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對於這一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表示,進一步完善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這次修改完善為數額加情節的標準,以更符合實際情況,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
◎重特大貪污犯不得減刑假釋,將會把「牢底坐穿」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規定,因貪污被判死緩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這則法律條文讀起來稍難理解。具體來說,就是對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貪污犯,增加了可以終身監禁的措施,但是不得減刑、假釋。
此條內容的修改,針對的是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重特大貪污犯通過減刑,造成的服刑過短等情形。
這樣一來,貪官想要「以權贖身」、「提『錢』出獄」就不可能了,必須把「牢底坐穿」。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措施不是一個新的刑種,它的對象只是針對貪污受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具體執行中的一個特殊的措施。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秘書長高波說,貪官腐敗成本更高、代價更大,從而倒逼一些人懸崖勒馬、不敢再貪,對於預防和懲治腐敗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行賄的,原來主動交代可免除處罰,以後不行了
今天一則新聞引人注意,廣西中恆公司董事長許淑清以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檢方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有報道說,許淑清與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交往過密。余遠輝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今年5月已被免職。
刑法修正案(九)恰好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
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修改後規定一般只能從輕和減輕處罰,只有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幾種情況可以免除處罰。
不久前,最高檢要求,進一步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特別是要嚴厲懲處主動行賄、多次行賄、行賄數額巨大、長期「圍獵」幹部的行賄犯罪。
本次修訂中增加了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係人行賄的犯罪,還增加了財產刑。對於行賄犯罪特別嚴重的,最高將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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